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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书籍】刑法出罪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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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振国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5156

出版时间2022-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9元

货号J9787576405156

上书时间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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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定罪是司法机关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罪与非罪)和构成何种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活动,而“入罪”和“出罪”是定罪活动中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判定模式或结果。出于刑法宽容、谦抑、经济的考虑,应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尽早地、及时地予以“出罪”。
出罪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审判机关终止审理、宣告无罪都是出罪的处理方式。刑法出罪事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刑法上的理由。出罪与除罪、无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出刑等存在区别和联系。
刑法出罪事由的存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应有之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人本主义刑法理念的正确指引,是 控辩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入罪必有出罪,刑法出罪事由古今有之,中外有之,通过对古今中外刑法规范中、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出罪事由进行实证考察,可以揭示刑法出罪事由的发生、发展规律,为反思和完善刑法出罪提供借鉴。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案件事实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案件事实不符合构成要件是常见的刑法出罪事由,案件事实所涉行为应被从犯罪评定圈中排除出去。
社会相当性可作为阻却违法性出罪事由的基本原理,法规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被害人承诺、推定被害人承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在英美刑法中,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上级命令等是一般辩护事由。
期待不可能性是阻却责任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阻却责任出罪事由通常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刑事合规等。
不可罚性是阻却刑罚处罚的理论基础,阻却刑罚处罚的出罪事由通常有客观的不处罚条件、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某些赎罪行为等。
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对刑法出罪事由适用的路径进行优化,在宏观方面,科学设置刑事案件质效考核指标,继续推进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中观方面,提倡阶层犯罪论体系,建构阶层性、多元化、开放性刑法出罪事由;在微观方面,强调合理出罪和实质化出罪。

目录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基本思路.

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

第一章刑法出罪事由之基本蕴含

第一节 刑法出罪事由的内涵界定

一、入罪和出罪是定罪的过程和结果

二、“出罪”的历史渊源

三、当代学者对“出罪”含义的解读

四、本书对“出罪”的界定

五、本书对“刑法出罪事由”的界定

第二节出罪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出罪与入罪

二、出罪与除罪、脱罪

三、出罪与无罪

四、出罪与非犯罪化

五、出罪与非刑罚化

六、出罪与出刑..

第三节出罪的分类

一、实体法上的出罪与程序法上的出罪

二、法规上的出罪与超法规的出罪

三、相对出罪与绝对出罪

四、无条件的出罪与有条件的出罪

第二章刑法出罪事由之理论根基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主要功能

第二节刑法谦抑精神的应有之义

一、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内涵.

二、出罪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充分体现

第三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出罪体现了宽严相济“宽”的一面

第四节人本主义刑法理念的正确指引

一、人本主义刑法理念的基本内涵

二、出罪贯彻了人本主义刑法理念

第五节控辩平等的基本要求

一、控辩平等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逻辑前提

二、刑法出罪事由是实现控辩平等的实体法路径

第三章刑法出罪事由之实证考察

第一节 我国古代刑法出罪事由实证考察

第二节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出罪事由解析

一、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出罪事由

二、现行有效的刑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出罪事由梳理

第二节 世界主要国家刑法典中的出罪事由概述

第三节 我国刑法出罪事由适用的现状考察

一、中国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情况

二、中国法院无罪裁判的情况

三、刑法出罪事由司法适用类案检索

第四章不符合构成要件而出罪的常见情形

第一节构成要件概说

一、构成要件

二、犯罪构成

三、犯罪成立条件

第二节 不符合行为要件而出罪

第三节不符合行为对象要件而出罪

第四节 不符合主体要件而出罪

第五节不符合主观要件而出罪

第五章阻却违法性的出罪事由

第一节阻却违法性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

一、违法性的本质

……

第九章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刑法出罪中的价值

第一节社会危害性理论概述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来源

二、社会危害性的基本含义

三、社会危害性的特点

第二节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功能与缺陷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功能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缺陷

第三节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出罪中的应用

一、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二、判断社会危害性应考量的因素

三、社会危害性理论引导出罪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内容

定罪是司法机关判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罪与非罪)和构成何种犯罪(此罪与彼罪)的活动,而“入罪”和“出罪”是定罪活动中两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判定模式或结果。出于刑法宽容、谦抑、经济的考虑,应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尽早地、及时地予以“出罪”。


出罪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司法活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审判机关终止审理、宣告无罪都是出罪的处理方式。刑法出罪事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已经进入犯罪评定圈的某行为从其中排除,从而不认为其是犯罪行为的刑法上的理由。出罪与除罪、无罪、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出刑等存在区别和联系。


刑法出罪事由的存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刑法谦抑精神的应有之义,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人本主义刑法理念的正确指引,是控辩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入罪必有出罪,刑法出罪事由古今有之,中外有之,通过对古今中外刑法规范中、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出罪事由进行实证考察,可以揭示刑法出罪事由的发生、发展规律,为反思和完善刑法出罪提供借鉴。


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是案件事实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案件事实不符合构成要件是常见的刑法出罪事由,案件事实所涉行为应被从犯罪评定圈中排除出去。


社会相当性可作为阻却违法性出罪事由的基本原理,法规上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通常有:被害人承诺、推定被害人承诺、自损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在英美刑法中,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阻却违法事由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上级命令等是一般辩护事由。


期待不可能性是阻却责任出罪事由的理论基础,阻却责任出罪事由通常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缺乏期待可能性、刑事合规等。


不可罚性是阻却刑罚处罚的理论基础,阻却刑罚处罚的出罪事由通常有客观的不处罚条件、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中国刑法第13条但书、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某些赎罪行为等。


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方面对刑法出罪事由适用的路径进行优化,在宏观方面,科学设置刑事案件质效考核指标,继续推进刑事司法案例指导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在中观方面,提倡阶层犯罪论体系,建构阶层性、多元化、开放性刑法出罪事由;在微观方面,强调合理出罪和实质化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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