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 9787509338063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7-01 普通图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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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 江必新 9787509338063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07-01 普通图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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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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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必新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38063

出版时间2012-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952126574198112265

上书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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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江必新、何东林等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内容介绍:本书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超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作者简介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常务理事。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教程》、《行政争讼法概论》、《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等著作五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何东林,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县江垭、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办公室副主任、执行裁判庭副庭长;2008年7月至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与人合著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等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朱婧,女,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现任职于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多次参加全国法学年会,并在《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唐艳,女,湖南省株洲人,法学硕士。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任审判长。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曾参加中德法官法律制度研讨会(德国柏林),《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法律”适应》被收入湖南师范大学2005年研究生优秀论文集,曾在《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肖芳,女,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现供职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合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二),《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实证研究——兼谈败诉方负担原则的完善与突破》获全国法院系统第23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侵权责任法审判前沿问题与案例指导》(参与撰写),先后在《检察日报》、《法制与社会》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第一章 合同原则

规则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单方取消优惠政策的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

规则2 (合同相对性原则)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3 (公平等价原则)当事人双方约定提成费是否过高,应考量投入与收人的数额,以公平原则进行衡量

规则4 (显失公平与商业交易风险)合同约定标的物价格比当时当地的同类标的物交易价格有所上涨,属于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商业交易风险

第二章 合同效力

规则5 (新法对合同效力确定的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新法与旧法确定合同效力的规定不同的,应适用认定合同有效的法

规则6 (对内管理行为与合同效力)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规则7 (合同标的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协议内容均不是仅法律规定,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

规则8 (欺诈行为与合同效力)经过双方认可的合同时间倒签,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不能认定一方具有欺诈行为

规则9 (显失公平合同之效力)认定合同显失公平应结合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一方获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因素考量

规则10 (恶意串通所订合同之效力)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规则1l (代理权的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规则12 (表见代理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规则13 (附条件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的审批权或者批准权约定为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附的“条件”不产生限制合同效力的法律效果

规则14 (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合同双方约定以一方的内部因素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即使该当事人怠于履行约定义务,但合同业已成立且已部分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规则15 (单位过错责任的形态)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对其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不力,属于单位具有明显过错的具体表现

第三章 合同履行

规则16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中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情势变更,如要求当事人仍按原合同履行贝4显失公平,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规则17 (不可抗力)当事人置政府发出台风即将登陆的通告于不顾,造成损害后以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抗辩,不予支持

规则18 (不可抗力)虽然国家海洋预报台发出预报,但在目前的科学技术条件下,海洋风暴仍然属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

规则19 (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规则20 (侵害债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侵权人应对合同当事人因支付第三人违约金所受损失负赔偿责任

规则21 (债务承担)债务债权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完全承担债务,判断该行为是属于保证,还是属于债务承担,应根据行为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确定

第四章 合同解除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章 其他

内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1:合同原则、履行、解除、违约责任》所选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主,同时,精选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后形成的并为裁判结论所确立的规则,是案例的核心内容、灵魂所在,对法官在同类案件中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具有启发、引导、规范和参考作用。作为本书核心内容,突出对所提炼裁判规则解读的指导意义,以跨越个案审判的视野,研究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价值,达到将裁判规则适用于类案的效果。对与裁判规则相关联理论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较为全面地阐释裁判规则的精髓,推动对法律的理解、阐释与适用,从而拓宽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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