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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比)马克·范·胡克 著,孙国东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9810
出版时间2023-12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89元
货号29671097
上书时间2024-12-25
198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先后将其沟通行动理论运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提出了以其商谈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的更具体运用,论述了法律的定义、特征、功能、法律系统的概念、法律方法论、法律的合法化等问题。
作者简介
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现任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MUL)比较法教授、比利时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院长。曾任比利时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现鲁汶大学布鲁塞尔校区)法理学教授(1982-2007)、校长(2002-2007),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律理论与比较法”全职研究教授(2008-2014)和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等职。除了本书外,还著有《法官的意识形态》(Mens-enmaatschappijbeeld van de rechter)、《法官解释的自由》(Deinterpretatievrijheid van de rechter)、《何为法律理论?》(What is Legal Theory?)、《一般法律原则》(Algemene rechtsbeginselen,Antwerp)和《法律导论》(Inleiding tot het Recht)等。
本书译者
孙国东,湖北随州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曾任邓正来先生(复旦高研院创院院长)学术助理、美国圣路易斯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等职。先后就读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法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目前,以已系统阐发的“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理论模式和正在阐发的“民主社会学”理论模式为代表,主要致力于中国现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原理的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著有《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2018)、《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2012、2020)和《想象另一种法治: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2023),另出版合著、译著和中英文编著8部(编著《文化提升国家质量:中国发展的使命》获得国家外译项目资助出版了英文版)。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一个关于法律的故事
第二节 一种沟通取径的法律观
第二章 定义“法律”
第一节 如何下一个定义?
第二节 如何勘定我们(将)称为法律的经验事实的边界?
第三章 法律的(可能)特征
第一节 人的行为、人的互动与法律
第二节 作为一套规范的法律
第三节 作为制度化的规范性体系的法律
第四节 法律与国家
第五节 法律与强制
第六节 法律的自治性
第七节 法律系统的闭合性和整全性
第八节 法律与文化
第九节 法律与正义
第四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节 建构社会
第二节 便利个体生活
第五章 法律规范的概念
第一节 作为人之行动理由的规范
第二节 规范发出者与规范接收者
第三节 规范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
第四节 规范的结构
第五节 “权利”的概念
第六章 法律系统的概念
第一节 “基本规范”,抑或“承认规则”作为法律系统的闭合规则 ?
第二节 法律系统的结构
第三节 形式与实质:法律系统的结构与民主观念
第七章 法律方法论
第一节 法律思维的性质
第二节 法律与语言
第三节 立法方法论
第四节 制定法的解释
第五节 法律原则与解释
第六节 法官的作用
第七节 法律学说的作用
第八章 法律的合法化
第一节 法律合法化的重要性
第二节 合法化的诸层次
第三节 合法化的类型
第九章 结 论
第一节 论证理论
第二节 民主理论
索 引
附录1
附录2
修订译本后记
1980年代以来,哈贝马斯先后将其沟通行动理论运用于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律哲学等领域,提出了以其商谈理论为核心的实践哲学理论体系。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的更具体运用,论述了法律的定义、特征、功能、法律系统的概念、法律方法论、法律的合法化等问题。
作者简介
马克·范·胡克Mark Van Hoecke,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现任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MUL)比较法教授、比利时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院长。曾任比利时布鲁塞尔天主教大学(现鲁汶大学布鲁塞尔校区)法理学教授(1982-2007)、校长(2002-2007),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律理论与比较法”全职研究教授(2008-2014)和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比利时分会主席等职。除了本书外,还著有《法官的意识形态》(Mens-enmaatschappijbeeld van de rechter)、《法官解释的自由》(Deinterpretatievrijheid van de rechter)、《何为法律理论?》(What is Legal Theory?)、《一般法律原则》(Algemene rechtsbeginselen,Antwerp)和《法律导论》(Inleiding tot het Recht)等。
本书译者
孙国东,湖北随州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曾任邓正来先生(复旦高研院创院院长)学术助理、美国圣路易斯大学哲学系访问学者等职。先后就读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和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领域:法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目前,以已系统阐发的“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理论模式和正在阐发的“民主社会学”理论模式为代表,主要致力于中国现代法哲学和政治哲学原理的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著有《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2018)、《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2012、2020)和《想象另一种法治: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2023),另出版合著、译著和中英文编著8部(编著《文化提升国家质量:中国发展的使命》获得国家外译项目资助出版了英文版)。
前 言
这是一本关涉法律的所有主要理论面向的书;在适当的时候,本书采用了一种跨学科的取径(approach),并在这个意义上提供了某种法律理论的总体概览。但它并不是一种描述性的概览,而是其中心论题旨在凸显服务于法律的沟通(communication)与法律中的沟通之重要性的概览。法律为人的互动和沟通提供了某种框架。并且,法律基于沟通产生并发展起来——无论是由悠久的传统所创造的习惯法,还是准备某个法案的议会辩论,遵循先例或改变先例的司法裁决,抑或为法律的未来司法变革和成文变革奠定基础的学术争论,莫不如此。进言之,在多元主义的社会中,法律人乃至政要、大众传媒和普罗大众均会参与其中的广泛沟通(特别是当涉及重要的道德或政治论争时),是法律合法化的主要基础。通过持久开放且自由的沟通达致关于价值观的某种共识,已日益成为“客观真理”的替代物,而这种“客观真理”此前是由主导意识形态或宗教提供的。
本书的部分内容是早在1979年即写就的草稿,其他部分是最近几年完成的。某些部分或多或少地利用了我早期出版的著作(尽管大部分没有用英语出版),但大部分文本都未曾面世。本书较早的诸版本,曾用于我自1992年以来在布鲁塞尔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European Academy of Legal Theory in Brussels),为研修法学理论研究生课程的学生所开设的法理学讲义。与这些学生的讨论,极大地帮助我进一步发展了我的思想,并提升了这一最终版本,包括其措辞——母语为英语的几个学生,相继对此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我宁愿总体上感谢所有这些学生,因为只提及一些名字对其他人来说可能是不公正的。同样的感谢,亦要送给我所有的同仁——多年来,我与他们一起讨论,并且/或者从他们的著作中获益良多,不过他们大都可以在本书的某个角落找到自己的名字。最后,我想特别感谢弗朗索瓦·奥斯特,他对我倒数第二个版本的手稿给予了有益的评论;并且,自1979年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世界大会(IVR World Congress)第一次相遇以来,主要在我们欧洲法律理论研究院的框架内,我们俩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组织上,都进行了长期而又完美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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