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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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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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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亚芳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67153

出版时间2016-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8元

货号23954054

上书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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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吕亚芳,山西阳城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靠前法学,研究方向为靠前私法。

目录


章《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概述 

节国际诱拐儿童问题 

一、国际诱拐儿童的概念 

二、国际诱拐儿童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三、国际诱拐儿童的影响 

第二节《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一、公约的宗旨和目的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监护权的公约保护 

节监护权的概念 

一、监护权的定义 

二、监护权概念的属性 

三、监护权概念的解释 

第二节监护权的界定 

一、监护权的内容 

二、早期监护权 

三、禁止出境权 

第三节监护权的产生 

一、法律实践 

二、司法或行政裁决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第四节监护权的行使 

一、公约关于监护权行使标准的规定 

二、认定监护权行使的司法实践




第三章探视权的公约保护 

节公约对探视权的规定 

一、探视权的定义 

二、公约对探视权的保护 

第二节探视权诉讼的司法管辖 

一、普通探视权的管辖问题 

二、特别探视权的管辖问题 

第三节保护探视权的公约实践 

一、保护探视权的申请 

二、保护探视权的司法实践 

三、中央机关的作用




第四章惯常居所地的司法界定 

节惯常居所地的概念 

一、公约对惯常居所地的规定 

二、惯常居所地的涵义 

第二节惯常居所地的界定标准 

一、父母的共同意图标准 

二、儿童适应性标准 

第三节惯常居所地的改变 

一、搬迁与惯常居所地的改变 

二、监护权变动与惯常居所地的改变




第五章儿童返还例外的界定 

节基于监护人原因的返还例外 

一、监护人未行使监护权 

二、监护人的同意或默认 

第二节基于儿童原因的返还例外 

一、返还将使儿童面临重大危险 

二、儿童反对被交还 

第三节其他原因导致的返还例外 

一、一年期间与儿童转居于新环境 

二、返还儿童将违反人权和基本自由 

附录《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




参考文献



精彩内容
儿童的监护权,因为使得父亲无法在美国行使他的监护权利。法院认为这种情形就构成公约意义上的非法转移。上诉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有支持母亲的临时监护裁决存在,但该裁决的性质具有局限性,并不因此废除父亲的监护权。因为该裁决并未否定父亲决定儿童居住在美国的权利,也没有改变父亲继续行使其监护权的权利。可见,对于儿童惯常居所地国家法院作出的赋予诱拐方监护权的临时裁决,应当认为是法院在等待进一步的调查或评估,之后再对监护争议作出终裁决,因此临时裁决中赋予当事人的监护权并不具有决定性。受案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儿童被诱拐前的事实情况,从公约的目的出发,判定申请人是否拥有公约意义上的监护权。 
  第三,临时监护裁决使得外国法院自身享有监护权。许多法院表示,临时监护裁决的实质是授予法院自身对儿童的监护权,直到法院作出终的监护判决。在终裁决作出之前,任何一方转移儿童则会侵犯法院的权利。法院可以成为公约保护的监护权的主体,这在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例如,在Re H案伴中,父亲申请获得对儿童的监护权,爱尔兰法院次开庭审理时,父母双方达成监护和探视安排的临时协议,法院于是决定延期4个月审理监护争议。之后儿童被母亲从英格兰带到了爱尔兰,父亲于是要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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