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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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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42889

出版时间2024-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6元

货号29709171

上书时间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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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煤矿是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但是随着开采强度、开采深度的增加,特别是各类灾害耦合叠加,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越来越大。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深入组织普法宣传,切实抓好法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执法,把各项法规落到实处。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普法工作,特组织策划出版本书,本书收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选取128开轻巧便携开本,方便读者随身携带,随查随用。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录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1)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9)


 第三章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5)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 (43)


 第五章 法律责任 (52)


 第六章 附  则 (73)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4)


 第一章 总  则 (75)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89)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19)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25)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42)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51)


 第七章 附  则 (186)



内容摘要

煤矿是安全生产重中之重,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是平稳的,但是随着开采强度、开采深度的增加,特别是各类灾害耦合叠加,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和压力越来越大。2024年1月24日国务院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要求深入组织普法宣传,切实抓好法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执法,把各项法规落到实处。为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普法工作,特组织策划出版本书,本书收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选取128开轻巧便携开本,方便读者随身携带,随查随用。



主编推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彩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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