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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哲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649328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79.8元
货号29671684
上书时间2024-12-25
轻罪为什么要治理?
为什么要专门讲“轻罪”治理,而不是“犯罪”治理?
首先,轻罪案件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80%~90%,也就是说轻罪的数量占了全部犯罪的大头,治理了轻罪,也就治理了犯罪的基本盘。
其次,相对于重罪案件来说,轻罪案件更容易找到规律,因为很多轻罪都是法定犯,往往有一些社会的、经济的、机制的、环境的背景和规律,找到了规律就更加容易治理。而重罪案件往往是极端恶性犯罪,它们具有偶发性,呈现点状分布,不容易总结出规律,因此也就不容易进行治理。比如,如何预防杀人犯罪发生?恐怕就比较难给出具体的答案。但是对于预防“超市盗”,就更容易总结出人防和技防的规律和方法。
再次,轻罪案件既有个体性的原因,也有社会性的原因。发现并治理了社会性的原因就相当于治理了犯罪的源头,就实现了诉源治理,也就是让本不应该发生的犯罪可以不再发生。比如“超市盗”中包含了科技手段应用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实现漏扫自动提示以至无法漏扫,就可以实现科技背景下的他律,从而实现“不能偷”的效果,进而促进“不想偷”的道德自律。
最后,轻罪处于犯罪的边缘,对轻罪犯罪人而言,拉一把他就上来,推一把他就下去。而且轻罪覆盖面大,每年一百万犯罪,九十万轻罪,如果可以消减一部分,那就是几万人和几十万人的人生。再加上目前的前科消灭制度缺失,犯罪附随后果沉重,其负面效应不仅加诸犯罪人本人,还会对其子女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如果可以治理掉一部分轻罪,那么即使在犯罪附随效果不能马上消除的情况下,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对于社会、对于个人而言其实是双赢。
在我国当前的犯罪结构中,不仅仅是轻罪比例高,而且案情往往比较简单,这种案件结构就启示我们在轻罪治理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发力。
1.治理
我们要深刻地理解“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政策”的本质含义。
犯罪并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更不是个人承担责任了事,对轻罪而言尤其是如此。
这就是为什么特别探讨轻罪治理的原因。
伴随着法定犯类型的增加,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道德风险,在某些领域呈现了他律缺失的现象。
这就像红绿灯坏了的街道临时产生的拥堵一样,并非大家道德水准下降,而是长期对他律的依赖突然缺失之后产生的不适应,以及由此导致的临时失序。
更深层次来说,人是有弱点的,只有一部分人自律性很强,还有一部分人的自律性较弱,即对他律的依赖程度较高。
一旦他律缺失,自律性较弱的人就可能率先挑战既有秩序,成为找漏洞、钻空子、加塞儿、占小便宜、损人利己的人,而这些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刚好与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这些人和这些行为就可能触及刑律。
我们都知道,光惩罚这些人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恢复外在的约束机制,修复失去的他律机制,比如先修理好红绿灯。
当然,社会上的问题显然比红绿灯要复杂,有可能不是简单的“坏了”,而是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和新的业态,以往的他律机制不管用了,需要一些与之配套的,更加高级的、现代化的他律机制。
因此,我们的治理就不是简单地惩罚犯罪或者不惩罚犯罪,而是要尽快找到那些坏掉的或者本应安装但没有安装的红绿灯,尽快将他律机制建立起来。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治就是因为光靠人的自律是不够的,光靠人的管理也管理不过来,而是需要制度化的、自动化的管理机制,让人明确预期,又能够让人时时感受到他律的约束,让人有一种秩序感,从而才会实现行为的自我校正。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用他律来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律令,所谓的道德律令并非人们自己的想象,而是一种外在的真实,是他律机制在人们心中的投影。
那么,我们在办理轻罪案件的时候,就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处断了,还需要基于个案联想到类案,通过类案总结案发的规律,通过规律洞悉案件背后的社会性原因,根据个别的社会原因开出社会治理的药方,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治理轻罪的过程,也是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因为犯罪一定是社会治理中最严重的一种病灶,司法机关通过对这种病灶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就可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健康。或者说通过轻罪治理对社会进行定期体检,从而对社会发展规划、运行、管理提出系统的优化方案,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的精治、共治、法治。
2.治罪
治罪要从两头说。一头是对不断扩大的犯罪圈范围,需要进行动态调节。
现在的犯罪圈一直在扩大,也就是罪名总是在增加,极少见到有减少的时候。入罪标准也是降低的时候多,抬高的时候少。
总体来看就是犯罪圈越来越大,有的时候甚至压缩了行政处罚的空间,违法行为一步入刑。
有些法定犯缺少入罪标准,如果按照刑法规定机械入刑,那么行政处罚就完全没有空间了,这显然也违反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治罪标准应该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对罪名增减同步考虑,实现有增有减;对入罪标准实现有升有降,避免刑罚万能论;对刑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比如刑罚附随后果要予以高度的警惕,最大限度避免株连。
另一头是对于公众深恶痛绝的一些带有侵扰性、侮辱性、暴力性的犯罪,应该保持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避免这些犯罪升级到更加严重的程度,增加公众的安全感。比如公安机关的“夏季专项行动”就可以发挥比较好的震慑效果,也是在给潜在的犯罪分子传递明确的警示信号。这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他律力量。
