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的改革与实施
  • 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的改革与实施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设区的市级地方立法权的改革与实施

258 九五品

仅1件

安徽合肥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郑毅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11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B050-3

上书时间2024-10-09

国风书韵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九五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郑毅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0-11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47565
  • 定价 3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A5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05页
  • 字数 220千字
【内容简介】
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不简单地体现为市级立法主体从原来的49个向300余个的数量递增,更是包括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备案审查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变革。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组成的“设区的市级”立法主体“俱乐部”中,设区的市作为基本型,是剖析地方立法权改革与实践的基础样本;自治州和经济特区作为衍生型,不仅共享着城市立法权实施所面临的一般性问题,更在双重立法权选择适用、变通权界限及其控制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制度需求。本书试图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视角出发,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前述问题展开全面的探讨。
【作者简介】
郑毅 

1983年生,汉族,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教授委员会委员,民革中央民族大学支委,兼任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族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理事、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文物行政执法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及副秘书长、中华司法研究会民族法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郑州大学)研究员、湾区法商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等,入选北京市优秀人才青年骨干(2017年)、北京市百名法学英才(2017年)、国家民委中青年英才(2018年)、中央民族大学优秀青年人才(2019年)、中国法学会研究会青年人才(2020年,由立法学、宪法学、民族法学研究会共同推荐),近年研究旨趣为地方立法制度、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民族区域自治法治等,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及法律时评140余篇,出版专著2部,参编著作/教材8部,主持或参与各类课题四十余项,荣获各级科研或教学奖励四十余项。
【目录】
目录 

前言 

一、地方立法权制度改革与研究综述 

二、本书的特色 

三、本书的篇章结构 

上篇改革的基础:设区的市立法权 

第一章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制度背景与逻辑 

一、2015年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概述 

(一)地方立法制度发展简史 

(二)2015年地方立法权改革与设区的市级主体的扩充 

二、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脉络、背景与风险 

(一)“较大的市”的发展脉络 

(二)市级立法权扩充的背景 

(三)全面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潜在风险 

(四)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的逻辑缺憾 

三、从“设区的市”到“设区的市级”:作为改革延伸的经济特区与自治州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变与不变 

(二)自治州立法权格局的相应变革 

(三)小结 

第二章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的宪法基础 

一、2018年修宪前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合宪性 

(一)2015~2018年:“空窗期”设区的市立法合宪性解释的重要性 

(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三种合宪性解释方案 

(三)超越第100条:“谨慎放权”与《立法法》诱发的宪法变迁 

二、《宪法》第100条第2款“谨慎放权”意图及其实现机制 

(一)“谨慎放权”的宪法意图 

(二)“谨慎”和“放权”的实现机制 

三、《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谨慎”控制及其局限 

(一)《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权的控制机制 

(二)《立法法》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控制机制的局限 

四、基于《宪法》第100条第2款的“放权―控权”均衡 

(一)宏观背景:作为“谨慎放权”实现机制的“党的领导” 

(二)制度核心之一:“不抵触”的理论意涵及其规范适用 

(三)制度核心之二:“报批准”的程序价值及其引申内涵 

(四)合法性与合宪性的审查机制衔接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角色 

第三章地方立法权改革若干疑难问题的规范诠释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畛域 

(一)《宪法》第100条第2款:设区的市级立法范围限制的隐身与引申 

(二)“等内等”抑或“等外等”? 

(三)“城乡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内涵与解释弹性 

二、超出三类事项范围的既有较大的市立法的修改空间 

(一)修改可能性:一种文本主义的解释方案 

(二)恣意的规避:逻辑与实践 

三、《立法法》第76条“特别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 

(一)范围标准 

(二)程度标准 

四、《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分歧与弥合 

(一)从解释到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角色梯度 

(二)从应然到实然:现实规范冲突的可能性分析 

下篇改革的延伸:自治州和经济特区立法权 

第四章自治州立法权结构的二元化及其选择适用 

一、问题的提出 

(一)《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二元立法权格局的实施之惑 

(二)《立法法》文本诱发的立法权划界困境 

(三)破题思路的转换及其逻辑构建 

二、纯粹立法事项的选择标准及其证成 

(一)纯粹一般地方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二)纯粹自治立法权事项的判断基准 

三、一般地方立法权与自治立法权重合性事项的畛域划分 

(一)形式重合情况下自治州人大的选择权及其限制 

(二)实质重合情况下自治立法权的充分行使 

四、存在既有立法情形下的选择特例 

(一)单一类型立法权的错位及其纠偏模式 

(二)重合性事项的立法权选择模式 

(三)自治县既有单行条例情形下上级自治州对立法形式的选择模式 

五、对自治州的双重立法权格局的再认识 

(一)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策略意图 

(二)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理论背景 

(三)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政策基础 

(四)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法治进路 

(五)正确认识自治州立法权结构调整的方法价值 

第五章《立法法》修改后自治州立法权的实施与发展 

一、问题的提出与实证样本的选择 

(一)实证视角中的自治州立法权制度改革 

(二)作为实证样本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二、《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双重立法权的实施现状 

(一)1986~2017年:《立法法》修改前湘西州地方立法概况 

(二)《立法法》修改以来湘西州地方立法的主题分布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的地方立法经验 

三、《立法法》修改后湘西州立法权实施的难点与问题 

(一)一般地方立法权范围的规范界定之困 

(二)双重立法权区分的畛域之惑 

(三)政府规章制定相对滞后的意识之疏 

(四)机制创新诱发的次生问题之虞 

四、新时代自治州立法权实施的发展与完善 

(一)重视政府规章的法治功能 

(二)规避地方制度试验的次生困境 

第六章《立法法》修改后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实施与发展 

一、新时代:变革中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时代价值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制度困境 

二、经济特区立法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一)经济特区法规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二)经济特区规章的规范属性及其宪法依据 

(三)小结 

三、经济特区立法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制度的适用 

(一)经济特区法规对地方性法规程序制度的适用 

(二)经济特区法规对地方性法规实体制度的适用 

(三)经济特区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程序制度的适用 

(四)经济特区规章对地方政府规章实体制度的适用 

(五)小结 

四、经济特区二元立法权的选择适用 

(一)经济特区二元立法权的结构逻辑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的专属范围 

(三)重合事项的立法形式选择 

(四)小结 

五、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限度 

(一)核心标准:基于自治法规变通规则的当然论证 

(二)辅助标准:激励与谨慎的“探戈” 

(三)小结 

六、迈向体系完备的《经济特区法》 

(一)全面启动《经济特区法》的起草研究 

(二)起草《经济特区法》前提问题的澄清 

(三)《经济特区法》立法权章初论 

附录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附录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摘要) 

参考文献 

后记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