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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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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译者:王强

出版社中国政法

ISBN9787562067580

出版时间2016-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9元

货号3545349

上书时间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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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王强,1975年生于古都洛阳,于河南科技大学、洛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分别学习英、德语,获学士学位。2001年起留学德国,师从翻译家、语言学家高立希教授(Prof.Dr.UlrichKautz)。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汉、德、英)翻译学硕士学位,实科专业为法律。2006-2007年于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布鲁明顿分校攻读比较文学博士。2007年起师从德国法学家何意志教授(Prof.Driur.RobertHeuser)、汉斯·哈腾豪尔教授(Prof.Dr.iur.HansHattenhauer)及语言学家柯彼德教授《Prof.Dr.PeterKupfer),2012年获美因茨大学比较民法学、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方向博士学位(magnacumlaude)。2012-2015年为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13年10月起作为中国政法大学海外引进人才任外语学院副教授,现任德语系主任、硕士生导师。2004-2005年获美因茨大学硕士毕业生奖学金,2006年获美国乔治城大学研究生奖学金,2008-2010年获德国莱法州博士论文奖学金。曾为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德国多位前州长(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现任法官彼等人担任翻译。将中国首部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译为德文,也系该法典诞生以来的全世界首本外译。德文专著《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清末民律草案对中国现代财产法的语汇贡献》(PeterLang出版社2012年版)获德国VGWort学术出版基金会奖金,被德国多所大学或研究机构(其中包括海德堡大学法学院等)收藏。另出版汉译德、德译汉民法译著多部、继承法领域德文专著一部,发表比较民法、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领域中、英、德语论文多篇。目前研究方向:民法比较、法律语汇及句式对比分析、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
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民事诉讼法、亲属法、继承法教授(Univ-Prof.Dr.UrsPeterGruber)。1970年出生,1998年完成第二次国家考试,获德国完全法律人硕士学位(Ass.iur.),1999年以博士论文《国际保险合同法》(summacumlaude)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2002年任美因茨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02年以大学执教资格论文《国际统一私法的方法论》获美因茨大学民法、国际私法、比较法、民事诉讼法专业的执教资格,2002-2009年任德国哈雷一威登堡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教席教授,2007-2009年3月兼任瑙姆堡地方高级法院(第1民事庭)法官,2008年拒绝法兰克福大学民法、比较法及诉讼法教席教授聘任邀请,2009年4月起任美因茨大学民法、民事诉讼法教席教授,2013年3月任美国佐治亚大学客座教授。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事诉讼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同条款几大经典注解的注解人,在知名国际法学期刊、论文集中分别用德语、英语、法语发表德国、欧盟、国际民法与商法、民事诉讼法与商事诉讼法等领域论文50余篇,撰写专著多部,发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BGH)等法院判决评论多篇。

目录
第一章  物权法的基础
  第一节  物权法的法定内容
    一、通过支配权承让对物进行归属
    二、所有权
    三、定限物权
    四、物权数量限定(numerusclausus物权法定原则)
    五、物权的对世性
    六、对物的实际支配——法定机制占有
  第二节  物作为物权的标的
    一、物的概念;动物
    二、物的成分作为物权支配权的客体
    三、物和物的成分作为占有之客体
  第三节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一、概念说明
    二、处分行为的单独规则
    三、定限物权的多样性
  第四节  物权法针对的问题
    一、物权法中规定有哪些物权?
    二、物权都有哪些内容?
    三、物权在法律事务中如何主张及行使?
    四、物权在哪些构成要件下产生、改变及消灭?
    五、同一物上多个物权的序位如何确定?
  第五节  德国物权法法定时所依据的原则
    一、明确性与安定性
    二、公示原则
    三、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
    四、特定原则
    五、物权类型限制与类型固定
  第六节  私人物权和公法间的关系
  第十五章  实体土地法
  第一节  通过法律行为变更物权法律状况
    一、立法思想
    二、BGB第873条第1款涉及的法律行为
    三、BGB第877条涉及的法律行为
    四、BGB第880条涉及的顺位变更
  第二节  合意作为通过法律行为变更物权法律状况的构成要件
    一、合意作为合同
    二、合意之内容
    三、合意[物权合同]当事人
    四、合意的形式
    五、合意的约束力
  第三节  单方表示而不通过合意
    一、法律上的例外性构成要件
    二、单方意思表示的决定性原则
    三、通过单方放弃表示来解除物权
    四、通过单方表示放弃所有权
    五、通过单方表示而非合意设定所有权人权利
  第四节  登入土地登记簿一经法律行为变更物权法律状况之要件
    一、登入土地登记簿作为权利变更之构成要件
    二、登入的内容
    三、合意和登记内容一致
    四、时间
    五、登入登记簿之前合意的持续效力
  第五节  [权利]取得候选人对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的期待权
    一、导言
    二、期待权之存在
    三、期待权之移转与质押
    四、期待权之扣押
    五、期待权侵权行为保护
  第六节  物权废止或变更的同意义务
    一、立法思想
    二、第三方权利
    三、征得同意之范围
    四、同意
    五、缺乏同意的结果
  第七节  土地登记簿正确性之推定
    一、立法思想
    二、被登入权利的积极推定
  第八节  土地登记簿的公信力
    一、立法思想
    二、受保护的[权利]取得过程(BGB第892条)和其他处分(BGB第893条第、2种情形)
    三、公信标的
    四、已知登入不正确及[登入内容]矛盾时保护之排除
    五、公信力之效果
    六、和继承证书善意要件构成之关系
    七、善意[取得]要件的目的论限制
    八、由作为非所有人的处分人回得物
    九、基于假定物权之给付(BGB第893条第1种情形)
  第九节  预告登记
    一、立法思想
    二、可通过预告登记担保的请求权
    三、预告登记的成立
    四、预告登记的效果
    五、预告登记之再移转
    六、预告登记之消灭
  第十节  先买权
    一、立法思想
    二、物权先买权之成立
    三、[先买权]权利人
    四、移转
    五、先买权范围
    六、先买权情形
    七、先买权之行使及效果
    八、先买权之消灭
    九、多个先买权
  第十一节  土地权利的序位
    一、序位的作用-
    二、法定的序位确定
    三、法律行为上与法定序位确定之区别
  第十二节  土地所有权及定限物权的取得时效
    一、所有权的登记取得时效
    二、经时效取得定限物权
    三、与土地登记簿登入情形不同时而经时效取得所有权
    四、定限物权的登记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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