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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永嘉 著,胡杨文化 出品,有容书邦发行
出版社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9534894
出版时间2023-09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88元
货号29621984
上书时间2024-12-23
本书凝结了历史学家朱永嘉先生有关明史研究的心得。作者以明代政治制度为中心,上溯渊源,下析演化,从国家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上剖析中国政治制度演化中的核心问题,举凡内宫、外朝、军兵、司法,从决策到行政、从中央到地方等方方面面的相互关系,都作了全面深入的阐述。作者还对众说纷纭的分封制与郡县制问题、军兵问题、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厘清,并对东宫制度做了开创性的梳理工作。
朱永嘉(1931—2023),历史学者,原上海市委常委。早年师从陈守实、周予同、谭其骧等文史名家,曾任教于复旦大学历史系。后从事秦汉史、三国史、明史等方面的研究。著有《晚年毛**重读古文内幕》《论李贽》《商鞅变法与王莽改制》《刘邦与项羽》《论曹操》《从万历到康熙》《读史求是》等。
自序
第一讲 明代的立国建制
一、朱元璋建立的新王朝为什么叫明朝
二、朱元璋的立国建制
三、关于废除宰相制度的问题
四、后宫制度之一——后妃的管束
五、后宫制度之二——宦官的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
六、以内制外——丞相制度如何演化为内阁与司礼的对柄机要
第二讲 东宫制度
一、围绕接班人问题的东宫制度
二、教辅功能的理想与实际——关于东宫制度的历史考察
三、东宫机构的演化及其班子成员组成的变化
四、东宫制度的实际效果与太子们的遭际——以唐代为例
五、交接班过程中东宫官员与朝廷大臣的悲哀和苦衷
六、明初东宫与诸王制度设置的构想和靖难之役
七、明成祖时东宫与诸王的矛盾斗争
八、明中叶权力交接的两种状况
九、有关东宫制度的结束语
第三讲 军兵制度
一、承平之时军队的功能
二、中国历代关于战争问题和军兵制度的基本理论
三、关于京卫与天子亲军的设置
四、关于明代的卫所制度及唐的府兵制度
五、卫所制的前身——唐代的府兵与卫所兵制的比较
六、明代的军屯与军队的给养
七、关于军民分籍管理和清理军籍的问题
八、明代卫所制度的衰亡
九、卫所以外的其他兵种
十、明代的军事管理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十一、柳宗元的《封建论》及其历史影响
十二、苏东坡的《论封建》与朱元璋的一个失误
十三、明以后军兵制度的演化
十四、民国初年的军阀割据
十五、民国初年关于军阀问题的认知过程与国民党以党治军的实践
第四讲 地方行政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二、分封制与郡县制
三、反反复复的分封制下的王国制度
四、明代分封宗藩之制度设计
五、汉唐地方行政机构两次由二级制转向三级制的缘由
六、宋元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化
七、明代地方行政机构——由行省到三司到三堂
八、明代省与府县之间道的设置
九、明代府州县一级官员的组织结构与施政方式
十、明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历史线索
十一、结束语: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
第五讲 司法制度
一、立法、变法与依法治国
二、明代刑法制度的立法——《大明律》《大明令》《大诰》和条例及榜文
三、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明代司法机构审案的程序
四、锦衣卫与东厂、西厂、内行厂 ——明代的特种刑讯(承办诏狱的机构)
五、明代地方司法诉讼制度
六、朱元璋的布衣情结
七、空印案
八、郭桓案
九、《大诰》四篇
十、胡惟庸案
十一、蓝玉案
十二、重刑大狱之后
第六讲 《皇明祖训》与朱元璋后继子孙的作为
一、明初建国时的历史特征
二、明朝中后期的十二个皇帝
三、朱元璋为子孙设计的国家机构
四、《皇明祖训》的要点
五、废丞相后的内阁制度——变相的丞相制度
六、朱元璋身后宦官预政的问题
七、只知嬉戏玩乐的正德皇帝
八、选师容易选伴难
九、迷信道士追求长生而荒于政事的嘉靖皇帝
十、嘉靖的斋醮与阁臣之间的钩心斗角
十一、明宪宗对万贵妃“恣宠专幸”的问题
十二、关于周期率问题的题外话
十三、明代中后期的政治经济危机及其调整
十四、从宪宗到孝宗的短期政治调整
十五、武宗在位前后的变局
十六、隆庆这六年再一次短暂的轮回
十七、朱元璋的明祖训有效吗?
