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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亚南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3412
出版时间2021-03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5元
货号29241461
上书时间2024-12-25
前 言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用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随着信用卡逐渐普及,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选择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定性、数罪、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问题,围绕20条裁判规则,在大数据检索分析的基础上,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撰稿人(按撰稿顺序排列):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国全,负责规则第1、2、3、6、9、11、14、18条的撰写;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孙岩,负责规则第4、15、16、17条的撰写;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刑庭法官赵十,负责规则第8、12、19、20条的撰写;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谷嘉诚,负责规则第5、7、10、13条的撰写;
全书由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编辑唐亚南统稿。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用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随着信用卡逐渐普及,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选择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定性、数罪、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问题,围绕20条裁判规则,在大数据检索分析的基础上,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用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随着信用卡逐渐普及,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选择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定性、数罪、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问题,围绕20条裁判规则,在大数据检索分析的基础上,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只要具备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骗取他人信用卡及密码,未得到持卡人的授权,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取现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盗取未激活的信用卡并使用,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拾得他人信用卡,无论是通过猜配密码再使用,还是利用既有密码当场取现,数额较大的,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利用他人支付宝秘密窃取他人钱款的,如直接通过交易密码从银行卡中处分、转移资金的,构成盗窃罪。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账户密码、窃取银行卡信息等方式,利用支付宝窃取银行卡内资金的,则属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利用微信转账功能,将他人微信绑定银行卡内资金转入自己微信账户或可支配的其他账户,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如果本人盗窃信用卡,他人明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对他人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他人不知是盗窃的信用卡而冒名使用的,对他人则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抢劫信用卡可以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应做整体评价,构成抢劫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实际用卡人不是持卡人,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通谋恶意透支或者持卡人放任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的,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实际用卡人恶意透支但持卡人不知情的,实际用卡人的行为属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刷卡套现的,行为人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伙同他人同时申办或提供用于刷卡套现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情节严重的,还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侵犯公民财产信息并实施信用卡诈骗应数罪并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伪造信用卡并使用成功的,尽管实施三种犯罪行为,但三种犯罪行为之间呈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相牵连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判处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同时明知而持有其他伪造的信用卡,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数罪并罚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以真实的身份信息和虚假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等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使用的,不属于“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持卡人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经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的主客观要件,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恶意透支”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无非法占有目的,透支信用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后因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偿还的,不宜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对信用卡“分期付款”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不应将尚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数额计算在恶意透支数额中。如持卡人拒不还款,仍需要满足经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行为人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其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计算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当被告人既实施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又实施了普遍型信用卡诈骗,在量刑时,可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两种行为的数额累计以后,适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量刑档次进行量刑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信用卡诈骗等财产犯罪中,被告人行为部分既遂、部分未遂,应视具体情况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
一、类案检索大数据报告
二、可供参考的例案
三、裁判规则提要
四、辅助信息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的一种,是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用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随着信用卡逐渐普及,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选择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法律适用分歧较大的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定性、数罪、犯罪数额认定等方面问题,围绕20条裁判规则,在大数据检索分析的基础上,遴选出了60个可供参考的例案,以期对依法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有所裨益。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说明
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周强首席大法官提出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周强首席大法官的指示要求,循序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贡献智力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地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的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同判。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力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比较简单,关键在于“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质内容的工作中,不仅需要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加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能感受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愿我们砥砺前行。
编写组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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