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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省法学会仲裁法研究会 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25433
出版时间2018-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80元
货号26439986
上书时间2024-11-01
《中国仲裁史稿》按照编年体,以资料汇编的形式逐年展现中国仲裁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史料。这些史料均系编者多方搜寻整合而来,主要包括仲裁活动资料、仲裁会议讲话资料、仲裁制度文件资料、仲裁机构及受案量统计资料。所有的资料未曾进行主观编辑和评价,力图将资料原始、真实、客观的面貌展示给读者,避免可能发生的诸多争议。
《中国仲裁史稿》按照编年体,以资料汇编的形式逐年展现中国仲裁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史料。这些史料均系编者多方搜寻整合而来,主要包括仲裁活动资料、仲裁会议讲话资料、仲裁制度文件资料、仲裁机构及受案量统计资料。所有的资料未曾进行主观编辑和评价,力图将资料原始、真实、客观的面貌展示给读者,避免可能发生的诸多争议。
代序 关于中国仲裁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的两点意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在党的路线指引下,经过全国仲裁界20多年艰苦奋斗,取得了显著成就。10余年前,根据仲裁事业持续发展和更好地为党提出的奋斗目标服务的要求,仲裁界提出了仲裁事业二次创业和创建我国仲裁基础理论--中国仲裁学。当前,我国仲裁事业正处在二次创业的跨越式发展阶段,中国仲裁学的创建也有了比较实际的起步。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仲裁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中国仲裁学院。现就我国仲裁的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问题讲两点意见,抛砖引玉。其中,难免涉及具体工作,请大家从研究的角度考虑并提出意见。
一、关于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研究必须始终牢牢把握的一条基本原理
仲裁是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从事仲裁工作和理论研究的人都应当明确一条基本原理:人类社会的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是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第二性的,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决定纠纷解决方式,有什么样的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就有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是相反。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和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不是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适应纠纷解决方式。这是已经被几千年人类社会纠纷解决实践所证明的,是人类社会纠纷解决实践进步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研究的认识基础和行为准则。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研究和从事社会纠纷解决,首先要客观、全面、真实地把握社会纠纷产生的原因、形成的规律、具体的特点、发展的趋势和纠纷解决的需要,然后才有可能设置出与之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研究任何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发展都必须始终坚持从社会纠纷及其解决需要的实际出发,脱离了这个实际,忽略了这个实际,所有的想法、说法都是纸上谈兵,都不会产生好的、有效的作用。今天,在研究包括仲裁在内的我国社会纠纷解决工作和基础理论创建时,首要的、根本的是科学总结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纠纷产生及其妥善解决的规律,根据我国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研究制定更多更好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越来越多的社会纠纷的基本方略。
近仲裁界正在热议"一带一路"倡议和自贸区纠纷解决。在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的"一带一路"倡议和自贸区纠纷统计分析的情况下,在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产生的具体合作纠纷(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纠纷)和自贸区纠纷形成的规律和解决的需要尚没有清晰的判断、准确的把握时,无论设置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都还是预设性的,还要在以后"一带一路"纠纷和自贸区纠纷解决实践中接受检验,现在还不能把话说得太满、太死。
"一带一路"纠纷的解决,情况会更复杂些。"一带一路"纠纷的解决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众多,实施的项目周期长,纠纷解决的复杂程度高。既要考虑以我为主,又要充分兼顾他人;既要看到眼前,又要虑及长远。纠纷解决难度系数较大,现在尚无成算,亦无充分把握,不能"冒叫"。目前需要并能够明确的是,"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保障,"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的任务是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一带一路"纠纷具有一般国内纠纷、涉外纠纷所不同的、特殊的纠纷解决需要。"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双赢"的精神本质地反映着"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根本需要,是"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的构建和开展,必须根据"合作、双赢"精神,尽可能使产生纠纷的合作双方在纠纷解决中能够合作解决争议,努力实现纠纷解决的"双赢",争取没有败者,以使双方还能继续合作下去。既要尽量避免因纠纷的解决把合作者赶走吓跑,又要注意避免我国利益因纠纷解决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在很多时候恐怕不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是需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地域跨度大、纠纷解决文化差异大,切忌简单套用、拼凑已有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只有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精神,牢牢把握"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具体特点和需要,认真总结"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情况和已经发生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经验教训,才有可能制订出保障"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贯"东西"、通"南北"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方略。
