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日]大木雅夫 著;范愉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千15
上书时间2024-11-08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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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大木雅夫 著;范愉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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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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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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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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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6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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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
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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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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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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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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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300千字
- 【内容简介】
-
《比较法(修订译本)》是法学学术经典译丛之一,作为日本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大木雅夫教授的影响早就超越日本和亚洲,获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他精通数种外文。学贯东西,不拘泥于成见或同说,在孜孜不倦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学说体系。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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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1
前言/1
第一章序论/l
一、科学中天翻地覆的大变革/l
二、作为科学的法学的特殊性及其原因/3
l视野狭隘的学问/3
2原因l:法的变化落后于社会变化/4
3原因2:法律家的保守性与尊重先例/4
4原因3:从普遍法到国家法/9
三、比较法反对论与比较法的再生/13
第二章比较法思想的历史发展/17
一、比较法学的起点/17
二、时代划分与历史记述的方法/19
三、比较法产生以前/21
四、自然法与比较法/25
1.时代思潮/26
2近代自然法/29
3培根、格劳秀斯与莱布尼茨/30
4盂德斯鸠与维科/35
五、历史主义、民族主义、实证主义/39
1.历史主义中的灵魂与个性/39
2.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与比较法/42
3外国法制研究、普遍法史学、民族学法学/44
六、世界连带关系与比较法/51
1.现代与世界连带关系/5l
2.共同法论/52
3.“世界主要法系论”与狭义的“比较法学”/56
第三章比较法的本质:概念、目的、功能/58
一、比较法的概念/58
1.“比较法”的多义性与本质论的重要性/58
2.微观比较与宏观比较/60
3法律秩序中的规定性要素与可替代性要素/63
4定义之尝试/65
二、比较法的目的与功能/66
1.理论目的/67
2.实践目的/72
第四章比较法的方法/79
一、方法论的重要性/79
二、对进行比较的法律秩序的选择/8l
三、功能主义的原则/84
四、比较法的程序与评价/88
1.对作为比较项的外国法律制度的认识/88
2.比较——确定关联与认识异同/96
3.评价/98
第五章法圈论/102
一、各法律秩序的分类与法圈论的成立/102
二、法圈分类的标准/105
1法圈分类之例/105
2.分类的相对性/106
3.分类的多元性标准/109
三、法律秩序的历史发展/113
四、特殊的法学思想方法与法律观念/116
1与国民性的简单化对接/116
2大陆法与英美法/118
3远东与西方的法律观念/123
五、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126
六、法源及其解释方法/128
1.法源的多样性与价值序列/128
2大陆法与普通法/132
七、意识形态方面的各种重要因素/136
1.意识形态与法/136
2.宗教法与世俗法/137
3.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139
八、法圈的分类/144
1.各样式构成要素的比重/144
2.法圈分类的试行方案/146
第六章法典论/148
第一节《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148
一、法典比较的意义/148
二、(法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152
l成文法地区与习惯法地区/152
2习惯法的采录/156
3.实务法律家阶层的兴起/160
4学说活动与王室法令/163
5.革命立法——过渡时期法/165
三、《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167
四、《法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172
1自然法法典/172
2.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妥协/175
3.文体、用语/178
五、《德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历史情况/180
1罗马法的继受/180
2.启蒙主义与理性法论/185
3.历史法学派与潘德克顿法学派/189
六、<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192
七、《德国民法典》的精神与本质特征/198
1.潘德克顿法学的法典化/198
2.法律技术、文体、用语/200
第二节苏联的民法典/204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念/204
二、俄罗斯法的传统/208
三、革命与1922年<苏俄民法典)/213
四、《民事立法纲要)与1964年《苏俄民法典》/219
五、(苏俄民法典)的精神和基本特征/225
l民法的社会主义化/225
2苏维埃民法的基本原则/226
3《民事立法纲要》及〈苏俄民法典〉的体系
和内容/228
4概念、用语/230
六、重建与苏维埃民法/232
第三节英美的法典/234
一、英美法源理论的新发展/234
二、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分道扬镳/236
三、法典化思想的展开与挫折/240
四、英国的法典起草方法/244
五、民法典、教科书、法学教育/247
六、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典/249
1.美国继受普通法的特殊情况/249
2美国的法典/250
第七章法律家论——法律秩序的创造者/256
第一节法律秩序创造者的意义/256
第二节法国和德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259
一、《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259
1.《法国民法典》与律师(avocat)/259
2《法国民法典》编纂委员的出身与思想倾向/262
3.〈德国民法典〉的起草委员会/264
二、教授与实务家——以判决书与教科书的撰写
方法为中心/266
1法国简洁的判决书与注释性教科书/266
2.德国的体系性、批判性教科书与论文式判决书/270
三、法律家资质的形成/273
1.法国的法学教育与多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273
2德国的法学教育与一元化法律家培养制度/278
四、法律家之间的阶层分化/282
1.法国的律师/282
2德国的大学教授/289
第三节英美的法律家/299
一、作为法律秩序刨造者的英美法律家/299
二、英国法律家资质的形成/302
三、现在的法律家培训制度/306
四、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家/310
1美国独立前后的法律家/310
2.美国的法律家培养途径/313
3.美国法律秩序的创造者/317
第四节苏联的法律家/327
一、法、法律家观、法学教育/327
二、选举产生的法官/331
三、倍受轻视的律师/336
四、专制与专政权力下的教授/342
五、检察官——“沙皇之眼”的后继者/347
主题索引/352
人名索引/366
译后记/374
修订版后记/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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