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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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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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坤著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013765

出版时间2016-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6元

货号9787568013765

上书时间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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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提要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存在着三种缺陷:一是上下脱节。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脱节,总论部分不能够深入到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系统地指导各部门法的研究。二是左右不通。也就是说,分论部分研究彼此之间缺少有机的关联。三是内外失调。对内,不能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科学定义。对外,主要是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失调。总体上看,知识产权法学尚处于前范式阶段,没有形成协调一致、贯彻始终的理论体系。
方法是理论的出处,在理论出现问题的地方需要进行方法论上的反思。本书将知识产权对象设定为“知识”,知识产权法学有着特有的方法论,这就是知识分析方法论。具体研究路径是:首先运用符号学、信息学、系统论方面的理论成果,建构一个科学的、仅仅适合知识产权法特点和要求的“知识”概念,以此作为各种知识产权共同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通过知识功能分析论证各种知识产权之间的本质区别,通过知识要素分析研究知识产权成立和保护的一般规律,使得知识产权真正地成为知识产权。由此,知识概念分析、知识功能分析以及知识要素分析共同构成知识分析方法,并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根据上述理论架构,本书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导论主要包括三节:节主要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的意义,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之所以存在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学是一种病态的学科,没有值得一提的理论体系,因而需要从方法论层面上进行反思;第二节主要是论述了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概念界定和地位,认为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属于知识产权法哲学的组成部分。不过,本书所指的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是一种狭义的方法论,特指知识分析方法论;第三节主要是论述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和知识产权法体系化之间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研究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体系化的具体路径。
章是知识概念分析法。首先通过符号学、信息学、系统论建构科学的知识概念,认为在知识产权法上,知识是一种符号组合,包括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两个层次。接着,认为知识产权法上的知识应当具有创新性和系统性,这两个特征使得知识具有可支配性、商业价值性,从而能够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本章的后部分集中论述了知识概念的科学建构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意义。
第二章是知识功能分析法。首先论述知识功能分析的概念,再分别研究作品功能、商标功能、专利功能与相应的知识产权权能体系之间的关系,论证知识功能是知识产权权能体系建构的核心和灵魂。本章的后部分集中论述了知识功能分析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意义。
第三章是知识要素分析法。本章首先论述各种知识,包括作品、商标和专利都不是混沌直观的整体,而是由符号形式和符号信息两个层次上的各种要素构成。根据来源的不同,这些要素可以区分为存量要素和增量要素两种。接着简要描述了知识要素的分类,探讨知识要素分析的正当性基础,研究知识要素分析法在知识产权法上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应用情况,后集中论述知识要素分析对于知识产权法的意义。

总序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

从经验到理论
——《中国知识产权文库》总序
