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律师学(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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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学(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9787300319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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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卫东,刘计划,曾宪义,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19018

出版时间2023-07

版次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317页

定价55元

货号13818357

上书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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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在中国法学体系中,律师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以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为主要研究对象,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同时,律师学与各实体法、诉讼法学及法律逻辑学等学科、关系密切。
  《中国律师学(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基础理论与律师制度部分,阐述了律师学的研究对象、律师学的学科地位、律师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以及研究律师学的一般方法等;考察了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包括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分析了律师的性质与任务、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律师的执业原则、律师的素质和技能;介绍了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叙述了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终止、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管理体制,律师收费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在律师实务部分,介绍了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业务,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业务;还介绍了律师非诉讼业务,包括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的仲裁代理、律师法律咨询、律师代书、律师办理合同事务、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中的非诉讼业务、律师证券业务,以及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     作者简介   陈卫东,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检察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副主席、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理事。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等。
刘计划,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受聘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律师制度、证据制度等。     目录   绪论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与任务
第一节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律师的任务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第四章律师的执业原则
第一节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节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五节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律师的素质和技能
第一节律师的政治素质
第二节律师的业务素质
第三节律师的基本执业技能

第六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
第一节律师资格
第二节律师执业

第七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
第二节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完善方向
第四节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和终止
第三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第四节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律师的管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第三节律师协会

第十章律师收费制度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及其完善

第十一章法律援助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

第十二章律师的刑事辩护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
第三节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五节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六节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
第七节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

第十三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公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第三节自诉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律师代理

第十四章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三节律师代理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章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章律师非诉讼业务(一)
第一节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节律师的仲裁代理

第十七章律师非诉讼业务(二)
第一节律师法律咨询
第二节律师代书
第三节律师办理合同事务
第四节律师代理知识产权中的非诉讼业务
第五节律师证券业务
第六节律师其他非诉讼业务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支撑。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将律师制度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强调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部署。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依法治国全局高度对加强新时代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部署。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从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2016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2020年12月以来,党中央先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统筹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作出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对律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综上可见,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律师制度和律师实践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律师制度、律师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助推了法治中国建设,对构建中国自主律师制度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到2035年,我国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是,“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为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也为我国律师制度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有鉴于此,本教材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律师制度在理念、制度、实践方面的新发展、新变化,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订。
此次修订,新增了编写人员。各位编者花费了很多心思,结合教学研究经验或实务经验进行了认真研究,不足之处,还请各位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编著者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国家文明发展历史已经无可争辩地证明,法律制度乃是维系社会、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工具。同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体现。
  由于发展路径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东方社会与西方世界对于法律的意义、底蕴的理解、阐释存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都曾比较注重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中国古代虽然被看成是“礼治”的社会、“人治”的世界,被认为是“只有刑,没有法”的时代,但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大清律例》等数十部优秀成文法典的存在,充分说明了成文制定法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唯这些成文法制所体现出的精神旨趣与现代法律文明有较大不同而已。时至20世纪初叶,随着西风东渐、东西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理性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方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正因为如此,近代以来的数百年间,在西方、东方各主要国家里,伴随着社会变革的潮起潮落,法律改革运动也一直呈方兴未艾之势。
  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文明、进步,取决于诸多的社会因素。东西方法律发展的历史均充分证明,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现实的社会生活,是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变迁;同时,法律内容、法律技术的发展,往往依赖一大批法律专家以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研究和推动。从这个角度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发展,对于法律文明的发展进步,也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现代国家的国民教育体系和科学研究体系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肇始于19世纪末的晚清时代。清光绪二十一年(公元1895年)开办的天津中西学堂,首次开设法科并招收学生,虽然规模较小,但仍可以视为中国最早的近代法学教育机构(天津中西学堂后改名为北洋大学,又发展为天津大学)。三年后,中国近代著名的思想家、有“维新骄子”之称的梁启超先生即在湖南《湘报》上发表题为《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的文章,用他惯有的富有感染力的激情文字,呼唤国人重视法学,发明法学,讲求法学。梁先生是清代末年一位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巨子,在他的辉煌的学术生涯中,法学并非其专攻,但他仍以敏锐的眼光,预见到了新世纪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数年以后,清廷在内外压力之下,被迫宣布实施“新政”,推动变法修律。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在近十年的变法修律过程中,在大量翻译西方法学著作,引进西方法律观念,有限度地改造中国传统的法律体制的同时,也开始推动中国早期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在20世纪初,中国最早设立的三所大学——北洋大学、京师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均设有法科或法律学科目,以期“端正方向,培养通才”。1906年,应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人的奏请,清政府在京师正式设立中国第一所专门的法政教育机构——京师法律学堂。次年,另一所法政学堂——直属清政府学部的京师法政学堂也正式招生。这些大学法科及法律、法政学堂的设立,应该是中国历史上近代意义上的正规专门法学教育的滥觞。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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