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实用版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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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实用版 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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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8折 28 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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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3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91263487777140381517

上书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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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0-03
  • 版次 1
  • ISBN 9787521609233
  • 定价 28.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
  • 纸张 胶版纸
【内容简介】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为主体法,辅以注释、案例,2020年版根据新民诉证据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更新注释内容,同时书末包含附录实用。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此外,本书还附赠电子版,内容为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加注“*”号的条文属于2012年、2017年修改的条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立法目的】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空间效力】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法院调解原则】\[自愿\]\[合法\]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

 

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管辖的案件][定居国外华侨的离婚诉讼管辖][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离婚案件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第三十五条【选择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移送管辖】

 

第三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管辖权的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四条【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的程序】

 

第四十七条【回避决定的时限及效力】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范围】[法定代表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特殊情形下当事人的确定]

 

第四十九条【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条【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及反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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