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的启蒙(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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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启蒙(第3版)

9787301290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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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兴良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90590

出版时间2018-01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页数420页

定价48元

货号12318898

上书时间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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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编辑推荐      《刑法的启蒙(第三版)》:著名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的一部读书笔记式的学术普及作品。      内容简介     《刑法的启蒙(第三版)》是陈兴良教授撰写的西方刑法人物志,以在西方刑法学历史上曾经做出重大贡献的十位刑法思想家为单元,勾画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和刑法理论的历史演变的基本线索。在这十位刑法思想家中,既有康德、黑格尔、边沁这样以哲学思想著称的学者,他们对刑法的独特论述值得关注;又有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这样对于刑法学科的形成具有创始贡献的学者,他们对刑法基本观念的形成功不可没;同时还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这样对于刑法学派的形成具有开拓功勋的学者,他们对拓展刑法学术视野居功至伟。本书以轻松活泼的笔触处理枯燥晦涩的材料,具有可读性与启迪性。     作者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1982年1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学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和1987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分别获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12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1998年1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兴发岩梅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目录   “陈兴良作品集”总序 第三版序 修订版序 渴望启蒙(代序) 1.孟德斯鸠:探寻法意 1.1超越实在法 1.2刑法的精神 1.3犯罪的载体 1.4刑罚的限度  2.贝卡里亚:建构公理 2.1追随孟德斯鸠 2.2刑法的原则 2.3犯罪的本质 2.4刑罚的目的  3.边沁:追求功利 3.1实现最大幸福 3.2犯罪:禁止的恶 3.3刑罚:必要的恶  4.费尔巴哈:崇尚威吓 4.1缔造实在法 4.2罪刑法定主义 4.3权利侵害说 4.4心理强制说  5.康德:弘扬道义 5.1揭示法伦理 5.2犯罪不义论 5.3道义报应论 5.4等量报应论  6.黑格尔:诉诸理性 6.1构筑法理念 6.2犯罪不法论 6.3法律报应论 6.4等价报应论  7.龙勃罗梭:遭遇基因 7.1方法论革命 7.2犯罪天生论 7.3刑罚救治论  8.菲利:防卫社会 8.1颠覆古典学派 8.2犯罪饱和论 8.3刑罚防卫论  9.加罗法洛:回归自然 9.1开拓新视界 9.2自然犯罪论 9.3刑罚遏制论  10.李斯特:关切目的 10.1复兴刑事政策 10.2犯罪征表说 10.3目的刑主义  缅怀片面(代跋) 后记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刑法的启蒙》在我所有的著作中,是较为特殊的一种。严格来说,这并不是一部具有作者独立思想的著作,而是对历史上十位著名刑法学家或者哲学家的刑法思想所做的介绍。从这个意义上说,将本书归入学术随笔的范畴是较为准确的。而且,本书介绍的这十位刑法学家或者哲学家,其论著在我写作本书的1997年尚未全部翻译介绍到我国,由于语言上的障碍,本书只能是盲人摸象一般,根据作者的理解与想象进行发挥,未必就是这些刑法学家和哲学家的刑法思想的本来面貌。本书的写作,距离现在二十年过去了,对国外刑法学家著作的翻译介绍情况大有改善,读者可以直接接近这些刑法思想大师,甚至可以直接阅读原著。在这种情况下,《刑法的启蒙》一书的出版价值每况愈下,这也是我对本书进行增订重写怀有一种抵触心理的主要原因。不过,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蒋浩一直希望本书重新出版。因为在二十年前,本书就是蒋浩约稿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蒋浩是本书出版的见证人。而且我亦有耳闻,本书对于初学刑法者具有一定的启蒙之功效。有些同学正是读了本书才产生对刑法的兴趣,进入刑法的学术殿堂。因此,本次将《刑法的启蒙》一书以学术随笔的名义收入陈兴良作品集,也算是对这部书的一个交代。   《刑法的启蒙》一书是以西方近代刑法思想的嬗变为线索的,这也是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的现代刑法观的思想渊源。如果我们不能对西方刑法思想史具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较为全面的掌握,则难以对当下的刑法具有科学的认识。德国学者在论及近代犯罪论的发展阶段时指出:“通过对史论的简要回顾,我们可将近代犯罪论划分为三个重要的犯罪阶段:古典的犯罪概念、新古典的犯罪概念和目的论的犯罪概念。 每一种体系都得从其精神史根源和前一阶段人们通过学术体系的重建而加以改造克服的计划的联系中去解释。因为没有哪一种理论试图完全取代另一种理论,时至今日所有三种犯罪概念的体系思想仍并列存在。如果我们将现阶段主流学术观点排列放在其解释论史的联系中,那么,才有可能清楚地了解之。”〔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7—248页。德国学者的以上评论虽然是对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历史而言的,但同样适用于刑法思想的演变历史。其中,涉及正确对待学术史的两个问题:第一,前后联系。