十八、结束语:帝王制度与宗法制度及其相互关系
后 记
本书凝结了历史学家朱永嘉先生有关明史研究的心得。作者以明代政治制度为中心,上溯渊源,下析演化,从国家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上剖析中国政治制度演化中的核心问题,举凡内宫、外朝、军兵、司法,从决策到行政、从中央到地方等方方面面的相互关系,都作了全面深入的阐述。作者还对众说纷纭的分封制与郡县制问题、军兵问题、制度设计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厘清,并对东宫制度做了开创性的梳理工作。
朱永嘉(1931—2023),历史学者,原上海市委常委。早年师从陈守实、周予同、谭其骧等文史名家,曾任教于复旦大学历史系。后从事秦汉史、三国史、明史等方面的研究。著有《晚年毛**重读古文内幕》《论李贽》《商鞅变法与王莽改制》《刘邦与项羽》《论曹操》《从万历到康熙》《读史求是》等。
自序
这是我自2009年11月起,至2011年6月的六次关于明史的讲稿。起因是上海一个企业的陈总邀请我为其属下高管每月开一次讲座,作为他们的学习讨论会。他们想学历史,所以请我去给他们的工作人员讲讲明史。我们现在是社会主义体制下的市场经济,企业既要在市场上博弈,还要接受国家的行政管理。从市场这个视角讲,中国古代的市场与现代的市场,已不可同日而语了。从行政管理讲,如今与古代也有很大的变化,但毕竟是从中国传统演化而来,所以从国家管理制度的层面讲一点历史知识,或许对听者还会有一点启发。
过去王亚南先生写过一本《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可以说是研究中国官僚政治制度的经典了。他讲了中国官僚制度的两个杠杆,一个是税制,一个是科举制,也就是人事管理与财税制度两个方面。人事讲官僚的来源,那个时代是科举考试制,现在是高考制度与公务员考试制度。财政说到底是税制,他讲的是两税制,那也是中唐以后的事,之前是租庸调制度,它与土地制度紧密相连。在这方面我一下子也讲不出什么新意,故我只能另辟蹊径,换一个视角,从国家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上剖析中国政治制度演化中的一些核心问题,以明代的政治制度为中心,上溯其渊源,下析其演化。
中国古代国家管理的中心是皇权问题,它是宗法式的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标志,包括内宫、外朝、军兵、司法,从决策到行政,以及中央和地方等方方面面的相互关系。要说清楚这些问题,那么这次讲明史便不能似过去讲断代史那样,以人和事为线索,按时间次序讲,而是应依制度层面,通过一个个剖面来解析中国古代国家制度的来龙去脉。中国历史上每逢改朝换代的时候,新朝总要通过修史来总结前朝所以兴亡的经验教训,进而设计新朝的政治体制,这几乎是每朝开国时必有的措置,明朝建国时也不例外。这就是以史为鉴,也就是李世民所说的“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旧唐书·魏徵传》)。
中国历朝历代建国的皇帝中,出身于布衣的只有两个人,即刘邦与朱元璋,都是平民百姓出身,历经艰险才取得天下。他们都曾议论过前朝何以亡、自己何以兴的问题,同时他们也只能接受前朝,甚至是历朝历代留下的政治文化制度,在这些政治遗产大框架基础上,做某些修修补补,以显示其新的气象。而这些在原有框架基础上所做的调整,其效果究竟如何?那也只能让历史来检验了。刘邦是在汉高帝五年(前202年)打败项羽,拥有天下,在诸侯王拥戴下即皇帝位,到十二年(前195年)便去世了,只做了七年皇帝。《汉书·高帝纪》载其临终时的情况:“疾甚,吕后迎良医。医入见,上问医。曰:‘疾可治。’于是上嫚骂之,曰:‘吾以布衣提三尺取天下,此非天命乎?命乃在天,虽扁鹊何益!’遂不使治疾,赐黄金五十斤,罢之。”刘邦最后一年还在领兵打黥布,为流矢所中,根本没有时间让他充分讨论制度变革的问题。刘邦军队进咸阳时,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书·萧何传》),所以只能是汉承秦制;而项羽进咸阳时,只知道放一把大火烧之,恢复分封诸侯王的地盘,实施权力和利益再分配,结果是让自己四面树敌。刘邦平定异姓诸侯王之后,那时“以海内初定,子弟少,激秦孤立亡藩辅,故大封同姓,以填天下”(《汉书·高五王传赞》)。这就为以后“七国之乱”埋下了隐患。故文帝时,贾谊上《治安策》便讲道:“天下之势方病大瘇,一胫之大几如要(腰),一指之大几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伸),一二指搐,身虑亡聊(赖)。失今不治,必为锢疾。”(《汉书·贾谊传》)这个问题在景帝时终于爆发。贾谊在《治安策》的基础上曾经为汉文帝做了整体设计,然而文帝不敢触动既得利益集团。《汉书·贾谊传》说:“诸法令所更定,及列侯就国,其说皆谊发之。于是天子议以谊任公卿之位。绛、灌、东阳侯、冯敬之属尽害之,乃毁谊曰:‘雒阳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于是天子后亦疏之,不用其议,以谊为长沙王太傅。”