轻罪治理已经远远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社会治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轻罪治理不是立足于个案的,而是立足于整体的;不是立足于当下的,而是立足于长远的;不是只关注于表面,而是更加追求实质地解决问题,是一种系统化的法治思维。轻罪治理是司法现代化的一种体现,也必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2023年秋
于北京西直门
治理轻罪的过程,也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因为犯罪一定是社会机体最严重的一种病灶,司法机关通过对这种病灶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就可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健康。或者说通过轻罪治理对社会进行定期体检,从而对社会发展规划、运行、管理提出系统的优化方案,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的精治、共治、法治。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2021年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人才库;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师资名录;办理山西溃坝案;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起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转发;组织设计的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版审查报告模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纳入统一办案系统2.0文书模板库;撰写的出庭意见书获评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优秀释法说理法律文书。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期、第十一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全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暨新修改《刑诉法》培训班,全国公安机关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专题培训班,河北、山西、江苏、广东、海南等省级检察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围绕刑事检察相关内容授课。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趋势》《司法的长期主义》《认罪认罚50讲》《正义感》《司法与责任》《司法观·日知录》《法律人的同理心》。
第一章 刑事政策 / 001
犯罪和治理 / 002
个案查处与综合治理 / 009
轻罪治理不是只用较轻的刑事手段就行 / 013
政策和法律怎么把握? / 016
宽是主流?严是主流? / 020
犯罪能不能被消灭? / 023
刑事政策的连续性 / 028
刑事政策的调整 / 031
第二章 治罪问题 / 035
轻罪如何严治? / 036
暴力犯罪的羞辱性 / 039
犯罪黑数 / 042
警惕收押反制羁押 / 044
从实际出发 / 048
判实刑就一定要羁押? / 053
凭什么不羁押不收案? / 056
送案还需送人? / 060
续保与续押 / 064
取保期限与诉讼期限 / 067
刑事政策与行政政策 / 070
换保的意义? / 073
第三章 治理问题 / 077
检察建议是社会治理的杠杆 / 078
司法与城市治理 / 080
诉源治理与溯源治理 / 085
治理“黑色金融体系”与治理犯罪 / 087
从地理的维度发现监督和治理线索 / 091
轻罪治理电子地图的应用前景 / 094
小案与小事 / 100
很多小案根本没有存在的必要 / 104
第四章 类案研究 / 111
打通代驾的“最后一公里” / 112
如何确保代驾泊车到位? / 115
超市盗,商超是否有责任? / 118
漏扫率与超市盗 / 122
自助结账盗窃需要治标更要治本 / 125
漏扫盗窃与夹带盗窃是否具有同质性? / 127
是谁打开了“超市盗”的潘多拉魔盒? / 130
超市盗的衍生犯罪治理 / 135
为什么超市盗增多,自助收银机却有增无减? / 138
关系之骗 / 141
情感之骗 / 144
第五章 去标签化 / 147
法定不捕后也应允许制发检察意见书 / 148
轻罪前科消灭与犯罪记录封存 / 151
废除前科的“株连”效应 / 156
抓住犯罪人的软肋? / 158
为什么有人会认为“株连”合理? / 162
犯罪人的孩子就是坏孩子吗? / 167
所谓黑钱供养 / 171
为什么要关注前科株连? / 175
“斩草除根”:株连说的社会心理 / 178
反对刑罚万能论 / 182
刑罚并不是一棒子打死 / 186
后记 / 189
治理轻罪的过程,也是社会治理的过程,因为犯罪一定是社会机体最严重的一种病灶,司法机关通过对这种病灶进行针对性的治疗,就可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健康。或者说通过轻罪治理对社会进行定期体检,从而对社会发展规划、运行、管理提出系统的优化方案,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的精治、共治、法治。
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2021年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普通犯罪检察人才库;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检察实务专家进校园”师资名录;办理山西溃坝案;设计并组织研发刑事公诉出庭能力培养平台。起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的规范意见(试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全文转发;组织设计的捕诉一体和认罪认罚版审查报告模板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纳入统一办案系统2.0文书模板库;撰写的出庭意见书获评2022年度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优秀释法说理法律文书。受邀在全国检察机关第十期、第十一期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全军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暨新修改《刑诉法》培训班,全国公安机关打击药品安全犯罪专题培训班,河北、山西、江苏、广东、海南等省级检察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围绕刑事检察相关内容授课。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趋势》《司法的长期主义》《认罪认罚50讲》《正义感》《司法与责任》《司法观·日知录》《法律人的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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