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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来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2096351
出版时间2019-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5元
货号10774502
上书时间2024-03-17
本书为商法研究(2019年卷),内容以弘扬商法理念、反映商法实践成果、促进商法理论研究为宗旨。
以我国商法理论研究和商法实践经验总结为出发点,就中外商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展开研究。
通过设置包括基础理论、商事组织法、商事贸易法、金融服务法、疑案探究、热点问题评论等栏目,并设研究生学术专栏,选择在校研究生所写的商法学研究方面的优秀学术论文。
促进商法理论研究、推动我国商事立法的完善。
2019年.我国正式启用5G商用,并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6万个基站,预计2020年底全国所有地级市将实现5G网络全覆盖,“网络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愈发转化成“网络社会”的数据信息。希捷科技最新研究表明,到2025年全球数据量将会从2018年的33 zB上升至175 zB(1 zB一1万亿GB),全球正在逐步形成以数据信息为核心的产业链市场,我国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扶持大数据产业发展、鼓励大数据交易的政策。在此发展背景下,本文对国内大数据交易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大数据交易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帮助。一、大数据的客体财产属性问题分析f一1大数据符合理论层面对财产属性的认定在法学理论层面,“财产”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集合,另一方面财产是财产权利的客体。大数据经过分析可视化,应用于企业决策与优化产业模式,具有使用价值,其在大数据产业尤其是大数据交易中实现了交换价值变现,证明大数据具有经济利益并可以转化为物质利益,符合理论层面对财产的定义。大数据财产属性也符合法律规范理论。法律规范理论认定财产应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法定性、权义性、本源性”。[1]法定性是指一类事物在法律规定上被界定为财产,主体对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是法定的;权义性是在法定性基础上的特征,是指主体和客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源性则是指权利义务应有合法来源。大数据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财产,直接影响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如果将大数据定性为财产,首先应体现在法律条文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27条,立法者将数据和虚拟财产并列表述,从侧面表明二者具有相似性,隐含法律认定数据财产属性的态度。[2](二)实践层面已认可大数据的财产属性1.大数据具备实践层面财产特点财产的效用性、可控性与稀缺性是其在实践层面的主要特点,大数据财产属性的界定在事实层面是成立的。[3]效用性即指作为财产的事物在实践领域中要具有价值。大数据的效用性体现在上文所述的数字资源价值和其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不同主体的需求,推动社会的数字经济发展;可控性是指主体控制客体并排除他人使用的属性.数据作为电子记录可以被所有权人控制并储存在特定载体中,通过法律规范的设置可以使所有权人实现数据的使用和转移,并且其他人不得侵犯:稀缺性表现为事实上的有限性。大数据作为数字资源,在理论上是存在可以被无限复制粘贴再利用的可能性的,但是在大数据的实践应用中,控制数据的主体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实现限制数据抓取与共享,数据源主体也可以通过设定授权范围避免数据被使用,而且大数据交易主体的主要需求是经过分析可视化的大数据,对底层数据的需求并不高,不同交易主体需求的侧重点不同.经过处理分析,大数据可视化的角度也是不同的,所以大数据稀缺性在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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