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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6670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68元
货号28508930
上书时间2024-12-25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独著文集,收录了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民商法领域的研究性论文,该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间连续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评为“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项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十卷本。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该套丛书遵循民商法制度发展历史,以出版时间为序,本书为该套丛书的第二本,内容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法学教育等。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编 民法总则
民法法典化与法律汇编之异同3
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25
我国民法典应当弘扬人的全面发展价值49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65
论股份制企业所有权的二重结构90
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105
第二编 人格权制度
论一般人格权127
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151
论美国隐私法中的合理期待理论164
第三编物权制度
所有权制度在当代的发展199
物尽其用:物权法的基本价值215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240
论国家所有权的民法保护261
市场经济与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269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研究284
论占有的性质306
第四编债与合同制度
论债权的请求权体系331
合同的概念与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347
强制缔约的若干问题探讨361
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380
采矿权转让未获批准的合同效力403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413
违约责任十论442
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问题472
论加害给付498
试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523
试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权540
试论不可抗力557
论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竞合577
第五编侵权责任制度
当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595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权利和利益的界分615
公平责任初探638
行为的违法性能否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659
论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性质673
第六编其他
海峡两岸民商法律纠纷仲裁问题研究695
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708
后记732
《民商法研究》系列十卷本是王利明教授的独著文集,收录了王利明教授公开发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民商法领域的研究性论文,该系列前八集曾由法律出版社在2000年-2015年间连续出版,在民商法研究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并被评为“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项目。本次出版由王利明教授重新整理,对原出版物中内容、注释、体系进行调整、核实,并依据近年来民商法的研究与发展对原书观点进行再思考,增加新的研究成果并结集成十卷本。全部内容涉及民法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婚姻家庭、商事法律研究、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内容丰富全面,具有时代气息。该套丛书遵循民商法制度发展历史,以出版时间为序,本书为该套丛书的第二本,内容包括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法学教育等。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乎国计民生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民法典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系编排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制度和规范的集合,它是成文法的形式。大陆法系常常被称为法典法系、民法法系,是因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法典。编纂民法典,就是要用科学合理的、富有逻辑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体系来整合现有民事单行法的全部内容,为民众提供行为准则,为法官提供裁判依据,更是为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根本的保障。然而,在民法典编纂中,一直存在一种以法律汇编代替民法典编纂的思路。此种观点认为,民法的体系化可以采取法律汇编的方式,即将已经颁行的法律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整理、编排,从而实现民法的体系化。法律汇编方式简便易行,可以在短的时间内获得民法体系化的效果,同时,由于法律汇编程序简单、灵活简便,较之于法典而言更具有灵活性,从而能够使民事立法可以根据社会生活需要及时进行废、立、改。笔者认为,法律汇编虽然也是民法体系化的一种方式,但是其本质上和法典编纂仍然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异,民法法典化是民法体系化的典型标志,对法律汇编而言是一种质的超越。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不宜采取法律汇编的方式完成,民法法典化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由之路。由于该问题的重要性,本文拟对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法典化不同于法律汇编 “法典”一词的英文与法文为Code,德文为Kodex,西班牙文为código,意大利文为Codice,均来源于拉丁文codex,该词的原意指“树干”,后用以指称书 写的书板。 在公元3世纪至公元4世纪,地中海地区开始用羊皮纸折叠起来缝制的书卷“Codex”来印刷出版。这一进程的推进也有深刻的政治背景。因为Codex易于保存和查询,能够允许在更大范围内的流传和阅读,因此,这一形式有助于让更多的人知晓法律的内容,并有利于法律的遵守。
法典作为成文法的形式,是理性主义时代的产物。其实,编纂法典的现象早已存在,但这些法典并非现代学者指称的法典。例如,公元4世纪至公元5世纪,罗马法学家就编纂了“艾尔莫折尼亚诺法典”(Codice Ermogeniano)和“格来高利亚诺法典”(Codice Gregoriano)。公元5世纪,狄奥多西皇帝制定了一部完整、系统的皇帝宪令,称为《狄奥多西法典》(Codice teodosiano)。公元6世纪由优士丁尼完成的三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汇编——优帝《法典》、优帝《学说汇纂》和优帝《法学阶梯》(codex,digesta,institutiones)——也被称为“法典”,但是,这些法典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典仍然存在区别,因为这些法律大多是诸法合体,实体和程序不分,民刑不分,一般不具备近现代以来民法典的体系化特征。
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典化是肇始于近现代的现象。根据史料考证,大约到了16世纪,“Code”一词才具备现代意义上所言的“法典”的含义。“法典化”一词早出现在边沁写给沙皇亚历山大一世的一封信中,边沁在该信中次区分了“法典化”(codification)和“立法”(legislation)两个概念。在“法典 化”一词出现之前,普鲁士、法国、奥地利等国家的民法典已经诞生。但是,当时这些国家的立法者没有想到,“法典化”一词经过历史的洗礼,到今天已经得到了广泛认同和普遍使用。边沁在创造“法典化”(codification)的同时,还创造了“pannomion”一词来表达“立法”的意思。与“法典化”(codification)的 命运不同的是,“pannomion”一词没有得以流传和广泛运用。一般认为,现代民法典的编纂起源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根据学者的推论,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是民法法系早的民法典。欧洲部现代意义的法典是1797年的《西加利西亚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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