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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婧婧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9100075
出版时间2013-09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2元
货号23364611
上书时间2024-12-15
在我国重视民生并且全面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新时期,如何吸取和借鉴西方国家立宪政府理论的发展与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转型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中所传达的经验与规律,意义重大。刘婧婧专著的《宪政视野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宪政为研究视角,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为落脚点,希冀围绕国家权力的制约关系以及公民社会保障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关系来设计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平衡的路径。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宪政视野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共分三部分五章展开研究:
**部分是**章,主要目的是铺陈概念,梳理历史。本章从分析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而明确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点明社会保障是个富有人性关怀并值得研究的宪法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总结其发展规律。宪政视野在本章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分析上。
第二部分是第二章,主要目的是直接揭示宪政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阐释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宪政核心理念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二是宪政理念的转变与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转型之间的关系。**层关系的揭示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宪政基础;第二层关系的揭示表明,不同的宪政观指导下,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为第三部分的论述提供了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是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目的是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具体分析如何在我国实现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第三章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必须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特有模式以及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三个方面论述如何实现社会保障立法职能的有为性;与此同时,又从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实现对社会保障行政立法的约束的角度论述社会保障立法职能的有限性。第四章从行政层面探讨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契合给付行政积极作为的特点,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运作成为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为性的重要表现。要实现社会保障行政有限与有为的平衡,就必须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的自治作用,并实现行政法治,规范社会保障行政的行为方式。第五章从司法层面探讨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在肯定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前提下,分别从普通法律救济层面和宪法救济层面论述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平衡的司法保障。
在我国重视民生并且全面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历史新时期,如何吸取和借鉴西方国家立宪政府理论的发展与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转型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中所传达的经验与规律,意义重大。刘婧婧专著的《宪政视野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宪政为研究视角,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为落脚点,希冀围绕国家权力的制约关系以及公民社会保障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关系来设计实现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平衡的路径。
基于以上研究思路,《宪政视野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共分三部分五章展开研究:
**部分是**章,主要目的是铺陈概念,梳理历史。本章从分析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入手,进而明确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点明社会保障是个富有人性关怀并值得研究的宪法问题,在此基础上,对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进程进行梳理,总结其发展规律。宪政视野在本章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分析上。
第二部分是第二章,主要目的是直接揭示宪政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阐释又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宪政核心理念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二是宪政理念的转变与国家社会保障职能的转型之间的关系。**层关系的揭示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宪政基础;第二层关系的揭示表明,不同的宪政观指导下,国家的社会保障职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这为第三部分的论述提供了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是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目的是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层面具体分析如何在我国实现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第三章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必须遵循的三大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特有模式以及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三个方面论述如何实现社会保障立法职能的有为性;与此同时,又从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实现对社会保障行政立法的约束的角度论述社会保障立法职能的有限性。第四章从行政层面探讨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契合给付行政积极作为的特点,社会保障行政权力的运作成为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有为性的重要表现。要实现社会保障行政有限与有为的平衡,就必须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社会的自治作用,并实现行政法治,规范社会保障行政的行为方式。第五章从司法层面探讨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的平衡,在肯定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前提下,分别从普通法律救济层面和宪法救济层面论述社会保障职能有限与有为平衡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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