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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思星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ISBN9787521726916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28元
货号29198579
上书时间2024-12-25
本书是一本面向人力资源从业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法律实务书籍,重点讲解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流程、实务操作及法律指引,由资深律师实战总结,是一本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操作指南。
本书全面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从招聘到离职的全流程,全书贯穿大量案例及范本,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解决每一个环节遇到的问题,用法律的思维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全面、分析细致、法律明晰,精准解决HR职场困惑,帮助企业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竞争实力,规范规章制度,规避法律风险。
张思星,资深律师,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三届人大代表与政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拥有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法务会计师、投资分析师、调解员等多种资格, 曾获得“2016全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律师”“中国物流 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等荣誉。
代表作:《法律常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法 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与案例 精解》《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股权纠纷 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全书》。
执业领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 尤其在企业管理咨询、常年法律顾问、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 经验颇丰,发起并组建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和赋能” 的服务理念及律师团队,得到广泛好评。
现担任法律顾问和服务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党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 康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家庭报社、中国爱华影视中心以 及近百家国企、央企、民营企业。
章 招聘与入职
一、招聘管理
二、入职管理
第二章 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五、经济补偿金
六、竞业限制
七、服务期
八、劳务派遣
九、商业秘密与保密协议
第三章 绩效管理
一、绩效管理的内容
二、绩效管理的程序
三、指标分解与设定
四、周期设定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设计
一、工资标准
二、薪酬核算与支付
三、薪酬体系
第五章 试用期员工管理
一、试用期工资
二、试用期限
三、试用期终止
四、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 人事档案管理
一、管理内容、注意事项与管理方案
二、人事档案分类
三、作业流程
第七章 工作时间管理
一、法定节假日及各种假期
二、员工加班
三、非全日制用工
第八章 员工培训管理
一、培训是什么
二、培训任务
三、入职培训
四、培训体系
五、培训效果
第九章 社会保险管理
一、社会保险基本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失业与生育保险
第十章 劳动仲裁
一、劳动仲裁的范围与时效
二、和解与调解
三、仲裁结果
第十一章
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制度范本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招聘管理规章
人员录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录用规定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薪资管理规定
员工福利制度
员工绩效考核制度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休假规定
本书是一本面向人力资源从业者和企业管理者的法律实务书籍,重点讲解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流程、实务操作及法律指引,由资深律师实战总结,是一本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操作指南。
本书全面涵盖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从招聘到离职的全流程,全书贯穿大量案例及范本,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解决每一个环节遇到的问题,用法律的思维来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全面、分析细致、法律明晰,精准解决HR职场困惑,帮助企业加强人才培养,提升竞争实力,规范规章制度,规避法律风险。
张思星,资深律师,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三届人大代表与政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拥有律师、国家注册拍卖师、法务会计师、投资分析师、调解员等多种资格, 曾获得“2016全国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律师”“中国物流 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专家”等荣誉。
代表作:《法律常识》《人力资源管理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法 律风险防范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合同法律实务操作与案例 精解》《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股权纠纷 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企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全书》。
执业领域: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 尤其在企业管理咨询、常年法律顾问、招投标与政府采购领域 经验颇丰,发起并组建的“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和赋能” 的服务理念及律师团队,得到广泛好评。
现担任法律顾问和服务的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党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国家卫生健 康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家庭报社、中国爱华影视中心以 及近百家国企、央企、民营企业。
试用期员工管理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 6 个月的考察期。因为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仅仅是通过面试或者劳动者提供的一些书面材料判断其工作能力。此时,在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中进一步考察员工是否符合本单位的要求就极为重要。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其在试用期内对员工的管理如何,决定了该企业能否充分发挥试用期的作用,为自己留住人才。因此,这就需要企业掌握试用期的相关法律知识,以便在试用期内依法对员工进行管理,充分利用试用期对员工的工作能力进行考察,留住企业需要的人才。
一、试用期工资
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时应当遵守以下 4 个原则: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高于工资标准,则要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执行。
(3)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必须遵守同工同酬原则。所谓同工同酬原则,不仅体现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给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相应的工资,还应该依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4)国家实行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工资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支付员工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关于特殊人员的工资支付问题,虽然《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文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标准。
(一)工资限度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工资保障制度。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制度,法律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两个工资标准: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必须高于或者相当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档工资;(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按照上述两个标准确定的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给予试用期内的员工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那么此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案例:试用期内可以不给员工发工资吗?
2017年7月董某与自己的几个朋友在某市投资创建了一家电子配件厂。2019 年 10 月,该厂准备扩大生产规模,需要招募一批新员工。由于该厂的工作强度比较大,而且要求比较高,所以该厂在招募工人时一般都要约定试用期。后来,通过招聘,该厂录用了吴某等 20 名员工。在吴某等人应聘成功后,该厂便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了半个月的试用期,以及转正后的月工资为4000 元。但是,该厂考虑到因为他们的试用期比较短,而且在试用期内,吴某等新员工的熟练程度比较差,工作效率也会比较低,而且很多事还需要工厂专门派人教他们做。因此,该厂的相关人员决定在试用期内不支付吴某等人工资。企业可以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发工资吗?
专家分析
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企业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员工相应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同时,该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由此可知,在试用期内,企业也要发给员工工资。并且,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档工资或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根据这两个标准确定的试用期内的工资还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工资标准。因此,本案中,电子配件厂准备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发工资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该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与员工约定月工资,所以电子配件厂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吴某等人在试用期内的
工资。如果不支付,该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实务指南
实践中,部分企业认为劳动者不懂法,在试用期内不给员工发工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企业需要注意,试用期内的员工所创造的劳动价值不一定比正式员工低,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企业不能在试用期内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支付员工工资。即便在劳动合同中企业与员工约定了试用期内不发工资,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另外,员工可以以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对于企业来说,得不偿失。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对待试用期内的员工应该与试用期满的正式员工一样,按照规定足额向其支付工资。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款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标准。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二)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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