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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庆君
出版社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3832958
出版时间2021-1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11443895
上书时间2023-07-20
第一章诉讼仲裁案例
一、投资人多线发起进攻维权的复杂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HRJS公司(有限合伙人1,即LP1)与HSQT公司(普通合伙人,即GP)、SZJY公司(有限合伙人2,即LP2)、HSQT基金(“定增伍号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3,即LP3)、SHDL公司(有限合伙人4,即LP4)共同签署协议设立了宁波合伙企业,协议约定GP认缴出资人民币1万元,LP3认缴出资人民币5500万元。因LP3为契约型私募基金难以进行工商登记,故将其持有的合伙份额工商登记在GP名下,即HSQT认缴出资额5501万元。
全体合伙人约定宁波合伙企业的资金将用于认购JH集团的股票,同时HRJS与HSQT公司、SZJY、HSQT基金签署了《股权投资事宜协议书》,约定若JH集团股票价格三次跌破约定价格,则SZJY与HSQT公司有补仓义务,如若两者未进行补仓,则两者在宁波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归HRJS所有。2018年5月,HRJS以约定条件成就为由向SZJY与HSQT主张权利,HRJS认为两者在宁波合伙企业的份额应归其所有,但因HSQT5500万份额登记在HSQT名下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纷争。
(二)多线情况简述
HRJS公司委托笔者就《股权投资事宜协议书》所引起的争议提请仲裁。本案的独特性在于原本单一的仲裁案件与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案件相互纠缠,为此我方同时建议HRJS采取非诉的方式进行维权。案件具体状况如下。
1. нат. ВЕс я н5от нааввнеыныж (гзопэ) жинеотны0187号)
HRJS 向 HSQT 主张权利,由此引发出伍号基金的投资人胡某与 BISC以伍号基金管理人HSQT违反基金合同约定,未依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尽管理人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等为由申请了仲裁。仲裁庭以HSQT未将伍号基金投资宁波合伙企业的全部信息披露给投资人,裁决HSQT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2.胡某、BJSC分别对HSQT提起财产保全(〔2018〕浙0206财保5号)(〔2018〕浙0206财保6号)
2019年6月,胡某和BJSC依据上述仲裁裁决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了财产保全,(〔2018)浙0206财保5号)裁定冻结HSQT名下宁波合伙企业5001万份合伙份额,(〔2018〕浙0206财保6号)裁定冻结HSQT名下宁波合伙企业5001万份合伙份额。
3.HRJS对胡某、BJSC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19〕京01民初432号)(〔2019〕京01民初433号)
针对上述财产保全裁决,笔者首先就两份裁定提出书面异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合伙份额登记在HSQT公司名下,查封其名下财产并无不妥,驳回了HRJS的异议请求;紧接着我方又向该法院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胡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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