制度的变革,实际上是利益的再分配,要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相当困难。汉代诸侯王的问题,要到汉武帝时才真正解决。汉武帝时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际上也带有制度变革的性质,有窦太后在,他汉武帝就动不了。武帝即位的次年,即建元二年(前139年),“冬十月,御史大夫赵绾坐请毋奏事太皇太后,及郎中令王臧皆下狱,自杀。丞相(窦)婴、太尉(田)蚡免”(《汉书·武帝纪》)。要到窦太皇太后、王太后她们去世以后,汉武帝才能做主。汉家的制度,汉宣帝曾对其太子刘奭明确说过:“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汉书·元帝纪》)霸道是指法家,时汉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因而喜欢淮阳王,称:“淮阳王明察好法,宜为吾子。”(《汉书·元帝纪》)王道是指儒家,讲礼治,法家是讲依法治国。汉武帝以下至宣帝,实际执行的是儒表法里,并非纯任儒生。从汉代制度变革的过程可以知道,它是权力与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各种力量较量的结果,需要时间来检验其成败得失,它的最终完成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并非贾谊那样做一次顶层设计便能实现目标。
朱元璋比刘邦幸运,他是二十五岁起兵参加红巾军郭子兴部,那一年是至正十二年(1352年)。朱元璋于至正十六年(1356年)带兵过江攻克集庆,由此开始自立门户。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正月在集庆即吴王位,在群雄逐鹿中独树一帜。洪武元年(1368年)他正式在南京即皇帝位,定国号为明,那一年朱元璋只有四十一岁,至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去世,足足做了三十年皇帝。与刘邦相比,他有充裕的时间为自己建国立制。从洪武元年立国起,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明亡为止,这个王朝前后有二百七十六年时间。从有明一代的历史,回过头来审视朱元璋在洪武那三十年时间中,为明朝政治制度设计所做的种种努力,其中之得与失,还是对后人有鉴戒的意义。
国家政治制度,本质上是国家权力组织机构及其运行的程序和方式,它规范着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以它又是社会的一种公共权力。这一套组织结构及其运行程序,与其立国的宗旨,用现代社会通用的文字表达出来便是宪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各自的关系法等。那么多用于规范制度的法令,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怎么办事,这是从积极方面讲;一是违反这些规定时,要怎么处罚,这是从消极方面讲。从历史上讲,最早的成文法,如儒家经典《周礼》便是周王室官制和战国时各国职官制度汇编而成的典章。最早的刑法见于记载的是春秋时郑国子产所著的《刑书》。战国时魏国的李悝总结各国典制的《法经》,共有六篇,亦称《六法》。从文献记载上看,《法经》的正文称法,补充法的条文称律。至秦国商鞅变法,则连同正文一起改称律,因而改《法经》六法为《六律》。从传统文献看,律的名称由此开始。1975年底,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了一千多枚竹简,大部分内容为秦律,其中有《田律》《仓律》等十八个律名。此外还发现有《魏户律》和《奔命律》,说明自李悝以后,魏国同样以“律”来指称《法经》。唐代的成文法典继秦汉之律令演化而成,包括律、令、格、式四大类。其中令与式是从正面规定国家的制度、职官的职掌、活动的方式,律与格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式所给予的惩罚。朱元璋在明代洪武年间立国的章法,便是承汉唐的建制而来。明代国家机构的组织,《明史·职官志一》称:“明官制,沿汉、唐之旧而损益之。”至于刑法,《明史·刑法志一》称:“明初,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这里所说的汉《九章》,是指萧何在李悝《法经》六篇之外,加《户》《兴》《厩》三篇,谓之《九章九律》,《厩》即《厩律》。朱元璋为明帝国建章立制,实际上做了两件事,一是制定《皇明祖训》,它既是有明一代的家法,也是国法,这属于正面讲国家的组织机构及帝王执政的基本方针。朱元璋在《皇明祖训·序》中说:
朕观自古国家,建法立制,皆在始受命之君。当时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内,民用平康。盖其创业之初,备尝艰苦,阅人既多,历事亦熟,比之生长深宫之主,未谙世故,及僻处山林之士,自矜己长者,甚相远矣。