仲裁,首先是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其次才是专业纠纷解决方式,离开了社会,专业就失去了意义。当然,没有专业性也是不行的。为什么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从根本上讲,这项事业是根据中国社会而不是外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而设置、生存、发展的。换言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纠纷性质、不同的纠纷解决文化和传统、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是不同的。中国仲裁事业的任务只能是满足中国社会和与中国利益相关的纠纷解决的需要。仲裁界一直有迈出国门、裁处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纠纷的愿望,其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这个问题并不是工作和理论研究问题,而是策论主张。仲裁法规定的我国仲裁工作是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尚不包括国际争端仲裁。中国仲裁要不要、能不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是综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外经外交需要作出的国家判断问题,而不是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策论的判断问题,宜先内部研究为妥。待有国家外交外经决策后再说也还来得及,也适当些。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无论是世界警察还是世界判官都是有问题的,还是多当建设者合适些。至少现在是如此。
我国仲裁事业20年来取得的辉煌创业成就,采取的一系列正确的发展战略和策略,概括起来就是一条: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离开了我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任何事都是难以办成的。"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纠纷解决需要,是中国仲裁、中国社会纠纷解决事业永不枯竭的发展源泉。以上,也是中国仲裁学理论基础的主要内容。只有科学的研究,才有研究的科学。创建仲裁基础理论,亦是如此。
二、关于现代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研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现象或定律
人类社会近100年的发展超过以往1000年,甚至还要更多。伴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改革开放后为典型,出现了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也可以称为人类社会纠纷发展的现代定律,值得我们高度关注、深入思考并寻求对策。即并非经济社会越发展、科学技术越进步,社会纠纷就越少,而是恰恰相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飞跃前进,带来了社会利益主体的大量增加、社会利益关系的大量增加、社会利益活动的大量增加、社会利益冲突的大量增加。至少在目前和可看到的将来是如此。
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几十年的相对和平时期获得了较快发展,同时,社会纠纷急剧增加,已有的、传统的、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已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严重影响着美国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形势决定任务、方针和政策。社会纠纷发展的形势决定社会纠纷解决实践的任务、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这既是必然的客观要求,也是重要的实践原则。美国因应大量增长的社会矛盾,推出了多元的纠纷解决办法,动员和组织专门或者非专门的社会机构和力量开展纠纷解决工作,建立了一个具有美国特色、满足美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的多元社会纠纷解决体制。美国多元社会纠纷解决体制的建立,是对美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的重大变革,是根据美国社会纠纷发展形势对纠纷解决的需要进行的改革。其初由司法推动,动机是为司法减负,但变革的结果却产生了深刻的社会意义。美国的多元纠纷解决实践至少具有以下3个鲜明特点:一是社会纠纷解决主体多元,可以不去司法机关;二是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方法多元,可以不用司法程序;三是社会纠纷解决依据多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不以法律为依据。这样一来,就使广泛的社会力量参加社会纠纷解决成为可能,并极大地提高了纠纷解决的灵活性,减少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限度地满足了社会纠纷解决的各种需要。美国作为法治国家,采取上述"三个多元"解决社会纠纷,是值得思考的。美国以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为标志,建立起开放性的、社会性的、群众性的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格局,较好地适应了日益增长的美国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特别是通过社会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化和灵活性,积累和动员了庞杂而巨大的社会纠纷解决能量,大大提高了美国社会纠纷解决的有效性、时效性和实用性,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纠纷解决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被动局面。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好、快的时期,也是在世界民族发展史、国际社会发展史中受瞩目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民利益和权利种类、范围大幅增加,利益活动空前丰富,同时,利益冲突也在前所未有的快速、大量产生。