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类型化专题24讲 公司大数据实证分析与裁判规则评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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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0487
出版时间2023-07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纸张胶版纸
页数388页
字数413千字
定价98元
货号SC:9787519780487
上书时间2024-10-3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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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建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为北京、广州、福州、长沙等十余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研究领域:民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与证券法、公司治理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发表论文100余篇。出版《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公司法学》《公司宪治论》等10多部专著、译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科研项目10余项。近来致力于公司诉讼的实证研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
内容简介:
卡尔·拉伦茨说,“当抽象——一般概念及其逻辑体系不足以掌握某生活现象或意义脉络的多样表现形态时,大家首先会想到的补助思考形式是‘类型’”。类型化案例研究有定性研究、定量研究之分,主要是后者。定量研究需要借助于大数据,方能成为有力的论证途径。面对海量的裁判文书,一要相对迅速地发现其裁判焦点或者找寻到研究者所需要的信息,二要具备必要的比较法知识储备和恰当的研究视角,三要依赖研究者基于专业素养与职业敏感性而预先设定的问题意识。类型化案例研究的一个功能是求得法律规范的规范性、准确化解释,另一功能是服务于法律的漏洞补充。这意味着类型化案例研究在通常情形下是必要的,但在裁判依据相对模糊的法律领域更具优势。类型化的案例比较过程在法律解释活动与在漏洞填补活动中以同样的方式展开,秉持对实质上相同案例同等对待、对实质上不同案例不同对待这一原则进行权衡比较,以窥追求同案同判、类案类判之艰难与宏奥。对公司法这一强实践性的学科而言,实证研究是不能忽视的,甚至是第一位的,无论对于理论界、实务界都是如此。本书以大数据、实证研究、类型化研究、案例研究等为基本研究路径,是一种研究方法的引领;本书关于8类公司诉讼的基于大数据裁判规则研究而发现的共识性裁判规则,对于立法完善具有借鉴作用,对于推进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具有启发意义,对于实务界尤其商事审判法官、律师具有借鉴作用。本研究系列计划在两年内出版3本,涉及24类公司诉讼的类型化实证研究,本书为第三本。
目录:
第一章封闭公司控股股东的违信责任裁判研究
一、引言
二、控股股东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封闭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梳理
(二)对控股股东的法律规制的缺位
三、控股股东违信责任裁判的实证分析
(一)实证样本
(二)法院的认定路径
(三)《公司法》第20条第1款的规范局限
四、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再梳理
(一)道德属性的削弱
(二)程序正义的加强
(三)功能主义视角下的信义义务
五、《公司法》第20条第1款适用规则的完善
(一)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体系化
(二)实际控制人信义义务的完善
(三)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四)救济渠道的扩展
六、结论
附录:构成股东滥用权利案件实证样本
第二章股东表决权拘束协议的违约救济
一、引言
二、违约救济的前提:表决权拘束协议有效
(一)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的第一考量:契约法规则
(二)表决权拘束协议效力的第二考量:组织法规则
(三)司法裁判对于契约法过度倚重的现象分析
三、违约救济诸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一)损害赔偿的契约法救济逻辑及不足
(二)实际履行的组织法适用障碍及其克服
四、适用实际履行的前提: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组织法效力
(一)全体股东协议:表决权拘束协议组织法效力的前提
(二)部分股东的表决权拘束协议不具有组织法效力
(三)协议的组织法效力受到公司类型的影响
(四)公司参与签署不是表决权拘束协议的组织法效力要件
(五)第三人利益保护不应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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