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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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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2927

出版时间2023-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8874A09C3443419FA9D

上书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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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和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精选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选送的优秀案例,深入挖掘典型案例内在价值编辑的实用精品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展现新时代我国司法领域新发展、新成就。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追求“好读有用”,主要体现出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国家法官学院和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汇集全国范围内上一年度审结生效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可及时、定期提供全国范围内新近发生的多种类型的新型、疑难案例。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力求引发读者的共鸣与思考,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迪。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充分体现“以读者为中心”的理念,每册内容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主要围绕法律适用问题,用一句话精要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争议焦点,以其作为主标题,让读者能一目了然,迅速找到所检索的目标案例。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以控制篇幅,剔除无关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极大的鼓励。2023年,这套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径,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高质量发展、服务法治社会建设、服务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是教学科研机构与人员从事案例研究的良好系列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编审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初的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各方建议,不断拓宽深化司法案例研究领域,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3年5月


【书摘与插画】

保险人在承保时知道实际车主隐名投保的,应认定实际车主为投保人

 

——南某诉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858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南某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人保连云港分公司

 

第三人:刘某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日17时12分,何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牵引挂车在某路段行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先与同车道内前方向行驶的重型半挂车发生刮擦碰撞,又与道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及路产损失。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牵引挂车的车辆所有人是第三人刘某。2017年11月12日,刘某作为被保险人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驾驶员何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尚在增驾实习期内。“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第二十四条约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对于以上条款,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均作出了提示。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涉案保险车辆的投保单,南某对投保单中“刘某”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据此认为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另查明,2015年11月12日,刘某曾委托案外某公司为刘某名下的案涉车辆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刘某负担。案外某公司遂以自己为投保人、以刘某为被保险人,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等险种。投保时,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对刘某与案外某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亦知情。案外某公司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投保时使用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与2017年11月12日刘某向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投保时使用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均就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机动车情形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后果。

 

经评估,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及挂车的车辆损失数额为198500元。2018年4月10日,南某与刘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甲方(刘某)将其对人保连云港分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乙方(南某)。南某遂对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焦点】

 

1.车主刘某在案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2.保险人对投保人案外某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是否及于刘某;3.同种类相同保险免责条款是否需要重复提示说明。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何某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重型半挂车牵引挂车导致车辆损失,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问题……驾驶员何某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只需要对此进行提示即可,无须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可以免赔。不论是基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还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南某均不能够获得赔偿。即使南某对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提交的投保单中“刘某”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也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是否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与本案没有关联。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南某的诉讼请求。

 

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无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问题,涉及刘某在案外某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保险人对案外某公司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法律效果是否及于刘某,以及同种类相同保险免责条款是否需要重复提示说明等事项,分述如下:

 

……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定人保连云港分公司对讼争的2017年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依法产生效力。人保连云港分公司援引“实习期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免责条款主张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同意一审、二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保险纠纷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仅以保险法调整这类纠纷往往力所不逮。鉴于我国属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保险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在保险法的特别规定对特定情形未作规定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本案例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践行实例。除此之外,本案例对何谓“种类相同的免责条款”,也基于目的解释方法作出了妥当解说。

 

……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辉



 
 
 
 

商品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包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等案件。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法院2022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 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 

编委会主任 刘贵祥

国家法官学院是人民法院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国家司法智库,是国家接待外国法官的重要基地。

人民法院依托国家法官学院成立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司法案例的生成、收集、研究和交流工作。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中外法学交流、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办院宗旨,致力于搭建国际一流的案例交流和研究平台,有效整合各种力量和资源,汇聚全国法院法官和社会专家学者共同推进司法案例研究。



目录
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1 保险标的转让后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受到严格

——蒋某诉财保盐城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2 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推定全损的计算标准低于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时,应以保险金额作为推定全损的依据

——王某诉人保成都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3 保险人对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审查

——廖某、朱某诉人保泉州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4 保险人在承保时知道实际车主隐名投保的,应认定实际车主为投保人

——南某诉人保连云港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5 保险事故中查勘、定损责任分担方式及次生损失赔偿规则

——牛某诉人保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

(二)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四)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一)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三)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等纠纷案件。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22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推荐参考书。

主编推荐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2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法律新规则的价值功能、理解适用、新旧法衔接处理难点,为新法的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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