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融资租赁法律合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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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鹏飞,侯怀霞
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13287083
出版时间2023-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9元
货号1202992354
上书时间2024-10-01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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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侯怀霞,女,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之构想》《略论产品责任的指示缺陷》《企业并购立法研究》《论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及法律规制》《论信托财产的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作用》《收取排污费与规定排放标准的比较》等学术论文70余篇。
目录
第一章《民法典》时代的融资租赁述评
第一节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担保的四个特征、争议及追问
第二节五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实践影响
第二章租赁物
第一节什么是融物:融物的四大支柱
第二节融资租赁视角下公益资产的识别与审查规范
第三节划拨型租赁物的合规要点与争议焦点
第四节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争议与司法态度
第五节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适格性和特殊事项
第六节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的启示:房产附属设施融资的六大法律合规界限
第三章交易对手
第一节新能源EPC等模式下融资租赁应当关注的十大问题与应对
第二节公立医院融资的法律合规注意事项
第四章交易结构
第一节租赁交易类型会计和法律视角的分裂与统一
……
内容摘要
《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实施以来,纳入非典型担保对融资租赁实务带来哪些影响? 融资租赁为非典型担保贡献了哪些实践样本,展开了一幅怎样的实践画面? 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对此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从理论上看,融资租赁等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是有关登记对抗的规则;二是有关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三是有关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四是关于价款优先权等有关担保制度。对于不涉及担保功能的相关事项,包括“融资加融物”的交易特征、出租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等,仍适用融资租赁相关规定。这些变与不变,对融资租赁实务的影响不一而足。从实践看,作为“融资”“融物”相结合的交易形式,《民法典》时代“融物”这一核心问题产生了怎样的变化? 有哪些典型问题? 融资租赁交易结构、担保措施、违约救济等方面的业务实践和司法实践又有哪些新特点? 针对这些问题,本书以融资租赁业务整体的实践操作过程为轴,按照业务开始、进行、结尾的时间顺序,从项目审批前、签约放款和履行期间、违约救济三个阶段安排篇章架构,展开探讨。作为《民法典》中的有名合同类型,融资租赁以法律、监管、会计、税务为四大支柱。本书主要论述前两个支柱,致力于从理论观察实务,以实务查验理论,力图为融资租赁和非典型担保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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