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职业体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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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体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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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青山著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705127

出版时间2020-1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42元

货号10980226

上书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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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周青山,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省普通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兼任湖南省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国际法学和体育法学教学研宄工作。出版专著《体育领域反歧视法律问题研究》,主编《湘潭大学体育法文丛》,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体育总局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等科研项目多项。科研成果曾获得“湖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市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励。

 




目录

绪论:美国职业体育法制的基本框架…·………………………………··(1)

    上编职业体育参与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章职业体育联盟的法律性质………………………………………(9)

第二章职业体育经纪人法律制度……………………………·………“(24)

    中编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法律制度

第三章职业体育劳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39)

第四章职业体育集体议价合同……………………………·…………··(52)

第五章职业体育运动员工作合同…………………·…………………“(65)

第六章职业体育中的不当劳动行为……………………………………(85)

第七章职业体育停摆的法律审视…·…………………………………-·(97)

第八章职业体育劳资纠纷的法律解决………………………………(100)

    下编职业体育发展保障法律制度

第九章职业体育与业余体育关系的法律审视………………………(115)

第十章职业体育中兴奋剂的法律规制………………………………(129)

第十一章职业体育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145)

第十二章职业体育参赛资格的法律审视…………………·……·…·(160)

附录一:美国职业篮球联赛标准运动员合同…………………………(168)

附录二:美国橄榄球联盟标准运动员合同……………………………(180)

后记………………………………………………………………………(189)




内容摘要

    第一章职业体育联盟的法律性质

  美国的职业体育主要是通过职业联盟的形式来组织的,特别是篮球、棒球、橄榄球、冰球四大职业联盟,它们不仅为广大民众提供了丰富的文化生活,也促进了这些项目水平的提高。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不仅仅需要考虑特定的职业体育项目,考虑投资者的激励机制。还需要考虑如何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冈为职业体育从本质来说是一项经济活动。职业体育联盟因为其合作的特点,是反垄断法的重点关注对象,为了摆脱反垄断法的规制,职业体育联盟往往以其组织性质,也就是它属于单一实体来进行抗辩。本章首先介绍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主要组织形式,然后重点分析四大职业联盟是否属于单一实体(single—entity),通过案例考察了法院立场的演变,重点探讨了联邦最高法院2010年判决的AmNeedle IncvNFI。案,最后探讨了美国法院在体育领域适用该原则的前景以及对中国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性质选择的启示。

  一、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主要类型

  在美国,职业体育所涉及的项目是比较多的,比如篮球、橄榄球、高尔夫等。对于个体对抗项目,美国一般采取个人报名直接参赛的方式,每位参赛者都是独立的个体,在美国称之为自我雇佣(self—employ),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职业高尔夫球巡回赛(PGA TOuR),该赛事由参赛选手自行报名参加,其跟赛事具体的组织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的雇佣关系,参赛者之间也是互相独立的;对于集体对抗项目,显然不能以个体的形式报名参赛,而只能以运动队,也就是通常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参赛。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设计职业联盟的组织形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在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目前大致可以采取两种组建形式:一种形式是由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所组成的联盟,另外一种形式则是整个职业联盟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但是,即使是第一种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俱乐部所组成的联盟。比如通常所说的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其法律性质,特别是在反垄断法上的地位如何,它到底是一个单一实体还是一个联合体,一直都存在争论。

  二、单一实体原则的含义

  职业体育联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为了提供高水平的体育赛事,各俱乐部之间既有竞争,也需要合作。而合作就面临反垄断问题。面对强大的反垄断压力,职业体育一直在寻求获得反垄断抗辩的途径,经过近百年的发展,职业体育反垄断抗辩主要包括成文法抗辩和非成文法抗辩。单一实体抗辩属于成文法抗辩。

    美国的反垄断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垄断立法和司法体系。其主要的反垄断立法是1890年《谢尔曼法》  (shennanAct),该法第1条和第2条对规制体育领域的垄断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根据《谢尔曼法》第l条的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根据该条规定,构成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存在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达成的协议;第二,该行为构成了对贸易的限制;第j,对州际或国际贸易产生了可被认知的影响。可以看到,根据这一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违反《谢尔曼法》第l条的垄断行为必须是由复数主体实行的,如果行为主体是一个单一实体,则不可能构成联合和共谋,也就不可能存在《谢尔曼法》第l条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不受《谢尔曼法》第l条的规制。这就是在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诉讼中引起很大争议的单一实体抗辩。

    我们可以看到,这一抗辩理由是釜底抽薪之策,能以不变应万变,如果职业体育联盟获得单一实体的地位,可以适用于所有根据《谢尔曼法》......

 




精彩内容

$a本书较为系统的介绍美国的职业体育法制,包括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仲裁法等法律部门在职业体育领域的适用。该书内容包括:职业体育参与主体法律制度;职业体育劳资关系法律制度;职业体育发展保障法律制度共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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