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专著,民国上海著名律师钱龙生题跋 ,《秋审实缓比较条款》,浙江绍兴 谢诚钧辑。清光绪四年(1878)江苏书局刻本,白纸本,2册合订1厚册全,前面有作者自序,俞樾序文各一篇。
¥
8000
八品
仅1件
作者谢诚钧
出版人清光绪四年江苏书局刻本
年代光绪四年 (戊寅1878)
纸张白纸
刻印方式木刻
装帧线装
尺寸25.8 × 16.5 cm
册数1册
上书时间2024-12-0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八品
-
品相如图
- 商品描述
-
《秋审实缓比较条款》,谢诚钧辑。清德宗光绪四年(1878)江苏书局印本,书前有作者序文。
谢诚钧,号信斋,会稽(今浙江绍兴)人。曾任直隶幕府多年,此书即为其在职期间所辑乾隆、嘉庆以来有关秋审实缓的比较条款。
关于秋审比较条款,最早定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当时因为各司定拟该实该缓,经常出现偏差而无法统一的情况,于是便由朝廷酌定比对条款40则,刊发各省。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川总督认为,秋审事件,本来就没有一定的律例作为依据,只有从原案的情罪,参酌推敲,由此稍从其严,则难免失入之弊,稍从其宽,又难免失出之弊,惟其如此,所以奏请把秋审改案,颁发各省,以便各省遵照参考,奉为楷模。
道光初年(1821),来安戴兰江少司寇由比部郎升任直臬,曾手录《秋谳条款》一书。当时,会稽谢诚钧在幕中襄理事务,便参照《秋录比案》和《秋谳条款》等书,把乾隆三十二年以来所定、续增条款,逐条加以订正增删,加以论注,然后再采取成案,附在各条后面,编成2册。辑编者的用意,在于由条款而参考比案,由比案而折衷条,款,可以在临案时做到公允审断,无枉无纵。可惜书成之后,因为种种原因,未及刊行。后来,谢诚钧女婿陈仲泉观察受其本而藏之,最后终于在光绪四年(1878),刻于吴中。
《秋审实缓比较条款》全书分为“职官服图”、“人命”、“奸抢窃”、“杂项”、“矜缓比较条款”等5门。其中“职官服图”列有“职官犯一应死罪无论罪名情节轻重俱入情实”、“误杀期功尊长犯时不知照斗杀者应拟缓决”、“殴死妻父母之案”等款:“人命”列有“谋杀人伤而未死其谋已行者应入情实”、“图财害命案内应斩绞监候者祺入情实”、“乱殴不知先后”、“乳母殴死幼孩”等款;“奸抢窃”列有“奸职官妻者”、“聚众伙谋抢夺”等款;“杂项”列有“伪造印信如冒支钱粮及诓骗得财俱应入实其余诓骗未成者尚可入缓”、“左道惑众及邪教从者俱应情实”、“邪术医病致毙人命者应入情实”等款。“矜缓比较条款”列有“殴杀故骂詈及顶撞翁姑不孝有据之妻”、“戏杀并误杀旁人及误杀其人功缌以下亲属例得一次减流不必入矜”等款。以上5门各款,分别附有相应成案,便于比照研究。
以上《秋审实缓比较条款》,虽然附比案于条款之中,起到了比案条款彼此印证,并补条款之所不及的作用,然而光绪四年所印谢本,原为道光早期的传抄之本,对于咸丰、同治以来的案件,全无涉及,不能不引为遗憾。正是有鉴于此,又有大法学家沈家本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编成《秋审条款附案》一书,此书又名《秋审比校条款》,或《秋审条款》。此书光绪三十二年(1906)初印。书的前面,有沈家本写的前言,其中述及本书编辑的大致情况:“余尝与叙雪同人,汇集各本,撷其精要,薙其繁芜,复益以光绪九年以后之案,编成巨帙。癸已出守津沽,其书留存叙雪堂中,因循未及付梓,庚子之变,散失不全,良可惜也。今仿谢氏之书,采比案于各条之后,要在会通繁赜,剖析毫芒,事不厌于推求,旨必归于平恕,未始非谳者之一助,而世轻世重之故,亦可得而详焉。”
谢诚钧《秋审实缓比较条款》等书,是后人研究清朝秋审制度及司法实践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值得引起重视。
钱龙生曾与江一平、杨鹏被国民政府指派给冈村宁次做无罪辩护。江一平最为积极,铁了心和法官“据理力争”。而钱龙生、杨鹏二人并没有多么积极,只是来走个过程,保留了民国律师的最后一丝尊严。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