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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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9787300303055

102.04 85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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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宪义,王利明,刘春田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303055

出版时间2022-04

版次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488页

定价85元

货号13968464

上书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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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遵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安排,旨在在民法的理论基础、思维方法、制度设计与知识框架之下,运用体系化的思维方法,系统阐明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该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带领,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研究的新发展。全书共七编三十九章:第一编为绪论,第二编为著作权法,第三编为专利法,第四编为商标法,第五编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编为商业秘密法,第七编为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咨询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理论研究基地主任,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贸摩擦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国家重点建设教材《知识产权法学》第一首席专家,中美知识产权学者对话联席会议中方主席。     目录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第四节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学科的性质与地位
第六节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第二节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
第三节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
第四节 著作权的期间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第一节 作者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三节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节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节 演绎作品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第六节 定作作品的著作权
第七节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第六章 邻接权
第一节 邻接权的概念
第二节 表演者权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节 出版者的权利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第一节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转让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承
第四节 著作权的其他利用方式
第五节 违反著作权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第二节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第三节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第一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
第二节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司法措施
第二节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
第三编 专利法
第四编 商标法
第五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编 商业秘密法
第七编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参考书目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知识产权法(第六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三、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现代财产法通常由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这三个相互区别、关联、依存的部分构成。财产权也是由相应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组成的。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其内容和特征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共为财产权,又互相区别,源自它们各自的对象不同。物权的传统对象是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所支配并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或精神需要,有体有形的“物品”。随着技术的进步,物品的范围也在扩大,一些无体无形却实实在在存在的东西,比如电,也成为物权的对象。债权的对象是以作为或不作为存在的“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等有形无体的“知识”。债权的对象是“行为”,决定了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其权利具有相对性的特征。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为对“物”和“知识”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是法定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性质。可见,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无须赘言。以下着重分析同为绝对权的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品”。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在“虚”中“拟”出来的“实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物权与知识产权同为绝对权,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滥用权利,物权行为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其他人无权为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对物权的限制性规定,是个别现象,比如,对物权在相邻关系中的限制等。知识产权行为,除了要遵循与物权相同的约束条件外,法律还明确、具体、广泛地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说,物权人的权利,除个别情况外,权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行使的。但是,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法律通过设立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把某些知识产权同时赋予了非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据“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制度,非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行使原本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易言之,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着一个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共享的领域。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鲜见的。
  (3)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也可以通过对“物”的事实控制来实现,但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则无法通过对“知识”实行“事实占有”来实现其利益,必须仰仗法律建立的观念加以保障。物权的对象多为物品实体,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对象——物时,则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同一物品的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知识一旦被设计、描述出来,就可以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例如,一件艺术作品或技术成果可能同时被多数人在不同的地点,借助于不同的载体作相同的使用,且相互之间互不排斥、互不影响。也就是说,作为一种表现形式,只要找到得以彰显其存在的载体,就可再现,从而在理论上具有无限的再现性的特点,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不同于物权。这也是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对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的权利,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是可以分离的。比如,一幅油画,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其物权与著作权是并存的。油画物权的转让,并非著作权的转让。在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人的情况下,著作权的实现会受到物权的制约。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有赖物权人许可,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两个权利人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时,尽管两种权利并无高下、优劣、尊卑、先后之分,但由于物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油画实物的独占、排他的支配权,往往导致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难以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作为财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创造成果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可以无偿利用的公共资源。商业标记的注册,如商标、商号等,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法定期限不续展并且长期弃之不用的,也会进入公共领域。物权则无此法律品性,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在质的规定性上还是在量的规定性上,都不同于物权。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物品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物品本身是价值的承载者,虽然其价值也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但终究不能摆脱价值规律的制约。知识产权则不然。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等知识,因其不属于劳动成果,本身是无价的,知识并非价值的承载者。知识产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其价值是通过人们对知识,即“结构”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现出来的。知识产权价值源于特定知识的使用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其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由于创造成果和商业标记可以无限地复制自己,就像孙悟空一样具有分身术可以通过大量地出卖自己获得财产收益。如果需要,这种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不同的地方反复多次获得。使用的结果非但不会造成知识及其利用价值的减少,反而会使其增加。这和物权也有很大的区别。
  ……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第二,法学教材是传播法律价值理念的载体。好的法学教材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更要传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尊重权利的观念。本科、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子,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一套优秀的法学教材,对于他们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法学教材是形成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学教材,向法律研习者传授共同的知识,这对于培养一个接受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维、共同的话语体系的法律共同体,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学教材是所有法律研习者的良师益友。没有好的教材,一个好的教师或可弥补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对那些没有老师指导的自学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师,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评价体系中,教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注重,对学术成果的形式优先考虑的往往是专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教材与创新、与学术精品甚至与学术无缘。其实,要真正写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难度之大、工作之艰辛、影响之深远,绝不低于一部优秀的专著,它甚至可以成为在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的传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例,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义,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罗马法的精髓,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研习罗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学者我妻荣说过,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实际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写出一部好教材,必须要对相关领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要能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将问题讲清楚、讲明白。没有编写教材的基本功,实际上也很难写出优秀的专著。当然,也只有对每一个专题都有一定研究,才能形成对这个学术领域的完整把握。
  虽然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是法学教育也面临许多挑战。各个学校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结构严谨、内容全面、角度各有侧重、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法学教材,为提高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法学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始终高度重视教材建设。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所正规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最早开设了社会主义法学教学课堂,编写了第一套社会主义法学讲义,培养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学本科生和各学科的硕士生、博士生,产生了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因此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作出了卓越贡献,也因此成为引领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并在世界知名法学院行列中崭露头角。为了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出版一套体现我们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学教材。
  承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四大系列,分别面向不同层次法科教育需求。编写人员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为主,反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整体的研究实力和学术视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够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是为序。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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