2017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案件已经飙升到2000万件。社会纠纷是社会矛盾发展的结果。法院受理案件的增长是我国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发展的表象。被称为"诉讼爆炸"的,其实是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爆炸"。这说明在我国社会也同样显现着经济社会越发展,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就越增加的定律,同时还说明三点:一是在这个历史阶段,我国社会普遍存在大量的社会矛盾;二是大量的、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消弭,形成了社会纠纷;三是大量的社会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国民中每千人即有15人打过官司,成讼率高。而且又说明,面对如此数量级、普遍性的社会纠纷,靠建设"高精尖""高大上"的纠纷解决组织,是不能满足和适应当今时代我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的。案件有标的高低之分,但纠纷并无高端低端之别。仲裁并不比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更高更强。全国3000多家法院、数以十几万计的法官都难以应对的社会纠纷,也不会是几家所谓高端的纠纷解决组织或仲裁机构就能应付得了的。目前,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仍然是沿袭诉讼为主的模式,不仅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过高,而且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代价巨大,将不可避免地阻碍和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产生的定律本身即包含着问题解决的逻辑,这是问题导向思维的哲学思辨依据。现代社会纠纷发展的定律必然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催生着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变革。人类社会的这100年,既是快速发展的100年,也是社会纠纷大幅增长的100年,更是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变革的100年。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已成明日黄花,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干工作、搞研究要有历史感悟力。对于任何国家来说,无论处于任何历史阶段,社会纠纷解决方式都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重要方式,都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前进、而变革。中国是有着悠久的纠纷解决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是有着灿烂的纠纷解决文明的民族。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历来都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政务,"讼平"既是重要的政务目标,也是国策,所谓"河清、海晏、讼平"是也。今天我们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研究包括仲裁在内的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努力创建包括中国仲裁学在内的社会纠纷解决理论,更好地发挥仲裁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工作以保障国家各项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这既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历史使命,也是对人类、对国际社会纠纷解决事业的贡献。这也是我国仲裁学的基本任务和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中国仲裁是中国社会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行变革,以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中国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目前,中国仲裁已在变革。继2005年全国仲裁界开始"二次创业"后不久,仲裁界提出了创建中国仲裁学,意在为中国仲裁变革打下思想基础。尔后,由武汉等几十家仲裁机构带头树立了"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开展了"受理案件多样化、解决纠纷多元化"(以下简称"两化")试点,并迅速成为全国仲裁界普遍的变革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引导并推动了我国仲裁事业迈进20年创业历史上第二次跨越式发展阶段。"两化"成为继"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之后,又一个发展总战略和总策略。几乎同时,由广州等10家仲裁机构率先并带领全国100多家仲裁机构开展了"数字仲裁"的试点,为我国仲裁现代化建设并跨上国际纠纷解决实践的前沿,做出了重要探索。无论是"两化""数字仲裁",还是我国仲裁界的其他变革探索,都是根据我国社会纠纷大量产生、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并针对传统仲裁"小众服务产品、非主要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传统商事活动产物"的短板而采取的社会适应性变革。变革的结果扩大了纠纷解决的领域,适应了新兴民商事活动解决纠纷的需要,丰富了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提高了纠纷解决的灵活性和广泛性,满足了社会纠纷解决的各种需求,扩大和提升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社会作用,成为打造我国仲裁升级版的重要引擎。
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和变革从来不缺少他山之石和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国际借鉴。中国社会纠纷解决实践是国际纠纷解决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仲裁理论的建设是世界纠纷解决认识深化和规律把握的重要体现。借鉴的目的要始终放到服从和满足我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上来;始终放到在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社会纠纷高增长的情况下,如何更多、更好、更及时地解决社会纠纷上来。无论借鉴哪个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解决做法,都要以实现借鉴目的为原则和衡量标准,这是国家间相互借鉴的共同借鉴原则和做法。要注意的是,中国仲裁是以国内仲裁为一般、涉外仲裁为特殊,因此,主要应借鉴他们国内、境内纠纷解决和涉外纠纷解决的做法。同时,做好国际借鉴工作还要注意提高适应性,减少排异性。如中、美两个国家是当今世界两个经济体,都具有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纠纷高发等特点。在解决国内社会纠纷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处和很强的相似度,又有较大的差异性。这是两国纠纷解决实践和理论可以相互借鉴的基础。认真、准确地把握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纠纷产生和解决的相似度和差异性,就可以避免或者减少借鉴的盲目性,就不会"南橘北枳"。
