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全4册)
图书条目标准图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全4册)

美国《1934年证劵交易法》及相关证劵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全四册)9787511866271

464.4 4.3折 1080 全新

仅1件

河北保定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1

版次1

装帧精装

上书时间2024-11-28

陌仙森的书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1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66271
  • 定价 1080.00元
  • 装帧 精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字数 4110千字
  • 丛书 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
【内容简介】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于1934年设立,负责联邦证券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SEC使证券法有了“牙齿”(teeth in it),就像在“华尔街中安排的警察”,将监管的触角延伸到证券市场的每一个细小环节。
  美国联邦证券法有5项基本宗旨,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效率、促进竞争、促进资本形成。《1934年证券交易法》具有混合性,目前共有39条,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规范证券的流通、退市、持续信息披露和监管。就保护投资者的范围而言,《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1933年证券法》广泛得多,致力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各个方面。《1934年证券交易法》除对证券发行人规定报告等披露要求外,还监管证券交易商和其他市场专业人员、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组织以及市政证券交易商和政府证券交易商。
  《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关证券和发行人的持续披露要求会触发其他报告和救济条款。例如,对操纵行为、持有重要非公开信息时进行的不适当交易、内幕人员短线交易、表决代理权和要约收购等均有详细规定。与《1933年证券法》类似,《1934年证券交易法》也有一条反欺诈条款,禁止欺诈和对相关重大事实的错误陈述。
  《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致力于证券市场的结构监管,包括对证券市场本身和中介参与者的监管。该法要求所有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交易商、自营商和经纪商要依法注册,SEC是经纪—交易商的监管许可机构并有权禁止其违规行为,同时,对被许可的经纪商和交易商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金融市场不断出现的重大丑闻显示,“一仆不事二主”的古老诚信原则(fiduciary principle)在证券市场中具有无法替代的作用,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首要原则。
  总之,美国联邦证券法为实现其宗旨,调用了一切可行的责任追究机制。违反联邦证券法可能会引起刑事责任,违法行为还可能导致SEC的民事强制执法。而且,多年来的相关判例也显示,违反证券法可能导致SEC的行政诉讼,还可能导致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证券业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执行联邦证券法不仅限于政府或者自律组织,私法救济手段同样发挥着巨大作用。
【作者简介】
  总译校:

  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第三届“优秀中青年法学家”、新华社特约咨询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咨询专家、上海市社科新人、上海市长宁区领军人才、上海市2010年年度教育十大新闻人物、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获得者。出版《公司法的合同解释》等专著、译著10多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0多篇。全面负责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配套法规翻译的统筹、术语统一和定稿工作,承担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主文的主要翻译工作。

  审校人员:

  郑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中国执业律师,曾从事数十年的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和境内外并购法律服务。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内刊)》、《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法学专业论文30多篇。曾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的“上证法治论坛”一等奖。参与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法律问题研究”的课题研究,具体完成了美国《1933年证券法》主文的部分翻译和美国《1933年证券法》配套法规之230部分总计约25万字的翻译工作。

  翁小川,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曾主持和参与多项国内外研究基金项目,持有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法律与商业证书。曾担任沃顿商学院研究助理、宾夕法尼亚大学语言集团高级注释员、担任包括Yale Journal on Regulation在内的三本美国期刊的编辑。发表的多篇论文被美国一流专业杂志收录。具体完成美国《1933年证券法》配套法规之231~239部分总计约14万字的翻译工作。

  翻译人员:

  张路,天津财经大学金融证券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经济学硕士、郑州大学英语学士。曾游学美国,主要翻译作品有《证券监管法基础》、《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SOX法与内部控制实务》、《中美英基金法比较与实务》、《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主持多家金融机构IPO招股书翻译,双语教学开拓者。

  郭昱,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助理研究员,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法律实务研究和翻译工作,参与翻译的主要作品有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证券监管法基础》等。

  宋小丁,郑州大学外语系英国语言文化专业学士,翻译了逾千万字的资料,涉及法律、金融、商务等领域。先后在英国和美国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金融法律翻译工作。参与翻译的主要作品有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证券监管法基础》等。

  胡少宁,英国纽卡斯尔大学硕士、郑州大学外语系翻译学硕士、英国语言文化专业学士,曾任教于郑州大学商学院。有多年翻译经验,现为德意志银行北京证券代表处翻译。参与翻译的主要作品有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从金融危机审视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证券监管法基础》等。
【目录】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第一册》

《1934年证券交易法》

第一编——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1条  简称

  第2条  本法规定的监管的必要性

  第3条  定义与适用

  第3A条  互换协议

  第3B条  证券相关的衍生品

  第3C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的结算

  第3D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执行设施

  第3E条  作为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交易的担保持有的资产分离

  第4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

  第4A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授权

  第4B条  向主席移交人事委派权

  第4c条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出庭和执业

  第4D条  督察长的附加义务

  第4E条  完成执法调查和合规审查与检查的截止日期

  第5条  在非注册交易所进行的交易

  第6条  全国性证券交易所

  第7条  保证金要求

  第8条  对会员、经纪商和交易商借贷的限制

  第9条  禁止操纵证券价格

  第10条  对利用操纵和欺诈手段的监管

  第10A条  审计要求

  第10B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的持仓限额和持仓责任及大户报告

  第10C条  薪酬委员会

  第10D条  收回错发薪酬的政策

  第11条  交易所会员、经纪商和交易商交易

  第11A条  全国证券市场系统;证券信息处理机构

  第12条  证券注册要求

  第13条  定期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13A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特定互换的报告和记录

  第14条  表决代理权

  第14A条  股东对执行高管薪酬的批准

  第14B条  公司治理

  第15条  经纪商和交易商的注册与监管

  第15A条  注册证券业协会

  第15B条  市政证券

  第15C条  政府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

  第15D条  证券分析师与研究报告

  第15E条  全国公认统计评级组织的注册

  第15F条  以证券为基础的互换交易商及主要互换参与者的注册与监管

  第15G条  信用风险自留

  第16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

  第17条  交易所、会员和其他实体的账簿记录及检查

  第17A条  全国证券交易清算与交收制度

  第17B条  小额股票自动报价系统

  第18条  误导性陈述的责任

  第19条  自律组织的注册、责任与监督

  第20条  控制人和教唆违法者的责任

  第20A条  对内幕交易同时交易人的责任

  第21条  调查;禁制令和对犯罪的检控

  第21A条  内幕交易的民事处罚

  第21B条  行政诉讼中的民事救济

  第21C条  制止程序

  第21D条  私人证券诉讼

  第21E条  展望性陈述安全港的适用

  第21F条  对证券举报人的激励和保护

  第22条  证券交易委员会主持的听证会

  第23条  规则、条例和命令;年度报告

  第24条  信息的公开可用性

  第25条  法院对命令和规则的审查

  第26条  违法陈述

  第27条  犯罪与诉讼的管辖权

  第27A条  与私人诉因诉讼时效有关的特别规定

  第28条  对现行法律的影响

  第29条  合同的效力

  第30条  外国证券交易所

  第30A条  禁止发行人进行的对外交易做法

  第31条  交易费

  第32条  处罚

  第33条  条款的可分割性

  第34条  生效日期

  第35条  授权拨款

  第35A条  对艾德加系统的要求

  第36条  一般豁免权

  第37条  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权力

  第38条  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房贷款银行

  第39条  投资者咨询委员会

第二编——《1933年证券法》修正

词汇表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第二册》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第三册》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相关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与规章·第四册》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