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释义
¥
32.66
4.7折
¥
69.8
全新
库存25件
作者张新宝 邓矜婷 编著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11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9787010250908
上书时间2024-12-0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释义作者9787010250908,作者:'作者',ISBN:9787010250908,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张新宝 邓矜婷 编著
-
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2-11
-
版次
1
-
ISBN
9787010250908
-
定价
69.8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88页
-
字数
300千字
- 【内容简介】
-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7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将为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撑与法治保障,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帮助广大读者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理解其原则和具体规定,我们组织编写了这部《释义》。本书在对这部法律各章进行整体介绍的基础上,对各条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包括核心概念、条文释义、参考规定以及相关案例介绍等内容,力求做到准确性、系统性、专业性和实用性相统一,适合党政干部、执法和司法人员、法律服务人员、法律研习者和爱好者阅读。
- 【作者简介】
-
: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现任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张新宝教授是当代著名民法学家,在民法的诸多领域,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领域有多部著作和大量论文,多次获得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省部级一等奖。此外,张新宝教授作为我国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理论的开拓研究者,就相关主题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过多篇重要论文。
- 【目录】
-
前言 1
部分 法律全文
中华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3
第二部分 释义
章 则 17
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18
第二条(电信网络诈骗概念) 23
第三条(适用范围) 28
第四条(综合治理、治) 33
第五条(法治和保密原则) 38
第六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44
第七条(协同联动反诈配合) 52
第八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55
第二章 电信治理 64
第九条(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64
第十条(电话卡的异常识别与处置) 74
第十一条(涉诈异常电话卡的监测识别、再核验和处置) 78
第十二条(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和物联网卡功能限定、监测预警制度) 82
第十三条(真实主叫号码的要求) 87
第十四条(涉诈设备、软件的治理) 101
第三章 金融治理 109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109
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异常识别与) 117
第十七条(开立企业账户的风险控、信息共享与配合制度) 121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结算服务的异常监测、可疑交易报告、异常信息的收集及保密制度) 126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完整交易信息的义务) 134
第二十条(涉诈资金查询、止付、冻结、解冻和返还制度) 138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146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147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账号的异常识别与处置) 154
第二十三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许可、备案、核验和监测) 160
第二十四条(域名解析、域名跳转、转换服务提供者的核验、记录责任) 166
第二十五条(禁止支持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的义务以及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监测识别和处置制度) 172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涉诈证据和线索的支持、移送义务) 181
第五章 综合措施 187
第二十七条(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188
第二十八条(电信、金融、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192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的职责) 195
第三十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 200
第三十一条(禁止非法买、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卡、账户、账号) 203
第三十二条(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的研发、应用和申诉、解除) 208
第三十三条(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214
第三十四条(预警劝阻系统和救助职责) 219
第三十五条(电诈高发地的临时风险范措施) 224
第三十六条(前往电诈高发地的人员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的出境管理) 229
第三十七条(国际执法合作) 23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237
第三十八条(刑事责任) 238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244
第四十条(金融机构的行政责任) 249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政责任) 252
第四十二条(涉诈设备、软件提供者及涉诈产业从事人员的行政责任) 257
第四十三条(不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262
第四十四条(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提供者及帮助者的行政责任) 264
第四十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渎职、泄密的法律责任) 268
第四十六条(民事责任) 274
第四十七条(检察公益诉讼) 277
第四十八条(行政救济) 281
第七章 附则 286
第四十九条(适用范围优先) 286
第五十条(施行期) 287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