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知识产权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终于问世。《文库》力图反映中国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所达到的精神境界,汇集中国知识产权的经验总结、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的重要文献,为逐步构建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理论与科学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文库》也为中国,乃至世界法律文化的积淀,注入丰富的内涵。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西方创立的工业文明。几百年来,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对它功能利弊的褒贬,从其出现伊始,就争议不断。今天,人类已进入新经济时代。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采用了数字技术。当前,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制度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人类进步的基本手段。历史证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地推动了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借助于机构、制度的力量,已成为将生产力、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融为一体的系统机制,对它的技术、文化、经济和法律理论分析、历史探究,乃至哲学思考,一再吸引着科学、技术、经济和法律学人的目光。在中国,自晚清起,百余年来,也引起矢志复兴民族,力图融入现代文明的志士仁人对其本质的追问与思考,和对其社会功能的得失权衡。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一部分。中国知识产权的理论,是以国门开启和不断改革开放、渐进融入世界为背景,在传统与现代接续,西学与国情结合的条件下,以中国乃至世界知识产权的表达与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产物。遗憾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尤其受论者心胸狭隘和眼界偏执的局限,对从清末到国民政府时期的情况我们知之甚少,遑论研究,基本没有概念。更无脉络可循,没有资格作任何评断。这是我们必须补上的一课。否则,数典忘祖,没有资格谈论今天。本文暂且略去既往的历史,以新中国改革开放为起点,我以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30年间,大体经历了从主要是制度诠释和转入理论建设的两个阶段,其中,前15年大体为阶段,第二阶段还处于初期。
阶段:理论空白与经验贫瘠背景下的制度诠释。1979年《中美科技合作协定》和《中美贸易协定》的签订,为中国重建知识产权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随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和研究同步开展。在漫长的知识产权诸法律的初创阶段,中国的法学家集中其学识与智慧,一边学习和引进西方的制度,包括法律文本的研究和实地考察,一边比照变动不居的国情,从知识产权法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体系设计、制度安排、对外关系等基础问题,乃至于具体规范的推敲、条文的表述,作出尽可能合理的表述,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这种贡献难能可贵。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理论的空白,又缺乏民法精神、理论与制度的涵养,既没有系统的法律体系可以依循,也没有自己的实践经验可供总结。国门初开,计划经济时代的学者,面对西方工业社会的法律制度,囿于学识与眼界,既陌生,又新奇。既无足够的条件深刻理解西方已历时数百年的成熟制度,也难以把握举棋不定、变革中的中国社会走向。早期的知识产权研究,在无理论基础、无历史传统、无实践经验的条件下,既不能对知识产权一般问题进行思考,也难以对具体制度深入研究。所有资讯,咸自西方舶来。所谓研究,不啻学步。主要是按照西方的思维,对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制度进行文本介绍,以及对墨迹未干的中国法律文件的粗浅说明。知识产权法的出版物,基本上以各种各样的“解说”、“概论”为主,照猫画虎,生吞活剥、囫囵吞枣。严格地讲,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不清楚什么是理论。在学理上,知识产权法既无逻辑起点,又找不到理论归宿,就像离群索居的孤雁,几成法学理论的孤儿。
第二阶段,从制度诠释到理论建设。首先要正视一个事实:中国人不是超人。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上,西方二百年的路,中国人并非二十年走过,而是断断续续地走了一百年。遗憾的是,正是这中断的几十年,造成了理论上的真空。因此,无论制度构造,还是理论建设,咸自基本概念开始,从头做起,扎扎实实,一步一跬,才是的出路。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构架的完成,尤其是向市场经济的过渡,经济与社会生活的逐渐转变,对外交流的繁荣,利益冲突与法律纠纷的频仍,导致实践的召唤和理论供给短缺这一矛盾日趋尖锐。恰是这一矛盾,成了一个突破口,把知识产权研究推进了新的阶段。这阶段的研究逐渐突破了旧有模式的藩篱,摆脱亦步亦趋、鹦鹉学舌的窘境;开始探讨如何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知识产权法的问题进行理论思考。在这方面,较为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高等教育。以中国人民大学为例,已毕业的40多位攻读知识产权法学的博士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半数以上的论文选题或出站报告属于基础理论研究。他们分别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法律属性、对象与客体、法律体系建构、价值评估、侵权赔偿、归责原则、专门制度、历史梳理、文化价值乃至哲学基础等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密切联系的基本范畴问题,进行了探讨。在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诸多的学术机构,有越来越多的博士论文选择基础问题研究。