换一句话说,法制的建立是从实践中来。朱元璋的另一段话是说明其建立法制的过程,他说:
盖自平武昌以来,即议定著律令,损益更改,不计遍数。经今十年,始得成就,颁而行之,民渐知禁。至于开导后人,复为祖训一篇,立为家法。
朱元璋的《皇明祖训》既是他的家法,也是国法。《礼记·大学》中说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个方面环环相扣。对一般士大夫而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四者之间,修身、齐家是前提条件,然后才能谈到治国、平天下。那个治国,在古代是指治理诸侯国,秦汉以后是指地方官管理一方百姓,也就是《韩非子·显学》中讲的“宰相必起于州部”。天下是指整个王朝,与今天的世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与国及天下是完全不同的范畴,家事与国事、天下事是有区别的,而国事与天下事则是属于同一范畴。这两个范畴之间,有公与私的区分。从修身的角度讲,要正心诚意,它的前提是格物致知,才能懂得是非与得失。然而人的知识很难仅仅从书本的间接知识上获得,还得从社会实践的直接知识上获得。作为士大夫来说,他们还不是在与社会隔绝的状态中成长,多少还有经受艰苦磨炼的机会。对于王者来说,除了立国之初的一、二代君主还能从实践斗争中磨炼自己的才干,后面的历代君主,只能生在深宫之中。宫廷制度,包括东宫制度,都把继承者的生活与社会隔绝了,他们只能“宫生内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皇明祖训·祖训首章》),即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
如此这般的宫廷生活,把王子王孙们与民间的日常生活完全隔离开来,结果是他们失去了来自社会和民间的气息。明武宗正德皇帝在宫廷里面建豹房,仿照民间搞集市,他的微服出行,所谓的游龙戏凤,从帝王的角度虽然荒唐,但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他想冲破宫廷生活束缚的童稚天真。官僚的生活,也有类似的情况,前衙后院,某种意义也是前朝后宫的复制。官僚有自己生活的圈子,脱离了民间的日常生活,就是脱离了生养他们的大地或者说脱离了地气,帝王之气和官僚主义是管不好国家大事的。即使在今天,这个教训也值得我们吸取。真正的群众路线,必须与群众日常的生活打成一片,毛泽东在延安时住在枣园,就能与老百姓自由自在地拉家常。皇子皇孙的后代,他们不可能如朱元璋那样“幼而孤贫,长而值兵乱,年二十四,委身行伍,为人调用”,尝尽人间甘苦。汉宣帝所以高于元、成、哀、平诸帝,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因为他早年生长于民间。他们成长条件不同,仅靠读圣贤书,即使从娃娃抓起,也很难使人做到正心诚意而完成修身的功夫。而宫廷内部众多后妃之间的钩心斗角,同样也很难达到齐家的境界。
从客观环境上讲,依照嫡长制继承皇位的帝王,齐家的事固然难办,治国便更加困难了。家事和国事对于王者而言,二者又很难分得清。国事与家事搅和在一起,往往带来很大的麻烦,家事往往变成国事,家事中的纷争,往往影响国事。朱元璋的《皇明祖训》是从家事出发,实际上变成国事了。这一份祖训是从正面讲该怎么办,如皇位的交接班问题是国事,但也涉及皇室家族内部复杂的相互关系。后宫制度本来是帝室的家事,但也往往成为国事,后宫的关系处理得好与不好都会影响到国事。我参观过北京的故宫,它是明代宫廷生活的遗存,在我心目中,它那么富丽堂皇,既是人间天堂的象征,然而又是一座牢狱,在里面生活的人,实际上过不了正常人的生活。那个地方本质上是一座华丽的人间地狱,多少罪恶的渊薮从那儿萌发,在那儿有什么人性可言!当然,它如今作为博物馆,无法展示真实帝王生活的另一面。朱元璋的《皇明祖训》,主要是从正面讲,要求其子子孙孙如何办的问题,也是国事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至于从负面讲,如果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置和惩罚的问题,那就是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和《大诰》。他在《大明律·序》中说: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敕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
