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978730029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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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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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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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荣斌,王新清,甄贞,陶杨,曾宪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94841
出版时间2021-06
版次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507页
定价88元
货号14117114
上书时间2024-06-1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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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力求阐明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并使之密切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实践,反映中国刑事司法立法、改革以及实践的新动向。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书系统阐述了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以及历史发展概况,并介绍了中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与程序。全书分为基础理论、制度论、普通程序论与特别程序论四个部分,既完整呈现了刑事诉讼的基础理念、理论与原则,又对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制度进行了全面介绍;既对刑事普通程序进行了全面阐述,又对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进行了详细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本次修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结合新的司法改革趋势,并且融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的司法解释,使得本教材保持与时俱进的品格,适应新时代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的需要。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2013年4月14日去世。王新清法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目录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理念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模式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第一节 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根据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编 制度论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主体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主体概述
第二节 专门机关
第三节 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第三节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第四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
第五节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第六节 依靠群众原则
第七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节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第九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第十节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十一节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第十二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第十三节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第十四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节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节 依法不追诉原则
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第十八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简介
第六章 管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 辩护
第二节 代理
第九章 证据概述
第一节 证据和证据制度
第二节 证据种类
第三节 证据的分类
……
第三编 普通程序论
第四编 特别程序论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刑事诉讼法(第八版)》: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128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最重要和关键的阶段。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对其应否判处刑罚和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一切公诉案件的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在诉讼程序上,包括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和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提审和再审。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入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
(2)专门人民法院。我国目前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其中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不具有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对产生它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则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监督主要表现在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来维持或者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三)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都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的,这种代表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就是审判组织。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有三种: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中合议庭是最普遍、最常见的形式,独任庭和审判委员会分别是为了贯彻诉讼经济原则和集体领导原则而设立的特殊的审判组织形式。
1.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简易程序主要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并非全都采用独任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就是说,独任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只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简易程序案件以及速裁程序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对特定的案件进行审判,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同时,节省人力、物力,便于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处理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由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并非必须采用独任审判方式。案件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问题,由法院院长或庭长决定。
……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第二,法学教材是传播法律价值理念的载体。好的法学教材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更要传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尊重权利的观念。本科、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子,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一套优秀的法学教材,对于他们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法学教材是形成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学教材,向法律研习者传授共同的知识,这对于培养一个接受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维、共同的话语体系的法律共同体,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学教材是所有法律研习者的良师益友。没有好的教材,一个好的教师或可弥补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对那些没有老师指导的自学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师,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评价体系中,教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注重,对学术成果的形式优先考虑的往往是专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教材与创新、与学术精品甚至与学术无缘。其实,要真正写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难度之大、工作之艰辛、影响之深远,绝不低于一部优秀的专著,它甚至可以成为在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的传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例,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义,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罗马法的精髓,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研习罗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学者我妻荣说过,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实际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写出一部好教材,必须要对相关领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要能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将问题讲清楚、讲明白。没有编写教材的基本功,实际上也很难写出优秀的专著。当然,也只有对每一个专题都有一定研究,才能形成对这个学术领域的完整把握。
虽然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是法学教育也面临许多挑战。各个学校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结构严谨、内容全面、角度各有侧重、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法学教材,为提高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法学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始终高度重视教材建设。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所正规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最早开设了社会主义法学教学课堂,编写了第一套社会主义法学讲义,培养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学本科生和各学科的硕士生、博士生,产生了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因此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作出了卓越贡献,也因此成为引领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并在世界知名法学院行列中崭露头角。为了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出版一套体现我们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学教材。
承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四大系列,分别面向不同层次法科教育需求。编写人员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为主,反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整体的研究实力和学术视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够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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