后,中国仲裁学是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并不排斥工匠理论。中国仲裁学是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实践和发展规律的概括,回答的是仲裁作为一个客观事物、一个社会现象、一项社会事业是什么、为什么等根本性问题,解决的是关乎事业全局大局的方向、道路、指导思想和战略策略等基本问题,对事业发展、认识深化具有指导作用。中国仲裁学作为仲裁思想指导的理论基础,将对我国仲裁事业考虑事情、判断事情、辨别事情和检验事情提供科学基准。仲裁实践具体操作的专业性、技术性认识和论述,是仲裁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来源和丰富。一个是基础的理论,另一个是理论的基础。两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只不过在纠纷解决方式变革的今天,创建中国仲裁学,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迫切性、重要性要更强一些。
卢云华
2018年1月8日
前言
古语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时处中国仲裁的关键发展阶段,我们在仲裁领域不断地取得成果和突破,无论是制度建构、机构设置,还是业务扩展、文化建设,均有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可谓成功创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体系。与此同时,我们亦应及时回顾和总结中国仲裁发展的历程,力求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通过研究中国仲裁的历史,既可对过往经验予以温故而知新,亦可对现实中的诸多问题予以解决之法。比如,中国仲裁的整体发展脉络和时间节点是什么?中国仲裁所取得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国家政策对仲裁的态度是否存在过转变?现行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的数量与质量是否均衡?中国仲裁的发展特点及弊端有哪些?这些问题的顺利解答对于中国仲裁的持续发展无疑大有裨益,而客观、全面地还原中国仲裁的历史,更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惠民之举。
然而,如何定义中国仲裁的历史,是仲裁理论界与实务界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若从仲裁思想萌芽起算,自可追溯到传统中国社会的思想积淀;若以西式仲裁为标准,又可从近代西学东渐的浪潮中寻找起源;若以政权更迭为时间节点,似乎应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予以还原;若结合现代仲裁特点与中国自身特色来判断,则有必要以20世纪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序幕。总而言之,关于该问题的探索可谓聚讼不已。从当代史学主张解构宏大叙事、探求历史碎片中真实的因果联系这一价值追求来看,中国仲裁的历史理应以《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展开节点。缘何?其一,即便此前已存在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明确的"仲裁"提法,但《仲裁法》的制定与施行代表着中国仲裁制度的正式建立;其二,若从传统中国社会开始谈起,难免存在以现代话语强行嵌套古代行为之嫌,也缺乏具体史料支撑,易面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尴尬局面;其三,从概念史的层面来看,当代国人所谈论的仲裁基本上是《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的仲裁,中国仲裁的发展也集中体现在这20余年间。
基于此,本书选择以我国1995年《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中国仲裁史的研究起点,希冀还原中国仲裁在1995~2016年这20余年间的发展历程。至于用什么体例来叙述这一段历史,本书思虑再三,终选择分为上下两编。其中,上编为史料编,下编为史说编。
上编按照编年体,以资料汇编的形式逐年展现中国仲裁发展过程中的相关史料。这些史料均系编者多方搜寻整合而来,主要包括仲裁活动资料、仲裁会议讲话资料、仲裁制度文件资料、仲裁机构及受案量统计资料。所有的资料未曾进行主观编辑和评价,力图将资料原始、真实、客观的面貌展示给读者,避免可能发生的诸多争议。至于每一份材料所代表的具体意义及其展现的发展规律,本书并不深究,仅限于客观呈现。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受限于时间、地域等诸多因素,本书收集到的资料远未穷尽,部分地区仲裁机构的发展史料未被纳入。因此,编者会继续收集中国仲裁史的相关资料并予以整理和陆续出版,以期尽可能地还原中国仲裁以及各地区仲裁的发展历程。
下编则是在上编史料的基础上对中国仲裁发展历程的叙述和分析。借助上编收集的史料,编者分别从中国仲裁的历史沿革、中国仲裁的理论基础、中国仲裁的制度建构、中国仲裁的特色创新、中国仲裁的现代发展五个方面对中国仲裁进行了深入研究。其中,历史沿革将中国仲裁的发展划分为"一次创业、二次创业、两化发展"三个时期;理论基础探讨了中国仲裁的文化积淀,包括民族文化模式、避讼思想等;制度建构从制度层面分析了中国仲裁的制度成果,包括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和存在问题;特色创新相当于总结了中国仲裁的独特之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下仲裁模式;现代发展则是对中国仲裁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进行了梳理,希冀找出中国仲裁的发展规律。
风雨兼程二十载,唯有执念尽芳华。中国仲裁自1995年发展至今,积攒了整整一代人的青春心血,融聚着仲裁工作人员的智慧结晶。中国仲裁史不仅是中国仲裁的发展历程,更是千千万万前赴后继的仲裁人的人生写照。如今,伴随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仲裁更已成为中国法治版图中不可或缺的板块。众人拾柴火焰高,天时地利人和俱备,中国仲裁势必迎来愈加灿烂的明天,打造出令世人侧目的不朽工程!本书回顾过去,立足当下,展望未来,希望为中国仲裁史的研究贡献绵薄智慧,也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一条更加方便的路径。
编委会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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