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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民法理念与信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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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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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南 著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48626

出版时间2013-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2元

货号23311111

上书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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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民法理念与信赖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从私法自治到信赖保护、民法信赖保护的一般理论、以权利意志论为基础的信赖保护、外观主义与权利意志论下的近代民法、从“社会利益”理论解读外观主义、外观主义的一般性制度结构等。


作者简介

  丁南,1971年5月生、汉族、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物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律师。

  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著有《担保物权释论》(专著),《物权法》(主编)、《民法总论》(副主编),参编《中国商法概论》、《票据法问题研究》等。


目录

从私法自治到信赖保护

章 信赖的语义、意义以及法外保护

 节 “信”在道德、宗教及法律上的通常含义

  一、道德伦理上的“信近于义”

  二、宗教信仰上的“因信称义”

  三、对法律上的“信”之解析

 第二节 信赖的意义

  一、“信”之于社会的重要性

  二、中国人失“信”了吗

 第三节 法律之外的信赖保护

  一、道德自律与信赖保护

  二、经济上的博弈与信赖保护


第二章 民法信赖保护的一般理论

 节 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

  一、以“信”为名的两项原则

  二、什么是民法学的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

  三、两项原则在法(权利)的形成、异化与衡平中的意义

 第二节 信赖保护在民法上的类型化

  一、有违预期的信赖保护与有背真实的信赖保护

  二、承诺之信、事实之信、公权力之信,以及对正义之信

  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与第三人的信赖保护

  四、债权关系上信赖保护与物权秩序上的信赖保护

  五、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

 第三节 信赖保护的民法体系

  一、通过违约责任对于信赖的保护

  二、信赖利益赔偿对于信赖的保护

  三、权利失效制度对于信赖的保护

 第四节 通过外观主义的信赖保护

  一、外观主义的概念与类型

  二、我国民法上的外观主义

  三、信赖利益赔偿与外观主义比较


第三章 以权利意志论为基础的信赖保护

 节 权利本质的重述与反思

  一、权利本质的重述

  二、权利意志论的法哲学

……


第四章 外观主义与权利意志论下的近代民法

第五章 从“社会利益”理论解读外观主义

第六章 外观主义的一般性制度结构

附文:法律判断的不确定性与民法学方法——兼论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局限性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民法理念与信赖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从私法自治到信赖保护、民法信赖保护的一般理论、以权利意志论为基础的信赖保护、外观主义与权利意志论下的近代民法、从“社会利益”理论解读外观主义、外观主义的一般性制度结构等。

主编推荐
  丁南,1971年5月生、汉族、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物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律师。
  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著有《担保物权释论》(专著),《物权法》(主编)、《民法总论》(副主编),参编《中国商法概论》、《票据法问题研究》等。

精彩内容
  但是,对于有些情况,是否构成外观则是存有争议的。例如,行为人持有本人的名片,单就此一事实则难谓构成授权的外观,但如其他事实与之关联并能够印证此名片为本人授权其印制及使用,则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外观。又如,行为人持有盖有本人印鉴的空白发票,作为其售货后填写并给相对人开具的发票,是否能够构成外观,也应当佐以其他事实以强化本人有“授权”的意思通知。还如,行为人使用本人的信纸等行为,都不能简单地认为具有或不具有授权的外观,这正是表见代理外观复杂性的体现。而之所以不同于前面的外观易于认定,就在于“以行为表示授权”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对于行为的性质究竟如何,其所代表的意义如何,都是需要有法律的判断,且此判断与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事相关联。
  至于《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有人认为也构成表见代理。本书认为,第66条实际是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规则。因为,追认既可以明示方式,也可以默示方式,如《民法通则》第66条。而无论明示还是默示,都是被代理人有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予以追认。这与外观主义制度中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不同的,而究竟有无真实意思是确定是否适用外观主义的重要标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英美法上的禁反言原则(Promissoryestoppel)不一定体现了外观主义。禁反言原则是在当原存在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或义务约定中,双方当事人之一方对另一方有所明示免除或更改契约履行条款时,如果该对方信赖并已经着手实行时,许可允诺人反悔其明示的允诺而导致信赖人的损害的救济。与《民法通则》第66条一样,禁反言所体现的仍然基于允诺人的自主决定及自己责任的自由意志的承认,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其应不属于外观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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