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含最新司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三版):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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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含最新司法解释)注解与配套(第三版):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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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10

版次1

装帧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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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书时间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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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4-10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54865
  • 定价 3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76页
  • 字数 297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丛书 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内容简介】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12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作者简介】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目录】
适用导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
1.“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是指哪些协议
第三条【双方平等原则】
2.如何准确理解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3.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性规定
第五条【公平原则】
4.公平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要体现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6.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几种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7.《民法通则》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8.在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
合同有哪些
9.书面合同的文字凭证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的定义】
10.既没有语言表示又没有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能否
成为合同订立的意思表示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条款与文本】
11.签订合同是否必须具备本条规定的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的方式】
12.订立合同是否都是一次要约和承诺完成的
第十四条【要约的定义】
13.要约的法律性质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14.房地产开发商打出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分发的宣
传资料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15.要约和要约邀请如何区分
16.悬赏广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17.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界定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18.要约撤回是否可以任意进行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19.悬赏广告的撤回有哪些要求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20.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21.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22.承诺于到达要约时生效需注意哪些问题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承诺迟延】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3.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哪些情形
第三十二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24.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该合同是否有效
第三十三条【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25.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哪些体现
第三十五条【采用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已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指令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要求】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
26.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7.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怎么区别?
28.如何认定未履行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构成
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手续而未办理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合同的生效】
30.合同约定以一方内部因素为生效条件,如负
有促使合同生效义务的一方未履行该义务,
而另一方已部分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
效力如何判定?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处理】
32.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
哪些情况下有效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3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34.表见代理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35.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
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
否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6.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37.现行法律中对于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主要
有哪些
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效力
38.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与附随义务】
39.开具发票能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
中提出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40.利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41.对债务人抽逃资金的行为应适用不安抗辩的规
定还是预期违约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42.只要是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都可以
代位行使吗
43.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
另行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44.债权人为多数时,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后,其他债权人可否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45.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
的行为
46.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的,其能否对撤销
的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
47.撤销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8.如何判断债务人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让与】
49.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第八十条【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
50.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
保人,该通知对债务人及担保人是否有效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
51.行使抵销权的要件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52.企业分立时协议约定由其中一个企业来承担分
立之前的所有债务,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53.合同的解除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54.合同解除后,受害方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
55.对于时效已经届满的合同债权能否抵销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法定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56.非违约方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57.现行法律对于瑕疵履行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责任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
第一百二十八条【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
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时效】
58.债务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的,债权人起诉是否
超过诉讼时效
59.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支付部分债务的行为
能否产生债务重新确认的效果
60.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
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何认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
61.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办理登记才具有法律效力
62.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付清货款前标的物的所
有权仍属卖方”,现卖方起诉要求付清货款,
买方可否以退回标的物抗辩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保留】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时间的推定】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
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
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支付价款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样品买卖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其他有偿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七十七条【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供电人安全供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供电人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抢修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用电人安全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及其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三条【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用途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63.租赁期限可以任意确定吗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的交付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的按约定使用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租赁物正常损耗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维修义务的承担】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要求维修的权利与自行维修】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64.承租人如何尽保管义务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
付的法律后果】
65.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15日不交纳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约定是否有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租赁物的权利瑕疵】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须经承租人同意】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的义务与交由第三人完成
主要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交由第三人完成辅助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依约定选用材料】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验收】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和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
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
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二百八十九条【不得拒绝正当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迟延运输的责任】
第三百条【变更运输工具】
第三百零一条【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的损害赔偿责任】
66.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承担责任的要件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的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
货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67.承运人免责的情形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同一方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货物留置权】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责任的约定】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经济权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技术开发合同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
内容】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
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
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
律适用】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
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或保管人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返还】
第三百七十八条【货币等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68.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如何区别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委托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及第三人选择相
对人的权利】
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百一十二条【委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69.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什么异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处置】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的定义】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本法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2010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
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
(2012年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
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2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
实用附录
1.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文本)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4.赠与合同(示范文本)
5.承揽合同(示范文本)
6.定作合同(示范文本)
7.加工合同(示范文本)
8.修缮修理合同(示范文本)
9.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参考文本)
10.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参考文本)
11.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12.演出合同(参考文本)
13.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14.行纪合同(示范文本)
15.居间合同(示范文本)
16.期货交易代理合同(参考文本)
17.股票发行承销合同(参考文本)
18.户外广告发布委托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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