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访制度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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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强 著
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
ISBN9787515317199
出版时间2013-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3元
货号1200750576
上书时间2024-12-0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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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祖籍安徽亳州。1988年就读西安邮电学院经济管理专业。1997年在上海师范大学读硕士,主要研究美国外交史,师从叶书宗教授。2000年赴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读博士,主修中国法制史及美国史,师从戴佛士(Prof.RogerDesForges)教授。现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德卢斯校区)历史系副教授(终身教授),兼任美国中国历史学家学会(ChineseHistoriansintheUnitedStates)理事、美国威斯康星州奥科来地区中华友谊学术会主席(EauClaire&ChippewaCounties)。出版专著《天理抗争:中国诉冤制度史》(ChineseComplaintSystems:NaturalResistance),《当代中国法律改革:新的视角》(ModernChineseLegalReform:NewPerspective)(合编)。同时在国际著名历史类学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中包括《亚洲学刊(JournalofAsianStudies)》和《斯坦福国际法学报(Stanford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
目录
引言 难题当前,以史为鉴
上编 中国上访制度溯源与早期发展
第一章 夏商周时期上访制度追溯
第一节 尧、舜传说中的敢谏之鼓与诽谤之木
第二节 从路鼓到肺石,周朝始有“诣阙”上访制
第三节 “天命”与“民本”思想――自古访民的权利意识
第二章 两汉魏晋南北朝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少女缇萦上访促西汉文帝废肉刑
第二节 东汉小吏“胆大妄为”的“诣阙”上访
第三节 东汉两起为官请愿,表达民意的集体事件
第四节 汉朝访民“胆大妄为”的背后
第五节 汉朝另类上访:□?和公车
第六节 魏晋南北朝的登闻鼓、华表木与肺石函:创新,还是复古?
中编 中国上访制度的成熟过程
第三章 隋唐五代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严酷禁止越诉,隋文帝初建逐级上访制
第二节 唐朝第一次实现上访在法律上的制度化
第三节 以拦御驾、匦函为特点的唐朝直诉渠道多达六种
第四节 武则天设立匦函制度的初衷是什么?
第五节 由坏事变好事:武则天以后的匦函制度
第六节 忧多喜少的唐朝访民
第七节 唐朝皇帝头上的紧箍咒
第八节 基本继承唐律的五代上访制度
第四章 宋朝与元朝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宋朝对唐朝上访制度的继承
第二节 宋朝上访机构“史上最复杂”
第三节 宋朝击打登闻鼓的两则故事
第四节 南宋为什么最大限度放开越诉?
第五节 当上访遇到“好皇帝”
第六节 皇帝之“仁”与地方官员之“渎乱”
第七节 遇见“好官”比“好皇帝”更重要?
第八节 宋朝人也信:人在做,天在看
第九节 继承宋制,元朝对越诉留下耐人寻味处
第五章 明朝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朱元璋严刑峻法下的情与理
第二节 越诉的阀门是开还是关?
第三节 谁在付出越诉的代价?
第四节 刀下留人:留得了留不了?
第五节 禁而不止的登闻鼓
第六节 通政使司和诣阙:另外两个直诉渠道
第七节 皇帝与天:跳不出去的窠臼
第六章 清朝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最难处理是越诉
第二节 乾隆皇帝对越诉的爱与恨
第三节 嘉庆皇帝和越诉“刁民”之间的较量
第四节 保存在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清晚期越诉案
第五节 清朝访民直诉的三种方式
第六节 有多少杨乃武、小白菜能翻案?
第七节 “畏天命”的陈词滥调
下编 西方文化对中国上访制度的影响与重塑
第七章 清朝末期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存亡关头的清末改革
第二节 清末司法改革是1901年开始的吗?
第三节 清末新政第一步:1899年的上访制度改革
第四节 位卑未敢忘忧国
第五节 把行政法院当救命稻草
第六节 大众媒体对上访事件的介入
第七节 按捺不住的集体上访
第八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共和政体:自然上访权的新支柱
第二节 民国平政院为什么迟了两年才建立?
