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3):担保卷
正版图书塑封 14点之前订单当日发货 81002876536082137094
¥
20.16
1.8折
¥
112
九品
仅1件
作者蒋勇、陈枝辉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5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81002876536082137094
上书时间2024-12-1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蒋勇、陈枝辉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5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90597
-
定价
112.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24页
-
字数
1043千字
- 【内容简介】
-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系天同律师事务所耗时两年,对十几年来以高院为代表的中国商事裁判典型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规则的精心梳理。对案例进行梳理、规整,进行解构、编排,在案例的海洋中探索规律,借鉴钥匙码,并加以改造,形成“中国钥匙码”编码体系。
本套书共十本,包括合同卷、公司卷、担保卷、金融卷、程序卷五类。在全面、系统整理过往案例的基础上,天同所还探索出一种案例知识的体系化结构,以实现对以往裁判实务经验的便捷检索。不仅极大地方便了法律实务中运用案例,同时也方便了法律教学和学术研究。
- 【作者简介】
-
陈枝辉,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知识管理部主管。
蒋勇,律师,天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
- 【目录】
-
保证
1.市政府“负责解决”的《承诺函》不构成保证担保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督促解决”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行为构成保证。
2.安慰函无担保意思表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
——出函人向不特定第三人出具的介绍性函件或安慰函,不构成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
3.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核准变更前的签字行为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虽已被免职但尚未在政府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前,如不违反企业利益,仍可对外行(相应职权。企业法人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承担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企业法人不因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承担责任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对他人伪造其签名的行为负责,也不能据此认定签名内容反映了企业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合同上加盖变造印章不能认定系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鉴定认定印章系变造,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应认定或推定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6.担保函载明的主债务人名称表述不规范时担保效力
——担保函载明的主债务人虽有多个中文名称但均使用同一枚印章,法定代表人团同为一人,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
7.向债权人承诺“可考虑代替偿还”,可认定为保证
——上市公司就关联子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诺“在子公司确实无能力偿还时,可考虑代替偿还”,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