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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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978730029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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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立新,曾宪义,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94704

出版时间2021-06

版次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页数447页

定价78元

货号14320946

上书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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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内容简介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通过分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典型案例,全面阐释《民法典》的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的规定与基本原理。作者发挥理论联系实际、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应用四十余年的学术积累,集中介绍《民法典》的知识点,使民法理论和司法经验相互融通。全书结构严谨,体系严密,语言简明、通俗,说理由浅入深,适合本科、专科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法典课程,也适合司法实务人员和《民法典》的热心读者学习使用。本次修订,以刚刚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全面体现立法和司法的要求。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兰州大学民法典研究院名誉院长、首席研究员;兼任北京中教慧通教育科技研究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兼继承编专家组主要召集人:曾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北京市师德标兵、吉林省劳动模范等荣誉。主要研究民法理论与实践,对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合同法、家事法都有深入研究,著有民法专著、教材数十部,发表民法学论文五百余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基本方法
第四节 民事流转与法律事实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及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二节 法人及其能力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及人身利益
第二节 物
第四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类型和民事义务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代理及其效力
第四节 民事责任
第五节 诉讼时效
第六节 期间计算

第二编 物权
第五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
第二节 物权变动及其规则
第三节 物权的保护
第六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四节 相邻关系
第五节 按份共有
第六节 共同共有
第七节 取得所有权的特别规定与善意取得
第七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居住权
……
第三编 债与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查看全部↓    精彩书摘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五版)(新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理论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是指民事主体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的民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行为。换言之,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的内心意愿的对外表达,是一个心理过程,因此,意思表示总是要有不同的阶段,使其意思不断地形成并作出表示。意思表示的心理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动机意思阶段。行为人将某种客观需要反映在心理上,形成实施某种行为以满足这种客观需要的内心需求,也就是形成了某种行为的内心动机。二是效果意思阶段。行为人的动机促使行为人形成进行一定行为而取得相应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愿。三是表示行为阶段。行为人把这种通过行为而取得相应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愿用一定的法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使他人得以了解,就是表示行为。
  意思表示的构造即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有三个:动机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一个行为具备了这三个要素,就构成意思表示。其中,前两个要素是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说明成立意思表示需要具备哪些意思内容;后一个要素为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素,其意义在于说明成立意思表示必须具备何种外部行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表现为:(1)真意保留,又称为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有效,其条件是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不知其意思表示行为为真意保留;如果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知道其意思表示为真意保留的,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无效,至于其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依照该行为应适用的法律规定判断。《民法典》第146条第2款规定的就是隐藏行为及其效力。(3)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是双方行为,是双方进行串通的行为,不具有虚伪表示的行为所应当发生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的就是虚假行为及其效力。(4)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者不知而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错误的后果可以撤销,撤销后发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是重大误解,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5)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者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误传的效力与错误的效力相同。
  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表现为:(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该他人陷入错误,与欺诈行为人订立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受到损害的行为。《民法典》第148条和第149条规定的是一方欺诈行为和第三人欺诈行为,其法律后果都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来发生的祸害或者实施的不法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心理上的恐吓,或者直接造成损害,迫使对方当事人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行为。《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了一方或者第三人的胁迫行为也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显失公平。《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状态
  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其成立要件时成立,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视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按照《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须具备生效的要件,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发生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分为以下几种。
  1.绝对无效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是:(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自始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  查看全部↓    前言/序言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旨并非培养只会机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承载着培养追求正义、知法懂法、忠于法律、廉洁自律的法律人的任务。要完成法学教育的使命,首先必须认真抓好教材建设。我始终认为,教材是实现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媒介,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一,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初学法律,既要有好的老师,又要有好的教材。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其他的学习(不是学哲学)是使人能够成为某种人,即有一定职业的人。”一套好的教材,能够高屋建瓴地展示法律的体系,能够准确简明地阐释法律的逻辑,能够深入浅出地叙述法律的精要,能够生动贴切地表达深奥的法理。所以,法学教材是学生学习法律的向导,是学生步入法律殿堂的阶梯。如果在入门之初教材就有偏颇之处,就可能误人子弟,学生日后还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来修正已经形成的错误观念。
  第二,法学教材是传播法律价值理念的载体。好的法学教材不仅要传授法学知识,更要传播法律的精神和法治的理念,例如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尊重权利的观念。本科、研究生阶段的青年学子,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阶段,一套优秀的法学教材,对于他们价值观的塑造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法学教材是形成职业共同体的主要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一套好的法学教材,向法律研习者传授共同的知识,这对于培养一个接受共同的价值理念、共同的法律思维、共同的话语体系的法律共同体,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法学教材是所有法律研习者的良师益友。没有好的教材,一个好的教师或可弥补教材的欠缺和不足.但对那些没有老师指导的自学者而言,教材就是老师,其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评价体系中,教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注重,对学术成果的形式优先考虑的往往是专著而非教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教材与创新、与学术精品甚至与学术无缘。其实,要真正写出一部好的教材,其难度之大、工作之艰辛、影响之深远,绝不低于一部优秀的专著,它甚至可以成为在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的传世之作。以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例,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义,就是一部教材。但它概括了罗马法的精髓,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研习罗马法最基本的著述。日本著名学者我妻荣说过,大学教授有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进行终生的研究。实际上,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写出一部好教材,必须要对相关领域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要能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将问题讲清楚、讲明白。没有编写教材的基本功,实际上也很难写出优秀的专著。当然,也只有对每一个专题都有一定研究,才能形成对这个学术领域的完整把握。
  虽然近几年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是法学教育也面临许多挑战。各个学校的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这就更需要推出更多的结构严谨、内容全面、角度各有侧重、能够适应不同需求的法学教材,为提高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法学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前提条件。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始终高度重视教材建设。作为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第一所正规的法学教育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最早开设了社会主义法学教学课堂,编写了第一套社会主义法学讲义,培养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学本科生和各学科的硕士生、博士生,产生了新中国最早的一批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因此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并为法学事业的振兴和繁荣作出了卓越贡献,也因此成为引领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并在世界知名法学院行列中崭露头角。为了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出版一套体现我们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学教材。
  承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我们组织编写了本套教材,其中包括本科生用书、法律硕士研究生用书、法学研究生用书和司法考试用书四大系列,分别面向不同层次法科教育需求。编写人员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为主,反映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整体的研究实力和学术视野。相信本套教材的出版,一定能够为新时期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是为序。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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