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总则与生活宋纪连、徐青英、郭艺蓓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978720815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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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生活宋纪连、徐青英、郭艺蓓 著上海人民出版社9787208158351

16.2 八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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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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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纪连、徐青英、郭艺蓓 著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58351

出版时间2019-09

装帧平装

货号9787208158351

上书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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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章民法之门与钥匙1

 

*节生活世界与民法相遇——美好生活与民法的意义1

 

一、 民法的概念、性质1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3

 

三、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7

 

四、 民法典的体系10

 

第二节民法的价值主线——民法的基本原则11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11

 

二、 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13

 

三、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5

 

四、 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18

 

第三节民法之门的钥匙——民事法律关系21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21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22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26

 

四、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29

 

第四节像法律人一样思维——民法方法论31

 

一、 思考法律问题的三段论31

 

二、 寻找法律规范和解释33

 

三、 确定法律事实35

 

四、 涵摄形成法律结论36

 

 

第二章尊严人生与权利归属——自然人制度38

 

*节权利客体和权利体系——民法的权利大厦38

 

一、 民法的权利本位38

 

二、 人格权与身份权42

 

三、 物权与债权46

 

四、 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权益49

 

第二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1

 

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点51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52

 

三、 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意义55

 

四、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56

 

第三节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监护制度59

 

一、 监护的概念与功能59

 

二、 监护的分类与设定60

 

三、 监护的职责及其履行64

 

四、 监护的撤销和终止67

 

第四节及时了结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70

 

一、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70

 

二、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71

 

三、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74

 

四、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76

 

 

第三章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法人制度79

 

*节民法总则*创新点的设计——法人的概念和分类79

 

一、 法人的概念与条件79

 

二、 法人的分类82

 

三、 法人的设立方式84

 

四、 法人的分支机构86

 

第二节法人成为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87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87

 

二、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90

 

三、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92

 

四、 法人的终止93

 

第三节从事经营活动并以分配利润为目的的组织——营利法人95

 

一、 营利法人的概念和类型95

 

二、 营利法人的设立97

 

三、 营利法人的组织机构99

 

四、 营利法人的特殊规定103

 

第四节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的组织——非营利法人106

 

一、 非营利法人的概念106

 

二、 事业单位法人108

 

三、 社会团体法人112

 

四、 捐助法人和宗教场所法人114

 

 

第四章意思自治与权利变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19

 

*节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的含义与功能119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119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功能定位121

 

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24

 

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126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128

 

一、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128

 

二、 意思表示的发出和到达131

 

三、 意思表示的撤回134

 

四、 意思表示的解释136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便会产生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38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38

 

二、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41

 

三、 意思表示真实143

 

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145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但不一定会产生效力——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46

 

一、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46

 

二、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49

 

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51

 

四、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154

第五章行为能力的辅助与延伸——代理制度157

 

*节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概念及其分类157

 

一、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57

 

二、 代理的意义159

 

三、 委托代理160

 

四、 法定代理163

 

第二节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的法律效果——代理行为及其效果165

 

一、 代理的适用范围165

 

二、 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168

 

三、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171

 

四、 代理人的责任172

 

第三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代理终止174

 

一、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174

 

二、 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177

 

三、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力179

 

四、 被代理人死亡后的代理行为180

 

第四节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182

 

一、 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82

 

二、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法律后果184

 

三、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87

 

四、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189

 

 

第六章时间经过与权利变动——时效制度和期间191

 

*节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时效的概念和功能191

 

一、 时效的概念191

 

二、 时效的特征193

 

三、 时效制度的功能194

 

四、 时效的立法模式195

 

第二节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195

 

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195

 

二、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198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起算、中止、中断200

 

四、 诉讼时效的届满206

 

第三节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207

 

一、 除斥期间的概念207

 

二、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209

 

三、 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209

 

四、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210

 

第四节期间的计算方法具有法定性——期间的计算212

 

一、 期间的概念和意义212

 

二、 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212

 

三、 期间的开始和结束212

 

四、 期间结束的特别规定213

 

 

第七章权利的保护——民事责任制度216

 

*节不履行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法后果——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16

 

一、 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216

 

二、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219

 

三、 民事责任的优先适用220

 

四、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22

 

第二节民事责任体系——民事责任的类型224

 

一、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24

 

二、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227

 

三、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230

 

四、 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231

 

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免责事由232

 

一、 民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概述232

 

二、 不可抗力233

 

三、 正当防卫234

 

四、 紧急避险235

 

第四节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四项人格利益的保护237

 