其他学者,也有更多的人把目光投向知识产权的纵深,产生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这一时期,和相对粗陋的制度诠释相比,青出于蓝,胜于蓝,是一个质的飞跃。知识产权的研究进入了理论建设的阶段。今天,经过15年左右的积累,知识产权的研究,百花齐放,蔚然成风。这种局面,为《中国知识产权文库》的萌发,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应当不断进步,从经验走向理论,从感性走向理性,走向科学。目前的研究,大体呈现两条路径:一条主要表现为对理论和制度表达的研究与参悟。面对外部世界,中国人有如婴儿吮吸母乳,贪婪地学习西方的理论和经验。这类主要是文本研究,多出于博士论文。另一条则偏重司法实践中对概念的诠释和具体制度的运用。面对司法实践,深入生活,尽其可能,找到事物的本质,力求为社会纠纷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基本属于经验总结,主要表现为法官的办案体验。这两类成果,都有相当的建树。所缺者,是从经验到理论,能将两条路径连接起来,形成从实践到经验,再从经验升华为理论,又服务于实践的逻辑链条的成果。这是更接近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知识。知识产权理论,源自社会实践,源自对实践的经验总结。经验是可贵的,在强调经验时,论者常以霍姆斯的观点为据: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又:“历史研究之一页当抵逻辑分析之一卷”(转引自:黄海峰: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知识产权的表达与实践:版权、专利与商标的历史考察》第1页)。但是,简单比较经验与知识的优劣是片面的。“体验和知识是根本不同的概念”。([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10页)“谁要是接近事物,参与事物活动的方法和运作,他就是在从事生命活动而不是从事认知活动;对他来说,事物展示的是其价值方面,而不是其本质”(同前书,第106-107页)。经验还只是感性认识,只是走向理性认识的一个阶段。“经验使我们得以融入事物或事物得以融进我们之中的直观,但它仍然不构成知识。我们不能通过直观来理解或解释任何东西。通过直观的方式我们能获得的只是对事物的体验而不是对事物的理解。而只有对事物的理解才是我们在科学和哲学中追求知识所要达到的目标”(同前书,第110页)。经验唯有纳入科学思维的体系,才能上升为理性。中西传统,各有所长。与霍姆斯同时代的晚清大儒沈家本持论更显全面、公允,他认为:“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亦无从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四集,2217页)。可见,经验和理论,二者更像“术”和“道”,是辩证的关系,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不分伯仲。两厢不宜做价值比较和优劣评断。
在源归民法理论本土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而言,更为重要的研究,或称核心问题,是“寻找自己”。所谓“自己”:
(一)在保持私法基因的前提下,划清与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的界限,进入知识产权的自我世界、独有空间,寻找一个特殊的自身。知识产权作为权利,和人格权、物权有相通之处;作为财产权利,则与物权“似曾相识”,均属于“对世权”等,但毕竟“知识”不是“物”,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应当围绕着“知识”进行。参照物权理论对知识产权研究无疑是有益的,但是,知识产权并非“准物权”。以物权类比知识产权,用“准物权”的思维去套用“知识产权”是否可取,值得商榷。人类既可基于对“知识”的支配带来利益,也可基于对“物”的支配带来利益。但是产生利益的途径,无论范围、方式、手段,都不可同日而语。作为另类的财产形态,论者应当考虑再辟蹊径,寻找知识产权自身的本质与规律。
(二)回到原点,全方位认识知识产权。知识创造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先导。“知识产权是资本主义核心规范的一部分”([美]苏珊•K塞尔著:《私权、公法——知识产权的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24页)私权是知识产权法律性质的基石,但它只是问题的一个剖面。“知识”在其创造、保存、扩散、管理、经营过程中,会发生比其他传统财产权复杂得多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如何发生、变动和消灭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如何构建,又是如何实践的,都值得深入研究。“资本家的企业需要国家为其聚集提供政治和社会条件”(同前书,第41页)。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围绕知识产权问题所建立的体系、机构、制度,远比中国人有限的体验和由此激发的想象要复杂得多。对其中任何一个问题的研究,都不可能一蹴而就,都需要以积极的精神,从容、淡定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要全方位地认识知识产权,必须回到原点,从头做起。这是知识产权学者的长期任务。
(三)在坚实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构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用逐渐丰富的理论的营养,反哺与时俱进的制度。与此相对应,还需建立一套理性、科学的知识产权法的知识体系。因此,当代知识产权学人将面临无法穷尽的挑战和永不完结的任务。这正是知识产权理论的魅力所在,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文库》不竭的资源所在。
(四)厘清普遍真理和具体实践的关系,从中国的社会实践中找到自我。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人类世界存在着普世价值。这是大家可以相互理解、相互交流,共同生活在一个星球上的理由。当今我们生存的这个星球上,任何一种独特生活方式,都不是单一的,都是多种元素的组合。每种元素,都可能来自不同的地区、国家、种族。所谓独特,不过是特定的组合。另一方面,“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和古今皆准的、普适真理。任何理论都有它一定的历史和社会背景,都得通过当时的环境来理解”(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527页)。我们还有各自的历史、文化和传统,还有基于传统、现实、交流和全球化背景而形成的各自生活方式。中国人必须在自己的社会生活中找到特殊之处,找到它特殊的质、特殊的生成及其运动规律。