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任何思想学术或者理论观点都是前后联系的,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只有采取联系的观点,揭示这些刑法思想流派之间的传承、流变和转折关系,才能真正洞察这些刑法思想的真谛。第二,同时并列。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各种理论体系并不是一种互相取代的关系,而是同时并列的。各种刑法思想都与社会思潮之间具有密切关联,任何一种刑法思想都不可能永远占据主导地位。就如同潮起潮落,刑法思想也是历史大河中的潮流,会有起落,这是十分正常的。但不能简单地说,一种思想或者学说就会退出历史舞台。在西方刑法思想史中,报应学派和功利学派、目的学派等都各自具有自身的逻辑体系和社会土壤。尽管在某个时期或者某个学派可能会占据主流,但其他学派并没有消失,也没有被取代。这些刑法思想和理论观点同时并存,谁也消灭不了谁。这就是思想和理论需要包容的根本原因,思想不能垄断,理论不能独占,而是应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只有这样,思想和理论才会在互相的碰撞中向前推进。 《刑法的启蒙》所介绍的十位学者,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其中,贝卡里亚、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和李斯特是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家或者犯罪学家,而孟德斯鸠、边沁、康德和黑格尔则是哲学家或者思想家。前者的主要学术贡献就在于刑法思想,而后者的主要学术贡献则在于哲学或者政治思想。对于后者来说,刑法思想只不过是他们庞大的思想体系中的极小一部分,当然,这些刑法思想对于近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同样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以至于我们今天仍然不能绕开他们而谈论刑法理论。应该说,以上两种不同类型的刑法思想是存在差别的,理解这种差别对于领会这些学者的刑法思想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就哲学家或者思想家而言,他们主要是研究人类的精神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对社会的全面把握,并且提出了对社会、国家、政府、政治和法律的体系化的思想。正是从这种社会观和世界观出发,论及对刑法的看法,具有居高临下的思想高度。因此,对于这些哲学家的刑法思想,必须从其哲学基本观点中去了解。例如,对康德的道义报应思想的理解,必须联系其绝对命令的观念。在康德看来,刑法是绝对的命令,也就是说,是一种与所有目的思想无关的正义的要求。正是由此出发,康德才推演出同态复仇的刑罚观念。而对黑格尔的法律报应思想的理解,则必须结合其辩证法的方法论。黑格尔把公共秩序界定为公众的普遍意志,而犯罪行为是个人的特殊意志。犯罪行为以个人的特殊意志否定了公众的普通意志,而刑罚则是对特殊意志的否定,因而是对普通意志的否定之否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主张对犯罪实行法律报应,以此恢复公共秩序。至于边沁,则是以功利主义的哲学流派而著称,以预防为核心的刑法观就是功利主义哲学在刑法中的实际运用。因此,对这些哲学家或者思想家的刑法思想的深刻把握,必须将我们的视野超出刑法的范围,进入哲学或者思想史的领域。   就刑法学家或者犯罪学家而言,他们的主要精力投放在对犯罪和刑罚的研究之中,并且都是各种刑法学派甚至学科的开创者。例如龙勃罗梭开创了刑事人类学派,菲利开创了刑事社会学派。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这些以刑法为主业的学者,也并不是把自己局限在狭小的刑法学的范围之内,而是采取人文社会科学的思想和方法对犯罪与刑罚进行深入研究,才能结出刑法思想的丰硕果实。例如贝卡里亚将启蒙思想引入对刑法制度的研究,完成了从中世纪刑法向近代刑法的重大转折,为近代刑法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因而被尊称为近代刑法之父。而龙勃罗梭利用人类学知识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在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中采用了实证主义的方法,由此开创了犯罪学的诞生。菲利利用社会学知识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使犯罪学从人类学的视野转换为社会学的视野,进一步深化和开阔了犯罪学理论。至于李斯特更是一位全面的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在刑法学科,李斯特开创了古典派犯罪论,为此后的刑法教义学发展提供了可能。在犯罪学科,李斯特提出了目的刑思想,进一步推动了犯罪社会学的成长。 当然,以上十位刑法学家或者哲学家,对于刑法的主要贡献还是在于刑法思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主要属于刑法思想家或者法哲学家,而不是刑法教义学意义上的刑法学家。其中,只有李斯特对于德国近代刑法教义学的产生具有较大的贡献。应该说,刑法理论具有层次的区分,其中,刑法思想居于最高层次,而刑法教义学则居于其下。但就对立法与司法的实际功效而言,刑法教义学是更为直接的与更为重要的。如果说,启蒙主要是一种思想的启蒙;那么,本书选择十位以刑法思想见长的学者进行介绍,还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当然,如果从刑法学术史的角度而言,对德日从事刑法教义学学者的学术观点进行介绍也是十分重要的,但这已经不是本书的使命。德国学者曾经对刑法教义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做了如下论述:“除刑法史以外,与刑法教义学最有联系的要数法哲学。法哲学致力于建立一种标准,根据该标准,教义学家可以判断,现行法律规范是否与社会秩序的自然情况和社会伦理主导价值观相吻合,如何解释或者以何等方式进行变革。法哲学将刑法教义学从实质主义的统治中解放出来,使其找到必要的组合,该组合使得积极的且总是不完备的法律与‘正确的法律思想’相协调。”〔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6—57页。因此,我们既要注重对具有法哲学性质的刑法思想的了解,又要关注对刑法教义学知识及其历史的把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刑法知识体系。 本书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再次出版过程中,高颖文同学帮助我对本书引用的相关著作的内容进行了精心的核对,以确保准确。为此,我要对高颖文同学表示谢意。   是为序。  陈兴良 2017年11月16日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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