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正义 以公司股东的权责配置为视角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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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正义 以公司股东的权责配置为视角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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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上上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64203

出版时间2022-03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202616918

上书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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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章公司正义的理念

一、公司正义原则的引入

(一)认识正义的路径

(二)引入公司正义的必要

(三)公司正义的存在模式

二、公司正义的基本构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一)行为法属性——实体正义

(二)程序法属性——程序正义

(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交织

三、公司正义与利益衡量

(一)解析公司构造的工具:从法律关系到利益关系

(二)公司利益构造的解析

(三)利益关系的层次与制度修正:以清算义务人责任为例

四、公司正义对法律适用的指引

(一)公司正义原则对法律适用的指导

(二)对不正义行为的规范有利于实现公司正义

(三)适用公司正义原则应结合利益衡量

五、公司正义对公司自治的制衡

(一)对公司自治的误解:法院不能干预公司自治事项

(二)公司正义对公司自治的制衡

六、结论

第二章公司人格否认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机理

(一)法人独立人格的意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引入:衡平正义的体现

(三)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体系性重构

(四)滥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控制:法人人格否认的再平衡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规范模式

(一)公司人格否认的判例法模式

(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成文法模式

(三)成文法模式的问题与克服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原告

(二)公司人格否认诉讼的被告

(三)公司人格否认诉讼中的公司地位

四、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模式及其重构

(一)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二)以人格混同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三)以过度支配与控制为由否定公司人格

(四)公司人格否认行为模式的重构:资产显著不足+X

五、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抑或补充赔偿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解释没有太多空间

(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合理

(三)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修改建议

六、对指导案例15号的评析

(一)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情况

(二)对指导案例15号的评析

七、逆向公司人格否认

八、结论

第三章股东派生诉讼

一、股东派生诉讼产生的基本逻辑:基于公司正义

(一)民事诉讼的法律障碍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突破:基于公司正义

(三)股东派生诉讼有赖于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衡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

(一)股东作为适格原告

(二)监事会是否可以作为原告

三、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被告

(一)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

(二)以他人为被告

四、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的前置程序:先诉请求

(二)中国的前置程序:交叉请求

(三)我国前置程序的豁免

(四)对交叉先诉请求及其豁免的反思

五、派生诉讼中的公司调查程序

六、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反诉

七、股东代表诉讼的和解

(一)原、被告之间的和解需要经法院批准

(二)《九民纪要》应注意的问题

八、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费用承担

(一)诉讼费用的负担

(二)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九、结论

第四章股东强制盈余分配请求权

一、问题的提出:胡克案的疑问

二、股东盈余分配诉讼的主要类型与区分处理

三、法院对非基于公司决议的盈余分配诉讼不予支持的理由

(一)理念上的理由:公司自治原则

(二)具体制度上的理由

四、法院一概不予支持:可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冲突

(一)公司自治不能违背公司正义

(二)替代性救济措施不一定可行

(三)公司正义原则要求司法适度干预

五、股东盈余分配制度的重新检讨:忽视小股东利益保护

(一)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利益结构

(二)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三)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漏洞:忽视对小股东利益的恰当保护

六、强制盈余请求权救济的具体问题

(一)公司类型对强制盈余请求权的影响

(二)诉的种类:不能局限于撤销之诉

(三)董事、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

(四)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之诉的司法审查:以美国为借鉴

(五)多年未分配是董事失职的重要证据

(六)公司盈余分配具体数额的确定

七、结论

第五章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保护在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面临的新问题

二、作为补充责任的未出资股东赔偿责任

(一)补充责任是独立的责任形态

(二)作为补充责任的未出资股东赔偿责任

三、“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区分解释

(一)“狭义说”的主要理据

……

内容摘要
公司正义是公司法的灵魂。公司的本质是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等多方参与者不同利益关系交汇的平台。“利益关系 ”不同于法律关系。公司法需要沿着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不同路径,结合利益衡量方法,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作出恰如其分的规范。法官也需要在公司正义的指引下,借助利益衡量等方法来填补法律漏洞,创造性地适应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公司正义与公司自治都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正义更是一种思考的力量,是一种促使大家去反思我国公司立法与适用,进而推动我国公司法不断进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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