文章千古事,社稷一戎衣。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总体上讲,恰似少年。正因为年轻,才蛰伏着无穷的潜力,蕴藏着无限的生机与希望。希望《文库》,以及一切有益的成果,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建设的历史写照。
《文库》欢迎优秀的知识产权学术成果加盟,同时也吁请学界同仁,尽其所能,整理优秀的历史成果,再现给学界与社会。相信,从历史中走过的中国的知识产权研究,必有辉煌的未来。
后,我特别要感谢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感谢他们的眼界、识见、大度和包容。众所周知,科学研究不图回报,是学者推崇的风范。但是,对出版者而言,营利是它名正言顺、天经地义的企业道德。当代,不计回报,倾力扶助学术的出版社,已不多见。在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身上,我看到了张元济辈中国传统出版家的影子。法律分社王京图社长对待《文库》,彰显了出版家的情怀。他心态平和,目光悠远,看到的不是眼前的数字码洋、营利业绩,而是学术的未来。与他合作,十分愉快。

刘春田2010年9月28日于人大明德楼
【书摘与插画】
导论为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

西天取经路上,孙悟空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出对方是不是妖怪,但搞不清楚是何方妖怪,仅凭自身的力量很难除之。如来佛更为厉害,能够算出妖怪的出处,因而降妖除魔的法力更为强大。在社会科学中,方法就是理论的出处,理论上的辩驳往往也需要上升到方法的层面上。一旦上升到方法论层面上,很多“假理论”就如妖孽一样现出了原形。节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现状
在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中,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幅奇特的画面:
首先,上下脱节。在总论部分,有着众多观点分歧,智力成果权说、无形财产权说、信息产权说、符号产权说等,不一而足。但这些观点往往高高在上,与分论部分脱节,不能够深入到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内部,系统地指导各部门法的研究。
其次,左右不通。也就是说,分论部分研究彼此之间缺少有机的关联。比如,商标显著性、作品独创性、专利新颖性彼此之间有无关联?商标和作品、专利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的本质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很少有人去进行专门的研究,分论部分之间常常呈现出一幅分疆裂土、各守领地、互不往来的景象。
后,内外失调。对内,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模糊,外延不确定,以至于只能用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概念进行定义。对外,主要是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失调。各种知识产权问题,比如外观设计、实用艺术品等知识产权对象是否受到多重保护?真的存在着所谓著作人格权吗?著作权人具有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多种著作权财产权吗?如何解释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常常不符合民法的逻辑,往往都是基于实用主义的考量。就此展开的各种观点基本上是在经验层面上各执一端,自说自话,莫衷一是,以至于知识产权法长期游离于民法体系之外。
整个知识产权法研究状况如同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周室衰微,王纲解纽,只存在着一个名义上的中央政权,如同知识产权总论部分之虚弱。而诸侯并起,纷争不已,又肖似知识产权分论中之争议。无论是身处知识产权法学界之内,还是置身其外,都能切实地感受到一个“乱”字。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乱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搞清楚何为理论以及如何建构知识产权理论。“倘法学能称之为科学,端在理论。”引自刘春田教授给杨雄文所著《系统科学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一书所撰写的序言,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从形式上看,理论是由基本概念、原理及各种推论构成的知识体系。库恩提出衡量理论优劣的5个标准:精确性、一致性、广泛性、简单性和富有成果性。参见\[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科学的传统和变革论文选》,范岱年、纪树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也就是说,一个好的理论应当符合下面几个标准:
(1)精确性。作为一个理论,或是需要来自其他学科理论的支撑,或是需要翔实的经验实验材料的支持,或是二者兼备。比如,费孝通先生在对经验现象进行描述的基础上,提炼出一系列基本概念,如差序格局等,反映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本质。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3~29页。黄宗智先生也是在大量经验数据的基础上提出传统农业“过密化”等概念。参见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43页。
