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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韬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6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13-1
上书时间2024-12-30
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连结金融资本与实体企业的纽带,是一种功能特殊的创新性投资工具,它能将具备投资需求的金融资本配置于最具潜力和生产效率的那部分实体企业,从而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比例不协调这一困境,促进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成熟,降低金融风险。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从总体上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它更好地解决了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角色定位、管理人激励约束、组织结构成本最优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更为符合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内在需求;也正缘于此,有限合伙制得以在国际范围内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
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基金参与主体,或者说,把合格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做到科学合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均可得到解决。
黑石、KKR、凯雷等纷纷完成上市计划,公募股权投资基金成为潮流。中国曾出现过公募股权投资基金雏形,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促进经济机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独特作用,应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做系统性的修改和调整,择机恢复PE公募。
黄韬,江苏溧阳人,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长期专注于资本市场的法律实践与研究,并在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企业投融资、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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