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全书(2008—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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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标准全书(2008—2009年)

正版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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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编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1101402

出版时间2009-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649页

字数1250千字

定价178元

货号664553

上书时间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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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书    名】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全书(2008—2009年)
【书    号】 9787511101402
【出 版 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作    者】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编
【出版日期】 2009-12-01
【版    次】 1
【开    本】 16开
【页    码】 649
【定    价】 178.00元

【内容简介】 
本书收录了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底发布的(包括新修订的)所有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书后附录了历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录。本书是环境保护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书,也是从事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科学研究、技术和产品开发工作人员的参考文献。

【目录】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代替GB 3096-93,GB/T 1 4623--93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 2008.10-01实施
HJ 77.1-2008水质二(口恶)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8.12.31发布 2009-04-01实施
HJ 77.2-2008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口恶)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8-12-31发布2009-04-01实施
HJ 77.3-2008 固体废物二嚼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8-12-31发布2009-04一O1实施
HJ 77.4-2008土壤和沉积物二嚼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2008-12-31发布2009-04-01实施
HJ 274--2009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
  代替HJ/T 274-2006
  2009-06-23发布2009-06-23实施
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2008-11-O4发布2009-01-01实施
HJ 462--2009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2009-03-06发布2009-06-01实施
HJ 465--2009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
  2009-03-14发布2009-07-01实施
HJ 466--2009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
  2009-03-14发布2009-07-01实施
HJ 471-200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2009-06-24发布2009-09-01实施
HJ 2.2-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代替HJ/T 2.2-93
  2008-12-3 1发布2009-04-01实施
HJ 453--200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
  2008-12-25发布2009-04-01实施
……

【文摘】 
5测量方法
    5.1 测量仪器
    5.1.1 测量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测量35dB(A)以下的噪声应使用l型声级计,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校准所用仪器应符合GB/T15173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当需要进行噪声的频谱分析时,仪器性能应符合GB/T3241中对滤波器的要求。
    5.1.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器应定期检定合格,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每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5.1.3 测量时传声器加防风罩。
    5.1.4 测量仪器时间计权特性设为“F”挡,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
    5.2 测量条件
    5.2.1 气象条件: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5.2.2 测量工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5.3 测点位置
    5.3.1 测点布设
    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5.3.2 测点位置一般规定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m、高度1.2 m以上。
    5.3.3 测点位置其他规定
    5.3.3.1 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m、高于围墙0.5 m以上的位置。
    5.3.3.2 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5.3.2 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lm处另设测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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