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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英辉、苑宁宁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91370026562656679353
上书时间2024-12-23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条文为据,逐章逐条作出解读,运用条文主旨、条文释义等多个层次阐释法律,条分缕析,紧扣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本书可帮助广大读者进一步学习掌握《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实务工作人士也是一部适时的实用教材,对促进依法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实际意义。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特聘主任、首席专家。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暨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未成年人检察顾问,全国妇儿工委儿童工作国家*智库专家,教育部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顾问。
苑宁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全程参与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专家顾问。
第一章 总则
本章导读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第二条【适用对象】
第三条【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四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其要求】
第五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
第六条【共同责任】
第七条【监护人与国家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关系】
第八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群团组织与社会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的职责】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研究】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四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本章导读
第十五条【家庭保护的职责】
第十六条【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作为】
第十七条【履行监护职责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
第十九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义务】
第二十条【采取保护措施和强制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看护照护未成年人特别
注意义务】
第二十二条【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委托照护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离婚情形下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章学校保护
本章导读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教育和保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职责】
第二十七条【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二十八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平等关注和关爱重点未成年学生】
第三十条【学校德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育】
第三十二条【勤俭节约教育】
第三十三条【避免加重学习负担】
第三十四条【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五条【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应对处置制度】
第三十八条【禁止商业类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第四十条【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制度】
第四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保护职责】
第四章社会保护
本章导读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护的理念】
第四十三条【居委村委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馆免费或者优惠】
第四十五条【公共交通免费或者优惠】
第四十六条【公共场所便利设施促进】
第四十七条【禁止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有益未成年人的文化产品促进】
第四十九条【新闻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第五十条【禁止违法信息】
第五十一条【不良信息提示】
第五十二条【禁止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
第五十三条【禁止特定广告和广告行为】
第五十四条【禁止涉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
第五十五条【未成年人用品质量安全注意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保护措施】
第五十七条【住宿场所注意义务】
第五十八条【不适宜场所限制和注意义务】
第五十九条【烟、酒、彩票限制措施】
第六十条【危险器具限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未成年人用工限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从业人员限制
措施】
第六十三条【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措施】
第五章网络保护
本章导读
第六十四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宗旨】
第六十五条【促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因素】
第六十六条【网信等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
第六十七条【网络不良信息的确定】
第六十八条【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
第六十九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十条【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七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网络保护的职责】
第七十二条【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第七十三条【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提示和保护】
第七十四条【网络产品和服务预防沉迷网络的措施】
第七十五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职责】
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保护职责】
第七十七条【网络欺凌防治】
第七十八条【投诉和举报制度】
第七十九条【对网络危害信息的投诉和举报】
第八十条【网络不良信息、危害信息和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置】
第六章政府保护
本章导读
第八十一条【政府保护工作机制】
第八十二条【家庭教育促进】
第八十三条【义务教育的保障】
第八十四条【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学前教育促进】
第八十五条【发展职业教育】
第八十六条【特殊教育保障】
第八十七条【校园安全保障】
第八十八条【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
第八十九条【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促进】
第九十条【卫生保健服务促进】
第九十一条【困境未成年人分类保障】
第九十二条【民政临时监护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民政临时监护的方式】
第九十四条【民政长期监护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民政长期监护未成年人的收养】
第九十六条【民政监护的执行】
第九十七条【全国统一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第九十八条【特定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第九十九条【政府保护的社会支持体系】
第七章司法保护
本章导读
第一百条【司法保护的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办案专门化】
第一百零二条【办案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第一百零四条【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一百零五条【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和公益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继承案件和离婚案件中的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一百零九条【家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
第一百一十条【讯问询问时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
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询问的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法治宣教教育】
第一百一十六条【社会支持体系】
第八章法律责任
本章导读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学校保护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危害影视信息禁止制度和不良影视信息提示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场所未履行特殊保障和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禁止场所吸烟饮酒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查询和限制制度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网络企业和服务平台违反网络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本章导读
第一百三十条【术语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依照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0年10月1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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