(2)一致性。理论是用概念之网赋予世界以秩序,必须具有内在的逻辑性。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而法学的生命一定是逻辑,而不是经验。法学中不能容忍经验层面上的观点纷争,必须形成一个内在协调一致的体系。
(3)广泛性。理论是对世界本质的认识,应当尽可能地涵盖更多的现象。而理论越是抽象和宏观,就越能从整体上观察、思考研究对象的总体规律,越能把握研究对象的本质。牛顿正是凭借着“神一般的思维力”参见周昌忠:《科学思维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把宏观物体的机械运动都统一于万有引力。可以说,如果不脱离常识,不超越经验,就难以形成真正的理论。
(4)简单性。科学基础的逻辑简单性是一切科学的伟大目标,甚至可以说,简单往往是深刻的代名词。简单还是对理论进行审美的要求,“评价一个理论美不美,标准正是原理上的简单性,而不是技术上的困难性”\[波兰\]英费尔德:《回忆爱因斯坦》,载赵中立、许良英编:《纪念爱因斯坦译文集》,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9年版,第221~222页。。而要达致简单性,需要以尽可能少的前提条件作为建构理论的起点。比如,微观经济学建立在“经济人假设”、“资源稀缺性假设”等四个基本假设基础上,参见\[英\]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黎明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7~68页。在这些前提条件的基础上推导出系统的理论。再如,爱因斯坦认为,物理科学的基础乃是“由少数的概念和基本关系所组成,从它那里,可用逻辑方法推导出各个分科的一切概念和一切关系”《爱因斯坦文集》,许良英等编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85页。。
(5)有效性。也就是说,理论经由一系列的中介,能够有效地进行演绎,由此形成的具体结论和命题能够切合实际,在自然科学中能够被实验所证实或证伪,在社会科学中能够产生具体的社会效果,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从理论自身存在状态上看,一定要具有广泛性,要脱离常识,超越经验,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理论。但从理论的效用上看,则需要能够联系现实,指导实践,产生效果。
如果我们把理论比作一个人的话,精确性如同腿脚健壮、稳如磐石;一致性如同经脉畅通、气血调和;广泛性如同思维深邃、神目如电;简单性如同胖瘦适中、骨骼清奇;有效性则如同猿臂轻舒、十指灵巧。一个好的理论犹如古希腊著名雕塑家米隆所创作的“掷铁饼者”形象,给人以生命力爆发的震撼以及无尽的艺术享受。

掷铁饼者
用以上五个标准进行判断,我们会发现在目前知识产权法学总论部分,多数学说具备了广泛性、一致性、简单性三个特征,但在精确性和有效性两个方面,则参差不齐。有的观点,比如智力成果权说、无形财产权说等学说诉诸人的感官,既缺少强有力的支撑理论,也没有得到经验材料的支持,在精确性方面存在问题。另外,更为致命的是,绝大部分观点对于分则部分的研究并无多大的帮助,不能对商标显著性、作品独创性等核心概念作出富有意义的说明。这些观点本身既无法证实,也无从证伪,不能始终如一地去指导分论部分的研究,根本就缺少有效性。直接导致总论部分沦为空洞的议论,常常同知识产权实践分离,飘在半空下不来;而分论部分则流于经验的描述,往往与民法理论绝缘,趴在地上起不来。一个简单的例证就是,尽管大部分知识产权教科书的总论言之凿凿,立论皇皇,一日弃之,除了使得教科书不至过于厚重以外,基本不会影响分论的学习。可以说,总论部分的玄学性与分论部分的经验性,构成诸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两个基本缺陷。
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状况与我国古代科技极为类似。以医学为例,根据许倬云先生的看法,中医的理论基础是阴阳五行,把人的整个身体当作一个系统。但是从《本草纲目》和《伤寒论》两本书来看,中国医学可以脱离形而上学的理论,而从实证上抽取经验,记录药物性质及病的现象。所以,中国医学实际上是两套东西来相配的,理论常常不过是点缀,医学的应用则是靠实际的检验所得出来的结果。农学也是一样。参见许倬云:《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也就是说,科学和技术是脱节的,科学沦为玄学,技术则流于经验,这也是造成中国近代科技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在其名著《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曾经提出科学进步的三个阶段:一是前范式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存在着各种理论派别,彼此纷争,莫衷一是;二是范式确立阶段。这个阶段中确立了共同的信仰、价值观、方法、基本命题;三是危机阶段。旧的范式趋于崩溃,有待于建立新范式。库恩认为:“取得了一个范式,取得了范式所容许的那类更深奥的研究,是任何一个科学领域在发展中达到成熟的标志。”\[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但是,知识产权法目前所处的阶段远没有达到前范式阶段。其中的原因在于:还没有哪一种观点能够演化为系统的理论,既能够统合自身,又能够指导实践。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法学界,还没有从春秋诸侯纷争过渡到战国七雄争霸,在各种观点的废墟上未能形成几个强大的理论派别,离大秦帝国的一统华夏差得就更远了。而一门成熟的社会科学必须从理论形态上把握认识对象,即用概念体系全面、系统地揭示该领域的本质和规律,零星、杂乱的观点并不构成一门科学。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法学还远不是一门科学,多是科学的萌芽。
二、知识产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必要性
凡是在理论走入死胡同的时候,必然需要进行方法上的检讨;反之,理论上的建构必然需要方法上的创新。尽管方法并不就是理论本身,但却是理论的深刻、精华部分的沉淀物。从古到今,人们对方法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淮南子•说林训》中说“跬步不休,跛鳖千里”,意思是虽然不很聪明,但方法对头,也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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