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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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释本(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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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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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永龙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1-02

版次2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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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周永龙 主编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1-02
  • 版次 2
  • ISBN 9787519753467
  • 定价 25.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02页
  • 字数 244千字
【内容简介】
  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国家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明确了权力下放的主体、方式、条件、保障措施和监督制约。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强调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要求。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首违可以不罚,明确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增加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行政处罚定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处罚法定

  第五条 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权利保障原则

  第八条 民事责任与禁止以罚代刑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十条 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评估

  第十六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授权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下放行政处罚权的条件与情形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归属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协助实施请求权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管辖

  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与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 一事不再罚

  第三十条 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状况异常及智力低下的人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免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裁量基准的制定

  第三十五条 刑罚的折抵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第三十七条 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三十八条 无效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第四十一条 电子监控设备的配置程序、内容审核、权利告知

  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要求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 证据的种类及适用规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

  第四十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从快处理、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义务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当场处罚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当场处罚需履行法定手续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当场处罚履行方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处罚前调查取证程序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调查中应出示证件及调查对象配合义务

  第五十六条 取证方法和程序

  第五十七条 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 特定事项法制审核制度

  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内容

  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期限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六十二条 不得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笔录及处罚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履行期限

  第六十七条 罚缴分离原则

  第六十八条 当场收缴罚款情形

  第六十九条 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罚款收据

  第七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程序

  第七十二条 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 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七十四条 罚没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法行政处罚实施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法使用单据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罚缴分离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截留私分罚没款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法行政检查和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以罚代刑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作为致损应担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第八十五条 期限

  第八十六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节录)(2015.3.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9.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节录)(2007.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6.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2011.4.2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节录)(2017.10.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2017.6.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20.1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2012.10.2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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