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手 解决法律难题的31种思维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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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 解决法律难题的31种思维技巧

26 4.0折 65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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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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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沃德?法恩斯沃思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95387

出版时间2016-0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91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65元

上书时间2024-04-09

靖鮟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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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高手 解决法律难题的31种思维技巧
定价:65元
作者:(美)沃德?法恩斯沃思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7-01
ISBN:9787511895387
字数:345000
页码:391
版次: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
编辑推荐

内容提要
本书英文原著自2007年在美国出版之后,便沐浴一片盛赞; 2009年引进中文简体版,获得了空前的好评。  本书汇集了各种各样的用于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其中涵盖了诸多当前最令人们感兴趣的方法。对于这些方法,人们是在法学院中学习到的——或者应当学习到它们,或者希望能够学习到它们,而且学习如何使用通俗的语言、大量的实例来解释它们的应用原理。实际上,也可以把本书称为法律分析方法指南。  本书非常适合法律专业的学生、律师、学者阅读,也适合对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目录
序言致谢第一部分 行为动因分析技巧1 事前分析与事后分析技巧2 效率理念技巧3 边际分析技巧4 单一所有人技巧5 成本防范者技巧6 管理成本技巧7 寻租理论技巧8 科斯定理第二部分 博弈方之间的信任、合作等问题之分析技巧9 代理成本技巧10 囚徒困境技巧11 公共产品技巧12 猎鹿博弈技巧13 胆小鬼博弈技巧14 信息瀑布效应技巧15 投票悖论技巧16 市场抑制第三部分 法理分析技巧17 规则与标准技巧18 “如履薄冰”(Slippery Slope)技巧19 声音隔离效应、技巧20 所有权规则与赔偿责任规则技巧21 底线第四部分 心理学分析技巧22 支付意愿与接受意愿:禀赋效应与相似思想技巧23 后见偏见技巧24 框架效应技巧25 铁锚效应技巧26 自利偏见与归因错误说明第五部分 问题证明分析技巧27 法律假设技巧28 证明标准技巧29 乘法原理技巧30 基础概率技巧31 价值与市场注释
作者介绍
美 沃德?法恩斯沃思:  波士顿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先后担任法经济学巨擘、联邦第七巡回法院首席法官理查德?波斯纳和联邦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的助理;1996年,曾赴海牙担任伊朗—美国索赔法庭的法律顾问。
序言
  本书汇集了各种各样的用于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其中涵盖了诸多当前最令人们感兴趣的方法。对于这些方法,人们是在法学院中学习到的——或者应当学习到它们,或者希望能够学习到它们,而且学习如何使用通俗的语言、大量的实例来解释它们的应用原理。实际上,也可以把本书称为法律分析方法指南。本书非常适合法律专业的学生、律师、学者阅读,也适合对法律制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如果使用《像法律教授们一样思考》,它的书名可能更为贴切,但是,如此一个含混不清的书名,会使它被误解为一本威胁之作,而非一本希望之作,从而落下为法律研究的主流所排斥的下场。  上述是对本书内容及其立意的简短说明。详细地对其说明,需要像人们通常讲授法律一样开始,尽管在我看来这种惯常之法似乎有些颠倒。通常,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学习两类东西。第一类是大量的法律规则,即一些法律原理,例如,告诉大家何为有效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人们要对自己造成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谋杀与误杀存在什么样的区别等。第二类是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即一些法律思想,例如,囚徒困境,规则与标准的区别,底线问题的阐释,或者后见偏见等。在这些方法中,一些都是法学中的老问题了,然而,最近以来大部分却是法学院的学生们从其他学科中才接触到的,例如,经济学或心理学。不论如何接触到的,这些思考方法都是非常令人感兴趣的,非常有用的,而且是法学教育中最引人入胜的内容。掌握了这些方法,大家可以更深刻地分析各种新问题和老问题,或者说,看问题的深度将大大增加。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即在法学院中不会详细地或系统地讲解这些方法。可以换一种方法来解释一下这个问题:法学院的课程是按照这些方法而非法律科目来安排的,这样一来,在第一学年中,学生们可以学习一门关于囚徒困境的与博弈论中的方法的课程,一门关于规则与标准间的区别的课程,一门关于认知心理学的课程等。在这些课上,学生们可以学习到一些关于合同法的内容,一些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与一些关于其他法律科目的内容。