第三节 平政院和肃政厅:捍卫民权的两把利刃
第四节 上诉到肃政厅的几个案件
第五节 上诉到平政院的几个案件
第六节 从平政院办案看民国的司法独立性
第七节 内务部民治司:民国的“信访办”
第八节 为民呐喊的新闻媒体
第九章 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上访制度
第一节 两个人和“一个转变”
第二节 “以党治国”阴影下的行政诉讼
第三节 国民党行政法院的“先进性”
第四节 从民告官案看行政法院作为
第五节 为行政法院说句公道话
第六节 国民党的中央“信访办”
第七节 国民党的地方“信访办”
第八节 一起受到蒋介石亲自干预的案件
第九节 为民请命的大众媒体
结语 用历史眼光看中国上访制度
内容摘要
国内第一部中国上访制度研究专著。从夏商周时期,一直到1949年,以中外档案中发现的详细、丰富、生动的大量案例为素材,以史话的形式,展示中国上访制度从源起到建立、发展、变革的历史脉络,以及不同的特点。
主编推荐
上访,是当今社会问题的一个热点话题,也是目前社会的难点问题和敏感问题。但目前图书市场上,有关中国上访制度问题的研究专著却非常少。本书是目前国内第一部信访史话专题著作。强烈推荐给信访工作者、党政工作者、法律研究专业学生、各大图书馆,以及对社会、历史问题研究有兴趣的读者。
精彩内容
第八章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上访制度280 第六节从平政院办案看民国的司法独立性 我们在前面详细讨论了几个平政院的诉讼案例,里面原告老百姓和被告政府机关各有胜诉。那么,平政院的总的成效究竟大不大?由于档案缺乏,没有现成的数据告诉我们平政院的效果到底如何。正因为缺乏证据,有关平政院的争论一直不断。 民国法学家阮毅成算是最早对平政院提出批评的学者之一。在他1933年出版的《法治论集》里,阮毅成认为平政院处理的案件太少: 民国三年以来,平政院审理案件不及二十件,而自行主动者不过二三件,均由上级长官之授意,其无力可知。 按照阮毅成的说法,从1914年建立到1928年,平政院总共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到20件,其中只有二三件是主动审理的案件,其他都是上级官员授意审理的。如果这是真的,平政院处理的案件实在太少了,太没用了。阮毅成还批评平政院有“袒护行政官吏之嫌”,否则为什么不让普通法院受理“民告官”的官司,却专门设立一个行政法院?这种把行政诉讼和刑事、民事诉讼都归于普通法院的想法并不新颖,在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也没有行政法院,那些国家的普通法院同时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新中国建立以后,有些学者对民国时期的平政院也是持否定观点。北京法学家郭殊在2003年7月21日的《人民法院报》上谈到平政院的两个主要缺点:缺乏行政救济和难以确保司法独立。平政院作为一审即终审的法院,老百姓败诉后没有办法继续上诉,所以缺乏救济手段;另外平政院容易受到行政部门控制,所以缺乏司法独立性。因为存在这两个制度上的缺点,郭殊最后的结论认为民国的平政院总体上“失败”: 民国时期平政院和行政法院的实际运作中,受理案件数量寥寥,总体上讲是失败的,其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本身。 也许受到阮毅成的影响,郭殊也相信平政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寥寥”。 平政院是不是像阮毅成和郭殊说的那样呢?我们认为不是。事实胜于雄辩,姑且先看看几个关于平政院的材料,然后再下结论不迟。 首先,平政院建立的历史背景是什么?是在外有列强窥视、内有频繁战火的民国初期。北京政府虽然名义上是中央所在地,但是地方上的军阀并不把中央放在眼里,中央的命令也不被重视。袁世凯病死以后,军阀割据现象更加严重。在这样的历史现实中,平政院实际上处于夹缝中求生存,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果我们过于苛求平政院要和德国、法国的行政法院一样“有权有势”,是不是有点强人所难?难能可贵的是,尽管处境困难,平政院依然尽力而为,有些时候几乎是明知不可而为之! 再看一下平政院处理的“民告官”案件是否真的“数量寥寥”?是否真的不到20件? 从建立的那一天起,平政院院长就有责任每个月向大总统汇报受理案件和解决案件的数量。每个月平政院受理的案件到底有多少呢?根据民国出版的《政府公报》记录,1916年3月11日平政院向国务卿陆征祥做的汇报: 兹查洪宪元年1月份本院受理各案新旧共37起。本月内计审理已结者24起,正在审理尚未裁决者13起。 当时袁世凯称帝不久,年号是“洪宪”。从这报告看,单是1916年1月,平政院受理37起诉讼案件,结案24起,比率大概是64%。算是很高了。阮毅成所称平政院总共受理案件不超过20件显然有误。 民国9年(1920年)3月17日,平政院院长夏寿康在一份年报中告诉大总统徐世昌1919年度的案件处理情况: 兹查上年12月份本院处理新旧各案共62起计审理已结者24起,未结者38起。除将未结各案督饬各庭迅速研汛外,谨将上年12月份处理各案详列表册呈请钧鉴至八年全年份,本院处理之案共计275起。已结者237起。 这份报告说明,1919年12月平政院处理了新旧案件62起,审理完结的有24起,比例大概是38%,比1916年低一些。在1919年全年,平政院总共处理行政诉讼案件275起,结案的有237起,比例高达86%。当然,结案比例高不代表正确率高。如果你问平政院的法官(推事)们,他们肯定回答说每个案件都经过了认真的调查和审理,因而判决是正确的。无论如何,一年受理275起案件远远高于阮毅成所述的20件,绝对不是什么“数量寥寥”了。应该说,平政院受理的案件很多,而且结案率也很高,总体上成绩不小。 除了处理案件数量外,平政院的“胆子”也特别大,敢于坚持司法独立并与民国总理较劲。 1917年1月10日,民国总理、安徽军阀段祺瑞(1916?1917年)对平政院下了一个命令,要求今后平政院受理诉讼之范围: 应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各官署违法处分指令为限,其已经各官署呈奉令准之案件,平政院即可毋庸受理。 这个命令的目的很明确,希望把平政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局限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官员的违法处分,其他凡是得到了中央政府(大总统)的认可的行政处分或决定,即使是违法的,平政院也不 能当作违法处分来受理。说得明白一些就是,某个行政机关的决定违法了法律,但是因为有大总统的支持,老百姓就不能到平政院去控告了。这其实等于说,大总统的“批准”或“支持”比法律还管用。这显然违反了民国以法治国的精神,也限制了人民的合法权利,更削弱了平政院的司法“救济”功能。 平政院收到总理的这个命令后,自然非常不满意。一个月后的2月18日,院长决定向大总统黎元洪(1916?1917年)递交书面材料抗辩,平政院说: 今如训令所称令准之案毋庸受理等因而未分别政务事务之性质,流弊所及各行政官署处分,欲预防人民之陈诉当无往而不用。其呈请一经呈准便难起诉,不啻对约法上人民陈诉权加以极端之限制。总以上窒碍情形自非详加解释无以祛人民之疑惑,而维法治之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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