精彩样章: 导 论 一、引言 司法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尽管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下的表现形态各异,但一直是各个国家制度建设中的重要议题,特别是自近代以来,司法制度建设在近现代国家的制度建设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在当今世界,无论一国的宪政结构如何,司法在其政治架构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 ①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自清末以来,中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现代化的道路上也不断探索和寻求着能够适合自己民族特色和国家发展的国家制度建设,其中有关司法制度建设的内容也是比较突出和有代表性的方面。 从1906年正式推行的清末改制对新式国家制度的寻求,到1912年开始的民国时期对现代国家政制架构的不断完善,再到1949年以后推出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建构,都可以看到司法制度建设在国家制度建设中留下的一道道亮丽的色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社会转型和体制变革的背景下,当代中国在司法领域又开始了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这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从最初的只是在审判实践领域的某些局部调整与变革,到20世纪末发展成为中国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 ② ,司法制度改革成为继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中国国家制度建设中的又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我们常说,我们所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因此,司法改革本身是司法制度与国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司法制度和国家制度建设的继续和延伸。进入新世纪以后,特别是自近年来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来 ① ,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在改革的推动下继续呈现出一种如火如荼的局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关于统一规划人民法院改革的前两个五年改革纲要已经实施完毕,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在逐步地落实过程之中。 从理论上看,一般来说,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的良好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原理认知、价值基础与正当性指导理念。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司法制度改革与建构的目的就是要确立一种合理的司法体制以实现通过司法所追求的调控社会的功能,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目的也正是为了使司法体制更加趋于合理。可以说,从司法机关的整体布局到具体的法院审判方式、程序设计、法官选任等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无一不是一种需要遵循一定的原理基础与价值诉求的制度化安排。所以,司法的基本原理是司法制度需要通过改革以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而司法的价值诉求则是这种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任何司法制度获得良好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之一都需要有一定的合理的价值诉求。据此,我们认为,由于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的实践蕴涵着深刻的价值意蕴和情感诉求,中国的司法理论也应该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着力于对司法的基本原理与价值诉求的研究。应该说,随着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继续推行,以司法原理为定位,以阐释司法的价值性问题为研究目标,仍是今后中国司法理论与实践所值得期待的一种重要趋势。 从现实来说,司法制度的重塑与改革似乎成为自世纪之交以来各国共同面对的课题,而每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与建设过程都始终蕴涵着其自身的指导理念与价值诉求。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关于英格兰及威尔士民事司法制度两份调查报告的公布,英国正式启动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司法改革。根据沃尔夫勋爵《接近正义的最终报告》的设想,民事司法改革应实现以下目标:结果的公正,当事人的平等,以合理的成本提供相适应的程序,以合理的速度来处理案件,诉讼过程能够得到运用者的理解,适应该项制度运用者的需要,按照特定案件的特殊性质尽可能地实现确定性,以及该制度应是有效的、资源丰富的、组织合理配置的,以提高上述原则的实现 ①;1999年,以这两份报告内容为基础的《民事诉讼规则》出台并实施。2001年3月,英国大法官办公厅又公布了《初现端倪:民事司法改革的初步评估》,对1999年以来的改革作了评估与展望,认为两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在减少诉讼数量、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重构诉讼文化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成就,受到普遍欢迎。 ② 在美国,民事案件以前经常是成本昂贵和耗时的,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用来矫正这些问题,参议院提出改革是为了促进实现全民在民事诉讼中的公平、迅捷和成本低廉,改革法案确立了六个基本原则和六项具体措施,来促使美国地区法院推行具体的成本和诉讼时限缩减计划,并初步确立了试点的法院。 ③ 此外,广大拉美国家也在原有的政治体制下进行了一系列迈向民主法治的变革,就司法制度而言,也围绕着如何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权威等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④ 就中国的情况而言,截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三个人民法院改革纲要,逐步确定了法院改革的目标和措施。尽管最初司法改革的原因可能源于法院的案件压力和负担,但是更为重要的是经济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极大的物质丰富的同时,也给社会的政治、文化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法治层面则表现为法律的不断完善以及社会冲突的加剧。因此,如何通过司法的法律适用过程,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促进价值日益多元的社会的整合,正成为中国司法所面临主要问题。回顾近十多年来的司法改革,我们需要反思许多问题,诸如专业化带来的与群众脱节现象;改革没有整体的考虑,在实践中全国各地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水平不平衡;部门割据、地方割据现象严重,缺乏统一协调,其结果在具体的改革行为与宏观的改革话语之间产生了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进而动摇了司法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从本源上看,司法改革的不同呼声其背后隐含的是不同主体对于司法制度的价值诉求,进一步的改革和建设需要我们珍视这些不同的价值诉求。质言之,随着中国司法改革在新时期的纵深发展,有关司法制度的价值诉求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显然需要我们重新或进一步地加以辨析和厘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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