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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170824
出版时间2013-10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130元
货号23348390
上书时间2024-11-18
内容提要:本书收录了2010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79个典型商事案例。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一所著名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韩大元教授任院长。
一、违反合同案例
1.苏其远诉广州市逸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2.卿志军诉林玉希买卖合同案
3.朱旺发诉诸暨市方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4.无锡清碧水处理有限公司诉征志明等买卖合同案
5.张秀岩诉韩旭东买卖合同案
6.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诉北京健德联合口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合同案
7.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等借款合同案
8.杜美莲等诉中国农业银行忻州分行迎新支行借贷案
9.北京锋尚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苏州发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10.玉林市宝龙水泥厂诉玉林市供电公司等供用电合同案
11.北京家馨供热有限公司诉张红春供用热力合同案
12.宁海县泰和居窗轨饰品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博世本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13.石棉县金升矿产经营部诉徐隆涛采矿权转让合同案
14.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诉泰州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案
15.广东华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惠阳山子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16.无锡市鑫峰印染机械厂诉吴江市宏威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案
17.卿家联等诉王安贵林业承包合同案
18.王美菊等诉王世刚承包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案
19.刘振清诉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庄户沟门村股份合作社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20.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北京金天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案
21.南京中雪胶粘带制造有限公司诉江苏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案
22.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
23.刘晓鹏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案
24.张志浩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25.江阴同极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无量藏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案
26.北京中和信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宋耀明居间合同案
二、企业、公司、证券、破产案例
27.泸州闲马汽车修理厂诉泸县开元粮食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
28.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股权转让案
29.季洁诉俞明景等股权转让案
30.廖天亮诉石河子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权确认案
31.黄婉凤诉绍兴中兴商城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案
32.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诉龙海市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等股东出资案
33.李建军诉上海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案
34.中冶全泰(北京)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丛爱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35.上海川流机电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李鑫华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案
36.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案
37.北京轻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富原燃料电池有限公司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案
38.覃建新诉蔡平国等清算组成员责任案
39.厦门星星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40.广东中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破产重整案
41.北京华阳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北京宏京房地产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
42.云南省烟草公司红河州公司诉云南红河神泉葡萄酒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三、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案例
43.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案
44.北京东方瑞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
45.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汤潮军等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
46.北京家赫兄妹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案
47.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莹侵犯著作权案
48.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福州几何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49.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海阔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案
50.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八百客(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案
51.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广州市狄卡皮具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52.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诉天津市普天童乐食品厂商标侵权案
53.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54.袁根木诉中国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55.王富石等诉董良侵犯发明专利权案
56.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杨福合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57.中囯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 竞争案
58.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诉刘力等不正当竞争案
59.郭刚诉成都府河竹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案
60.苏州巨星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南通飞轮轻质建材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四、储蓄、存款、保险等金融案例
61.龚正治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双碑分理处储蓄合同案
62.杨国桥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63.张宇鑫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华大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64.秦桂芳诉中国农业银行柳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65.刘剑锋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66.李扬眉等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67.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案
68.杨须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69.魏文龙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70.郑露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71.梁忠贤等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72.吴莲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73.吴旭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74.曹文彬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75.辽宁省公安英烈救助协会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76.张芸华诉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等保险合同案
五、海事海商案例
77.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储运公司诉上海金海船务贸易有限公司船舶触碰码头损害赔偿案
78.新奥海洋运输有限公司诉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等扣押船舶损害赔偿案
79.陈炳浓诉新韩投资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案
内容提要:本书收录了2010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79个典型商事案例。在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收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纂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是中国一所著名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是中国人民大学的主要学院之一。韩大元教授任院长。
(七)解说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关于高端品牌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和服务的性质。高端品牌汽车只要用作购买者个人生活需要,就属于消费品,并适用“退一赔一”规则。
这是因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来看,高档商品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消费品的认定标准是购买目的,而不是价格高低、商品档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它保护的是“生活消费者”,而非生产经营者。因此,只要消费目的是为了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而非作生产经营之用,即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商品价格或档次的高低无关。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生活消费”并不局限于普通社会个体的基本的吃、穿、住、行,还包括了各种文化和精神消费,如购买宝石钻戒、接受旅游服务等。本案中,原告选择高端品牌汽车,除了为了享用汽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基本功能以外,还希望通过汽车的高端品牌、优越性能和优质服务获得精神上的满足。
其次,“奢侈品”与“消费品”是两个互不排斥的概念。前者以消费目的作为认定标准,后者通过商品档次和价格进行定性。对于部分人认为应将“奢侈品”排除在“消费品”的范围之外,笔者认为既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明确将“奢侈品”排除在“消费品”之外,前者是税法上的概念,如果法官要予以移植借鉴,就必须找到相关法律或法学依据。二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昔日的奢侈品越来越多地走进了普通消费品的行列。如果将“奢侈品”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标准,不仅会使案件当事人蒙受不可确定的诉讼风险,还会损害法律的可预见性。
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如前述,消费者往往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交易商品,而必须全部,或大部分依赖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相关信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信息优势方欺骗信息弱势方成为可能;同时,商人的逐利本性又会促使这种情形的发生。在涉及高档商品的交易中尤其如此。高档商品一般产自国外,而且涉及世界高新技术,若非生产商、经销商主动告知,消费者一般难以获取或核实相关信息,容易发生本案中“货不对版”的情况。因此,高档商品购买人需要,甚至更需要获得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在本案中,原告购买高端品牌汽车并未作生产经营用途,而是将其作为日常生活中的“代步”工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一、二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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