这里律是条文,《大诰》的前后三篇与《大诰武臣》则是属于案例。这篇序文下发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从这个过程可以知道朱元璋为明帝国长治久安所做的建制立法,前前后后贯穿于他在位的三十年。我们现在来读《大诰》上的这些文字,往往只看到他的严刑峻法和刑罚的残酷性,但仔细分析,他的重点还在治官,除了刑罚之外,还有他苦口婆心说教的一面。很少有人透过这些残忍的刑罚,看到他布衣情结的那一面。他毕竟是一个出身于平民的布衣皇帝,吴晗多次修改《朱元璋传》,但始终不能令毛泽东满意,缺少的东西,正是在如何揭示朱元璋布衣情结的一面。朱元璋的《大诰武臣》是治军的,如果认真去读他写的《大诰武臣》的序言,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对那些带兵的将领如何苦口婆心,同时对军官虐害士兵又是多么痛心疾首,他说:“我这般年纪大了,说得口干了,气不相接,也说他不醒。”他处理的那么多大案,从郭桓案、胡惟庸案到蓝玉案,杀的是贪污腐败的官员与将领,不是无辜的百姓和士兵。吴晗看到朱元璋残酷的一面,没有看到朱元璋因布衣情结而同情下层社会受欺凌之弱者的另一面。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朱元璋在祖训中,有对王者的告诫,但在律文中却没有王者违反祖训后如何制裁的条文,这就为不肖子孙的胡作非为留下很大空间。
那么朱元璋在明朝建立后三十年的时间内,为建国立制所制定的那么多典章制度都有效吗?从他身后的二百多年历史看,效果实在很有限。为什么?因为事物发展的逻辑不等于建章立制的逻辑演绎,往往只能是“有心栽花花不发”。制度的形成和定格,不是靠顶层设计者的良好愿望就能实现的。制度的发生、形成和确立都需要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百代都行秦政法”,它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形的。从根本上讲,制度是人类长期活动过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自身演化而成的,很难靠某个圣人设计而成形并流传不绝。明代的典章制度,尽管还是在汉唐这个传统上做一些修修补补,但能够留得下来的也有限,实际上正说明了典章制度的顶层设计有它的局限性。无论什么制度,总还是先有事实,后有概念,任何法制的建立,都只能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总结概括,进而成为书面的成文法。习惯先于法制,成文法只能是习惯法的抬升,其成形经常表现为“无意插柳柳成荫”。这个成荫之柳,往往具有两面性,有笔直的,也有歪歪斜斜的,这个事情很难勉强。当然,我并不否认杰出人物在矛盾尖锐和条件成熟时,果断地采取措施,能在解决各种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相关法制。但这个解决具体问题的过程,往往既有正面的经验,也会有负面的教训,这个世界上没有一贯正确的人和完美无缺的事,要知道成绩与不足、优点与缺点往往是共生的,否则便没有辩证法了。因而可靠的顶层设计往往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中,不断积叠经验而逐渐形成成文的法典,说到底还是先有事实后有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已七十多年了,这七十多年我们已积叠了不少正面和负面的经验与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及当前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我们逐步完善政治制度创造了客观条件。它的定型还需要时间,有的要从习惯或惯例逐渐转化为法典,不可能从人们心中的愿望如公民社会或者所谓普世价值之类的概念出发,而应从我们国家的历史传统和当前实际情况出发来总结经验教训,使之定型成为法典。了解一下明代初年朱元璋建制立法的过程,及其在有明一代发展的实际影响,或许对我们今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会有所启发。我为这六次讲座所写的讲稿,其目的即在于此。
宋人欧阳修对制度的建置和改革持慎重的态度,他一贯信奉法不能以自行的原则,如果不讲人才的培养,专讲制度,往往无助于实际。如果经常盲目地在制度设计上兜圈子,那就很难取得实际效果。他在《准诏言事上书》一文中说:
夫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今出令之初,不加详审,行之未久,寻又更张。以不信之言,行难从之令,故每有处置之事,州县知朝廷未是一定之命,则官吏或相谓曰“且未要行,不久必须更改”;或曰“备礼行下,略与应破指挥”。旦夕之间,果然又变。
故出令要慎。他在《与田元均论财计书》中说:“建利害、更法制甚易,若欲其必行而无沮改,则实难;裁冗长、塞侥幸非难,然欲其能久而无怨谤,则不易。”朱元璋花了三十年时间进行建章立制,在其身后的效果尚且如此,在我们今天更要慎之又慎,最重要的还是雷厉风行地去解决一个又一个具体问题,集腋成裘,填平补齐,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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