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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速发】纳税模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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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红霞、刘雅娟、贾艳菊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2434900

出版时间2016-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9元

货号24165036

上书时间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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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税收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是国家财政的命脉和主要来源,也是我国立国、强国、发展国民经济之本;全国税收收入大幅度地增长,有力地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国家经济转轨、产业结构调整,旅游、物流、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动漫、演艺等一大批新兴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涌现了出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互联互通”总体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随着我国政府倡导全民大众创新创业的兴起,许多新的经济现象出现了。为此,国家近年及时出台了多项有利于新兴产业、外向型企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目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对企业会计税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增强纳税意识、加强现代企业管理者的税收征管与纳税知识培训,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及纳税信用,规范企业经营,提高管理能力,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这既是工商服务企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本书出版的意义。本书作为应用型大学高等职业教育会计、税务管理专业的特色教材,以学习者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加强职业教育、突出实践技能和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要求,全面贯彻国家近年颁布实施的税法,严格遵守税收征管规定,结合纳税操作规程而编写。“纳税模拟实务”是高校会计、税务管理专业一门核心实践课程,也是涉税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关键技能。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力地配合了教学创新和教材更新,也体现了应用型大学办学育人注重职业性、实践性、应用性的特色,既满足了社会需求,也起到了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对帮助学生就业、从事职业岗位工作具有特殊意义。全书共计十章,根据国家税务制度与税收税率政策改革的精神,依据我国近年新颁布实施的税法及税收征管规定,系统介绍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关税、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纳税模拟实践训练,提高读者的应用技能与应用能力。由于本书融入了纳税模拟的实践教学理念,注重创新,与时俱进,具有知识系统、案例丰富、贴近实际、突出实用性等特点;因此本书既可以作为应用型大学财经管理专业的教材,同时兼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纳税模拟实务课程的教学,也可以作为工商企业财税管理干部及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教材,并为广大“中小微”型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有益的帮助。本书由李大军进行总体方案的策划并具体组织,梁红霞主编并统稿,刘雅娟、贾艳菊为副主编,由黑岚教授审定。具体编写分工:牟惟仲(序言),梁红霞(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九章),贾艳菊(第二章),李淑娟(第四章),刘雅娟(第六章),崔娜(第七章),梁鑫(第八章),梁月(第十章),卜小玲(第十一章),穆晨曦(附录);华燕萍、李晓新(文字修改、版式调整、制作教学课件)。在教材编写过程中,我们参阅了税收征管与纳税模拟的书刊资料以及国家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各项财税法规等管理规章制度,并得到有关专家教授的具体指导,在此一并致谢。为配合本书发行使用,特提供配套电子课件,读者可以从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www.tup.com.cn)免费下载使用。因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恳请同行和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2016年8月

导语摘要
本书根据国家税务制度与税收税率政策改革的*精神,依据我国近年新颁布实施的税法及税收征管规定,系统介绍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关税、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和纳税模拟实践训练,提高读者的应用技能与应用能力。由于本书融入了纳税模拟*的实践教学理念,注重创新,与时俱进,具有知识系统、案例丰富、贴近实际、突出实用性等特点;因此本书既可以作为应用型大学财经管理专业的*教材,同时兼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会计、税务教学,也可以作为工商企业财税管理干部及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教材,并为广大“中小微”型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有益的帮助。本书封面贴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防伪标签,无标签者不得销售。

目录

章增值税1


一、
纳税人3


二、
征税范围5


三、
增值税税率7


四、
计算应纳税额7


五、
增值税税收优惠11


六、
增值税的起征点12


七、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2


八、
增值税纳税地点13


九、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13


十、
申报与缴纳13第二章消费税27


一、
纳税人28


二、
征税范围28


三、
税目和税率(税额)28


四、
应纳税额的计算30


五、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30第三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


一、
纳税人46


二、
计税依据46


三、
税率46


四、
应纳税额46


五、
税收优惠47


六、
纳税环节与纳税期限47第四章企业所得税50


一、
纳税人51


二、
征税范围51


三、
企业所得税税率52四、
应纳税所得额52


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56


六、
税收优惠57


七、
源泉扣缴60


八、
特别纳税调整60


九、
征收管理61第五章关税84


一、
关税的征税对象84


二、
纳税义务人85


三、
税目和税率85


四、
关税完税价格86


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88


六、
关税减免89


七、
关税征收管理90第六章资源税95


一、
纳税人96


二、
扣缴义务人96


三、
征税范围96


四、
税目和税额幅度96


五、
应纳税额97


六、
资源税优惠政策及管理98


七、
税收征管99第七章印花税103


一、
纳税人104


二、
征税对象104


三、
印花税税率104


四、
计税依据105


五、
应纳税额106


六、
税收优惠106


七、
印花税税收征管106第八章个人所得税115


一、
纳税人116


二、
征税范围116


三、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117


四、
税收优惠119


五、
应纳税额的计算119


六、
申报与缴纳120第九章土地增值税146


一、
纳税义务人147


二、
征收对象147


三、
税率147


四、
计税依据148


五、
税收优惠150


六、
应纳税额的计算150


七、
纳税征管150第十章其他税种157


一、
契税的相关知识158


二、
车船使用税160


三、
车辆购置税163附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171附录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174参考文献179