一、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概述237

 

二、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民事责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39

 

三、 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权益的请求权主体240

 

四、 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并不否定对其一般人格利益的保护240

 

 

参考文献241


【书摘与插画】

*章民法之门与钥匙

 

*节生活世界与民法相遇

 

——美好生活与民法的意义

 

一、 民法的概念、性质

 

【案例】张公平案例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下同。邀请30名好友组建微信群,大家相约:先由张公平发随机红包200元,抢到红包数额前三的都要继续发红包。张公平的好友董敏法抢了数次红包,红包数额进入前三但拒绝发红包。

 

【问题】微信群里其他成员可否根据民法的规定,以违反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敏法履行群规?

 

 

1.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系统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我国《民法总则》采纳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即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亲属关系)、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 知识产权法 商法。

 

案例中建群发红包属于情谊行为,当事人欠缺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该社会关系由道德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规范范畴,微信群里其他成员不能以违反民法的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董敏法履行群规。

 

2.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区别于其他法的重要标准,是民法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

 

(1)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基础、*重要的当属民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本质就是交易关系的总和。首先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的市场交易主体需要民法总则、人格权法及商事主体法等的保障。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主要是财产权的交易,这就需要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保障。规范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是合同法制度。证券、保险、海商法等商法是对于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具体规则的保护。

 

(2)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

 

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分离的独立自主领域。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民法总则》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每个人都将在民法慈母般爱护的目光下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民法保护私人权益,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关系,是典型的私法。“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 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民法作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民法作为行为规范确立交易规则,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

 

民法为司法裁判提供了一套基本规范和术语,对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就民事案件的司法裁判而言,法官所应依据的基本规则就是民法典。

 

 

二、 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案例】以下是张公平与梁一思*近几年生活中发生的一些事情:

 

2015年,梁一思22岁生日当天,张公平书面承诺:“如我在南京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法国深度旅游10天。”平时梁一思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受到福利院老人们一致好评。年底张公平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5000元个人所得税。

 

日子飞逝,张公平与梁一思结婚已经3年了,生育一子。张公平在甲商城购买了一部*款手机,赠与妻子。梁一思在小区散步时丢失,行人汪芹泉捡到,但拒绝归还。

 

【问题】以上哪些关系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1. 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财产所有、房屋买卖、银行借贷、物品租赁、人格尊严、结婚家庭、财产继承、商标专利等,小至买块牛排,大至周游世界,海外贸易,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企业的创办与经营活动,都涉及民法问题。

 

但不是所有的生活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民法不予调整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通常称为“情谊行为或道德行为”,如朋友相处、师生交往、情侣恋爱、请客吃饭、相伴旅行、志愿服务等产生的社会关系。案例中张公平书面承诺“如我在南京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法国深度旅游10天”,属于生活中的友谊关系,没有法律意义;梁一思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是道德行为,也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不由民法调整。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109—132条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即他们之间互不隶属,没有上下级关系,他们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和救济。如合同关系或物权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在此种关系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命令或强迫另一方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政治管理性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如选举与被选举关系,处长与科长之间的关系等。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财产关系,即国家财政、税收、劳动和其他必须以行政手段调整的财产关系,也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案例中张公平纳税、退税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关系非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

 

(1) 人身关系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一般人格权等。身份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夫妻关系、亲权关系等。如案例中张公平、梁一思与孩子的关系就是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当然人身关系还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关系。

 

(2)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对物的支配是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就是知识产权关系,也称之为无形财产关系。交易型财产关系反映的是商品与服务交换中的财产关系,既包括有偿的商品交换,如商品买卖、加工承揽等,又包括无偿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案例中张公平与甲商场的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拿到手机时张公平对手机享有物权,赠与梁一思,则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行人汪芹泉捡手机与梁一思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关系,拒绝归还构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2. 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 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海商法和保险法等。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统一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包含于民法之中。

 

(2) 行政法和经济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页。经济法,就是国家行政权作用于经济领域,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称为经济行政法。有关经济行政法的观点,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0页。

 

由民法进行基础调节的市场经济不是*的,会产生市场失灵等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以政府宏观调控的目的介入民事关系中,对财产、市场交易等进行必要的干预。例如,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式,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实现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行政法包括经济法属于典型的公法,与作为私法的民法在理论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任何行政关系都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而民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成为民事主体。

 

(3)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因个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而衍生的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法律。在民法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时,社会法可以对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的保护。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62页。

 

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例如,就社会保险而言,尽管存在自愿险,但更多的是法定的强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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