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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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本通

19 5.4折 35 九五品

仅1件

北京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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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9937

出版时间2016-0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432页

字数99999千字

定价35元

上书时间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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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商品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合同法一本通
定价:35.00元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01-01
ISBN:9787509369937
字数:343000
页码:432
版次:5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商品重量:
编辑推荐
《合同法一本通》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内容提要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两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教学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教学和实践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人民法院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教学工作和司法实践。
目录
总则章一般规定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合同的定义 第三条 双方平等原则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 公平原则 第六条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 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的定义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与文本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的定义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 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 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 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 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 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 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六条 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条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 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第五十七条 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 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六十条 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 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 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 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 债权让与 第八十条 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 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 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 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九十八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 法定抵销 百条 约定抵销 百零一条 提存的法定情形 百零二条 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百零三条 提存的法律后果 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 百零五条 债务免除 百零六条 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百零八条 预期违约 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百一十条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 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百一十三条 损失赔偿额 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 百一十五条 定金 百一十六条 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百一十九条 减损规则 百二十条 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一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百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百二十三条 其他规定的适用 百二十四条 无名合同 百二十五条 合同解释 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 百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 百二十八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百二十九条 诉讼时效 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的定义 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 百三十二条 标的物 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百三十四条 标的物所有权保留 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的义务 百三十六条 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百三十七条 知识产权保留 百三十八条 交付的时间 百三十九条 交付时间的推定 百四十条 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百四十一条 交付的地点 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百四十三条 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百四十四条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百四十五条 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百四十六条 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百四十七条 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百四十八条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百四十九条 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百五十条 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百五十一条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百五十二条 中止支付价款权 百五十三条 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百五十四条 法定质量担保 百五十五条 买受人权利 百五十六条 标的物包装方式 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百六十条 支付价款的地点 百六十一条 支付价款的时间 百六十二条 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百六十四条 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百六十五条 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百六十六条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百六十八条 样品买卖 百六十九条 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百七十一条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买卖 百七十三条 拍卖 百七十四条 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百七十五条 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百八十条 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百八十一条 抢修义务 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的定义 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登记 百八十八条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百八十九条 赠与人责任 百九十条 附义务赠与 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百九十三条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百九十四条 赠与财产的返还 百九十五条 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 百九十七条 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百九十八条 合同的担保 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用途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 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赁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八条 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的灭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租赁物的购买 第二百四十条 索赔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第二百四十二条 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 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九条 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 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主要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 工作成果的验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节一 般 规 定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八十九条 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 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 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 运 合 同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 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 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 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 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 迟延运输的责任 第三百条 变更运输工具 第三百零一条 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 运 合 同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 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 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 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 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灭失下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 货物留置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 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七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 第三百二十条 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 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节一 般 规 定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 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百三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 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 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 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 技术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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