内容摘要
本书根据国家税务制度与税收税率政策改革的*精神,依据我国近年新颁布实施的税法及税收征管规定,系统介绍了: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关税、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和纳税模拟实践训练,提高读者的应用技能与应用能力。
由于本书融入了纳税模拟*的实践教学理念,注重创新,与时俱进,具有知识系统、案例丰富、贴近实际、突出实用性等特点;因此本书既可以作为应用型大学财经管理专业的*教材,同时兼顾高职高专和成人高校会计、税务教学,也可以作为工商企业财税管理干部及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教材,并为广大“中小微”型企业和创业者提供有益的帮助。本书封面贴有清华大学出版社防伪标签,无标签者不得销售。

主编推荐
本书根据我国近年新颁布实施的税法及税收征管规定,系统介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关税、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纳税模拟实践训练、提高应用技能与应用能力,既可以作为应用型大学财经专业的*教材,同时可以作为工商企业财税管理干部及从业人员的在职培训教材

精彩内容
一章增值税
了解增值税纳税人;熟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申报与缴纳;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能计算应纳增值税金额;学会纳税申报。
全面实施营改增利国利民营改增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 2012年至2015年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412亿元。 三产投资规模占比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 三产增加值占比由2012年的45.5%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过半。    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当前经济运行和未来发展将起到什么作用?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在制度设计和政策执行方面有哪些保障举措?4月25日,就社会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全面实施营改增,既为当前经济运行提供有力支撑,又为未来发展增添持续动能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楼继伟表示,当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经济回升势头尚待稳固完善,加之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复苏乏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问题凸显。在此背景下,全面实施营改增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既可以为当前经济运行提供有力支撑,还能为未来发展增添持续动能。    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此次全面实施营改增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也迈出了重要步伐。    “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利国利民。”楼继伟解释说,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这些成效已经从前期试点中得到体现。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412亿元。营改增试点以来,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明显扩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逐步提高,由2012年的45.5%逐年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过半。    此次新增试点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多万户,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近一倍,营业税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改革涉及面更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减税的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的一次减税,就是要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同时,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坚持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这既是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楼继伟介绍,为落实这一要求,财税部门在方案设计上做了充分准备。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设计试点方案时,坚持改革和稳增长两兼顾、两促进的原则,既以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又兼顾稳增长的要求,调整了改革的力度和节奏,按照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测算确定了各试点行业的适用税率。    改革方案对4个行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如,对养老、医疗、教育、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彩票发行等继续实施免税,延续个人转让住房的征免税政策等;对老合同和老项目实行政策平转,如,允许建筑工程老合同、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过渡性优惠措施,如,允许新开工的甲供材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土地购置成本、对金融机构尚未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在实际收到时征税、对原适用3%税率的文化体育服务允许选择简易计税等。通过上述安排,总体可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    “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行业,以及前期已经纳入试点范围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因四大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加,税负会普遍下降。”楼继伟强调,通过政策设计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可以做到,但并不能保证所有企业税负下降。    对于个别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问题,做好纳税辅导,引导企业合理选择过渡措施;对于反映集中的具有普遍性的税负增加问题,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精准调控、定向调控作用,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性、阶段性、过渡性政策,采取一切可行办法,保证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营改增中央和地方都是减税的,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中央将多负担减收    社会上普遍关心: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是怎么考虑的?对此,楼继伟表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要做合理适度调整。    “总的考虑是,在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制定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的过渡办法,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能力。”楼继伟解释说,鉴于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有一个过程,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需要有一个过渡方案,推动理顺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    目前,过渡方案正在研究制定过程中。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营改增中央和地方都是减税的,增值税收入划分调整后中央将多负担减收。”楼继伟强调。    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得利益不变。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增值税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目前仍叫试点,就是因为改革仍在路上,任务没有完成。”楼继伟表示,现行增值税制度还存在税率档次多、抵扣项目不完整、大量临时过渡措施等问题,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根据全国人大税收法定的要求,下一步相关部门将启动增值税立法,并在这一过程中,继续完善增值税制度,终,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确立比较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资料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4月26日.增值税纳税工作流程如图11所示。图11增值税纳税工作流程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应税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经营规模较小,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如下。(1)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 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 销售服务年销售额少于500万元。销售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3) 除(1)(2)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采取规范的税额抵扣法来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销售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如表11所示。表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日期生产经营地址注册地址纳税人类别: 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主营业务类别: 工业 □商业 □服务业 □其他□会计核算健全: 是□    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 当月1日 □次月1日 □纳税人(代理人)承诺: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签章)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情况受理人: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填表说明:  1. 本表由纳税人如实填写。2. 表中“证件名称及号码”相关栏次,根据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填写。3. 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由纳税人自行勾选。4. 主管税务机关(章)是指各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5. 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一份。二、征税范围 (一) 销售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二)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行为不包括在内。(三) 进口货物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进口货物除了依法缴纳关税之外,还应缴纳增值税。(四)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 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 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1) 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③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2)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3)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是指销售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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