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书海关法规汇编(2008年)(上.中.下)中国海关出版社9787801655493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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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书海关法规汇编(2008年)(上.中.下)中国海关出版社9787801655493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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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编

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

ISBN9787801655493

出版时间2008-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00元

货号20418056

上书时间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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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本书汇编了现行有效、作为海关直接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901件,收录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 全书共分为上、中、下三册:上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三部分内容;中册为海关总署公告;下册为海关公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册收录法律2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行政法规15部,体现了2007年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成果;海关总署规章107部,包括以署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和少数过去以文件形式印发但具有规章效力的规定。中册收录海关总署公告375件。下册收录海关公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402件。 
  本书汇编了海关现行有效、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全书共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个部分。书中所收录的法规共计242件,截止到2005年6月。
  为了便于读者依署令编号查找规章,以及便于读者按照主要内容检索海关总署公告,我们编制了海关总署令和海关总署公告两个索引。海关总署令索引从海关总署令第1号开始,列出了到目前为止所有以署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和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以前,海关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令发布的形式对外发布的,因此署令索引中不仅包括海关总署规章,还有少部分行政法规。海关总署公告由于没有标题,单纯从编号难以看出内容,因此我们编制了公告索引,将公告的编号与主要内容相对照,以便于查找。此外,两个索引在备注栏中还对修订、废止和失效的情况作了标注。

目录
上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行政法规
   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
   外国在华常驻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规章
   综合类
     海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
     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运输工具监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
   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免验范围的规定
  ……
   关税征收管理类
   原产地规则类
   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调查稽查类
   企业管理类
   其他
 其他规范性文件
   2001年度公告
   2002年度公告
   2003年度公告
   2004年度公告
   2005年度公告
 附录
中册
下册

内容摘要
本书汇编了现行有效、作为海关直接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901件,收录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 全书共分为上、中、下三册:上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三部分内容;中册为海关总署公告;下册为海关公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册收录法律2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行政法规15部,体现了2007年国务院行政法规清理工作的成果;海关总署规章107部,包括以署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和少数过去以文件形式印发但具有规章效力的规定。中册收录海关总署公告375件。下册收录海关公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402件。 
  本书汇编了海关现行有效、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以及以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全书共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四个部分。书中所收录的法规共计242件,截止到2005年6月。
  为了便于读者依署令编号查找规章,以及便于读者按照主要内容检索海关总署公告,我们编制了海关总署令和海关总署公告两个索引。海关总署令索引从海关总署令第1号开始,列出了到目前为止所有以署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和行政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出台以前,海关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令发布的形式对外发布的,因此署令索引中不仅包括海关总署规章,还有少部分行政法规。海关总署公告由于没有标题,单纯从编号难以看出内容,因此我们编制了公告索引,将公告的编号与主要内容相对照,以便于查找。此外,两个索引在备注栏中还对修订、废止和失效的情况作了标注。

精彩内容
上册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章  总则
   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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