但是,法学院的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法学院的课程是按照法律科目而非这些方法来安排的。法学院的课程为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大家熟悉的科目,在这些课程中,大家可能会零星地学习到一些上述思考法律问题的方法。换句话说,人们倾向于这样讲授法律:法律规则似乎是学生们学习法律的重中之重,虽然思考这些法律规则的方法似乎重要,但它们是辅助的教学内容——有人偶尔对它们进行讲解就很不错了,尚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讲授。  这样讲授法律可能还有其他更好的理由,但是,这种方式会产生一个负面影响,即大多数学生无法真正深入地掌握这些方法,尽管它们才是法律学习中最为重要的内容。除非能够看到应用这些方法可以轻松地解释不同法律领域关系的大量实例,否则人们很难认识到它们为什么如此重要,更不用说,为什么要掌握它们了。然而,只有在不同科目的老师同步讲解这些方法的情况下,即在侵权行为法的老师讲解囚徒困境在该法领域中的应用原理时,合同法老师也讲解其在合同法领域中的应用原理,财产法老师也讲解其在财产法领域中的应用原理,人们才可以看到这些方法的重要性。但是,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存在。法律老师们不会同步讲解这些方法,他们会按照自己的观点来选择讲授他们认为有价值的内容,因而,在法学院中,这些最好的思考方法可能只是偶尔会被提及,或者根本不会提及,最后学生们也根本不可能掌握这些方法。  实际上,一个无心成为行家的人却掌握了这些方法。没有人故意想去隐藏这些方法背后的思想,也没有人设置障碍不让大家去了解和学习这些思想。人们只是无意之间把这些好的东西搁置在某些角落里了——某些课程中,图书馆中,或许在某一篇文章中也会有一些,但总被众多学生(与教授)所略过。尽管这些方法和思想对于分析法律问题非常重要,但是广泛使用它们的却是法学院之外的经济学家、政治家与认知心理学家。由于能够作为很好的分析方法或者充分合理地解释某些问题,少部分可能会引起某些学生、精通多方面业务的律师或法律教授的兴趣,但是一般不会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  本书意在改变上述状况。至此为止,似乎给人一种印象:本书是专门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而写的。它的确也有意要为他们提供一些帮助。当一些刚考上法学院的学生向我咨询,入学前需要读些什么书时,在过去,我总是无法确定应向他们推荐一些什么样的书。1但是,本书也非常适合其他一些对法律颇感兴趣的读者,无论他是专业的,还是业余的。尽管我在进入法学院学习前对本书所讲的内容一无所知,但那时就想去读这样一本书。尽管在我从法学院毕业后,对本书中的一些内容已经有所了解了,但仍然想去读这样一本书。甚至在我的教师生涯的早些年间,我仍然想读这样一本书,因为那时我对猎鹿模式博弈或者乘积悖论也只是一知半解。  不过,本书也有一些不足之处。在此,略作说明一下。首先,这样一本书只能介绍一些思考的方法;本书所探讨的各种方法涉及的内容非常多,不是本书中这些短小的章节所能涵盖的。在各领域中的所谓的专家们可以很容易发现本书中的粗略之处。但是,本书的立意仅仅在于让大家认识到这些思考方法的重要性,引导大家应用这些方法去分析问题。在本书每一章的结尾部分,都建议大家对这些思考方法进行进一步的学习与探讨。如果大家对它们感兴趣,从本书的尾注中,可以找到进一步学习与探讨需要的许多资料。  其次,如前所述,本书试图把所有的思考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汇集起来。但在此,我不得不承认这种努力所取得的成果仍然非常有限,因为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在本书中没有得到探讨。本书仅仅介绍了适合本书形式的一些思考方法,即在较小的篇幅内通过大量的实例能够给予充分说明的方法。比较有名的一些法律思想都介绍得较为粗略,例如,道德理论、批判法学派、法律现实主义等(特别是最后的法律现实主义最为粗略,尽管我非常喜欢写这一领域中的文章)。我也没有探讨宪法解释理论,因为这些理论的分析功能相对于其他分析方法要弱一些。这些理论不能很好地阐释许多法律上的难题;它们的价值仅限于人们为其所设计的领域。与这有些不协调的是,在法学院中它们通常却被大书特书,也使得在此不再需要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不探讨这些思想和理论会产生一种危险,即这意味着本书是在蔑视这些思想和理论。本书中所探讨的思想大部分都源于经济学中。这并不意味着,对于法律而言,经济学上或功利主义的方法才是唯一有价值的(我曾经对这种观点进行过深入批判)。2我只是主张它们非常有用,需要对它们进行这种介绍。只要读者能够认识到本书并没有涵盖所有重要的法律分析方法,就足以了。这也意味着一个良好的开端。  最后,即使对于本书中所探讨的这类法律分析方法,我也有一些没有涉及。关于墨守成规及其类似思想的一章与关于社会规范的一章都被我撤下了。在准备把书稿送交出版商时,我已经意识到还有一些思想和方法,本应写到书中。但是,这本书已经比原先所计划的长了,我只能这样安慰自己,如果这本书能够获得读者的认可,在将来修订时,我再把这些内容加进去。  这本书共包含五个部分,分三十一章。第一部分探讨动因问题:法律决定对人们以后做出各种选择的效应。第二部分探讨人们一起工作时所产生的信任、合作与其他问题。第三部分探讨法学中的一些主题,介绍了法庭作出裁决中所使用的一些分析方法——规则与标准、如履薄冰问题与类似问题。第四部分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上探讨人们的非理性行为[或者如理查德·泰勒(Richard Thaler)所说的“准理性”行为]方式及其在法律方面上的意义。3第五部分考察许多法律科目都涉及的证明问题。这样的主题分类有些随意,肯定使它们显得比较凌乱。但是,在不同的章之间存在相互联系时,后面的章有时也会涉及前面的章的内容,因而按照前面的排列顺序来阅读本书或许还不至于让读者失望。  这最后几点是应我的技术编辑的要求而予以说明的:我试图用最简洁的英文来撰写本书。我当然也遇到了代词选择的问题,即确定代词所代的是阳性或者阴性。在本书中,我统一使用阳性代词,而不管其所代的是阳性或者阴性;我也发现了其他一些的处理方式,不过这些新的处理方式有点太矫揉造作了。当然,对此别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如果这种统一使用阳性代词的做法给大家造成了烦扰,在此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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