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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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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月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55950

出版时间2015-04

装帧精装

开本16开

定价138元

货号1201131802

上书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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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蒋月,女,1962年出生,浙江人;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1984)、法学硕士(1987)。早年任教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系(1987—1990)。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与研究。先后受国家公派赴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2004—2005)、纽约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2014—2015)。曾受邀担任台湾地区的交通大学科研法律研究所、西南政法大学等机构的客座教授。近年主持完成3项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先后发表《我国夫妻财产制若干重大问题思考》、《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离婚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等重要论文50余篇;出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2007)等著作、译著10余部。兼任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目录
自序 
导论现代社会与法律现代化 
第一节现代性或现代化之界定 
一现代性或“现代化”概念厘定 
二关于“现代化”的源起与阶段性 
三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与表征 
四现代化的模式与多元性 
五人的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 
六中国现代化的共识与争议:“西化”与“现代化”之论争 
第二节改革法律传统与法律现代化 
一法律现代化的界定 
二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概念 
三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模式和路径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改革与现代化:本书简述 
一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界定 
二本书的价值和意义 
三既往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四本书研究的对象与内容 
五本书的主要研究思路与方法 
六本书的主要创新之处 
编婚姻家庭法传统与现代化的界定与分野 
第一章传统婚姻家庭法分类研究 
第一节传统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观与制度 
一男尊女卑 
二大家庭生活与家长专制 
三基于传宗接代目的实行包办婚姻及早婚 
四实行一夫一妻多妾 
五亲属制度:以宗亲宗族为本及丧服制 
六家庭关系由家长与家属构成:尊卑有别和长幼有序 
七家产:同居共财 
八孝 
第二节传统婚姻家庭法价值与制度之批判 
一强制维护大家族与家长专制 
二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 
三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 
四否认子孙独立的财产权利 
第三节传统婚姻家庭法价值与制度之延续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制度 
三亲属制度: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亲属关系 
四人伦秩序:合理限度内的“孝”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现代化演变之规律 
第一节工商业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变迁 
一婚姻家庭观念更新 
二家庭结构趋于简单和规模变小 
三家庭类型多样化且核心家庭占据保证多数 
四家庭关系由专制等级秩序转向平等 
五婚姻家庭的功能减少和弱化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主要表征 
一婚姻:从包办强迫到自主自由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价值取向:由从属到平等 
三家庭成员地位变化:各成员权利增多和儿童开始“唱主角” 
四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婚姻家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相分离 
六亲属关系越来越简单 
七婚姻家庭法形式多样和结构复杂 
八养老模式:家庭赡养和社会养老并举 
九家庭法公法化 
十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制定新法或修法越来越频繁 
第三节推动婚姻家庭法律改革的要素 
一社会经济深刻变化:经济模式和结构更新 
二国家政权结构变化和政治动向 
三文化革新与结构变化 
四妇女运动对传统婚姻家庭法的批判与改革促进 
五科技革命对人类认识的提升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 
六人们思想观念的变更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的民族性和靠前化 
一婚姻家庭法的民族性 
二靠前化及全球化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冲击与影响 
第二编婚姻家庭法改革法案评析 
第三章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有关婚姻家庭立法 
第一节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制定经过 
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三外来文化影响 
第二节主要立法改革 
一立法体例改革:民刑分立 
二民事部分的规范 
第三节立法改革评点 
一民事改革措施与欧洲大陆诸国相仿 
二改革婚姻家庭法传统的立法措施少 
三对后世的影响 
第四章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 
第一节起草经过和社会背景 
一起草经过 
二立法的社会背景 
三收回领事裁判权是修律变法的直接动因 
四修法宗旨 
第二节主要争议问题 
一家属主义与个人主义之争 
二是否禁止同姓为婚 
第三节主要立法变革 
一对宗法与家制有所区别 
二家长权既获承认又有所削弱 
三家产 
四采用亲等制 
五婚姻半自主 
六实行法律婚 
七婚姻效力:夫妻半平等 
八创设夫妻财产制 
第四节立法改革评点 
一大改革:中国婚姻家庭法现代化的开端 
二改革偏“从洋”而似有些脱离中国国情 
三改革不性:保留封建性 
四对后世的影响 
第五章1926年《民国民律草案》中的亲属法 
第一节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起草经过 
二立法背景:西方民法学及民法法典化运动的影响 
第二节主要争议问题 
一家制存废之争 
二婚姻制度存废之争 
第三节主要立法改革 
一实行婚姻自由 
二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 
三赋予妻若干权利和对夫权实施一定 
四改进夫妻财产制 
五采用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第四节立法改革评点 
一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对立法改革的存疑 
三对后世的影响 
第六章1930年《民法亲属编》 
第一节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制定经过 
二中国社会经济情况 
三妇女要求男女平等及家庭民主 
四外来法律文化影响及婚姻家庭立法的靠前新趋势 
五立法原则 
第二节主要争议问题 
一亲属分类 
二亲属范围及计算方法 
三关于夫妻及子女的姓氏 
四成婚年龄 
五亲属通婚之 
六夫妻财产制 
七妾之问题 
八是否应规定家制和家制之本位 
第三节主要立法改革 
一确立男女平等原则 
二改革亲属关系的分类与计算 
三改革家制 
四实行婚姻自主 
五废除妾制 
六改革夫妻人身关系 
七夫妻财产制 
八改革父母与子女关系 
九鼓励亲属独立和互助 
第四节立法改革评点 
一婚姻自由权获得一定保护 
二家庭关系开始由从属转向平等 
三诸多条款规定与中国社会实际明显脱节 
四形式上模仿德国、瑞士的民法立法例 
五对后世的影响 
第七章1950年《婚姻法》 
第一节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制定经过 
二“六法全书”和旧法统被全面废除 
三立法思想深受马列经典作家学说思想影响 
四全面继受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模式 
五继承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经验 
六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 
第二节主要争议问题 
一离婚自由之争:离婚是否应附加条件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否应该平等 
三对妇女特殊照顾的多与少之争 
第三节主要立法改革 
一坚持男女权利平等 
二实行婚姻自由 
三实行婚姻登记制 
四改革夫妻财产关系 
五对妇女实行特殊照顾 
六所有子女地位平等 
七对军婚实行特别保护 
第四节立法改革评点 
一历史功绩 
二立法不足 
三法案实施及离婚标准问题争议:正当理由论与感情破裂论的论战 
四对后世的影响 
第八章1980年《婚姻法》 
第一节制定经过和立法背景 
一制定经过 
二立法背景 
第二节主要争议问题 
一主要立法任务之争:反封建思想或者反资产阶级思想? 
二法定结婚年龄之争 
三法定离婚理由之争:是否以感情破裂为原则 
第三节主要立法变革 
一增补计划生育为基本原则和婚姻义务 
二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保护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 
四提高法定婚龄,扩大禁婚亲范围 
五法定婚后所得归夫妻共有,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 
六修改离婚程序,将调解设定为裁判离婚的前置程序 
七确立夫妻感情破裂为裁判离婚的原则 
八部分修改离婚法律后果配置 
九增设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鼓励丈夫成为妻家的家庭成员 
十增设制裁违法行为和强制执行 
十一允许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某些变通或补充规定 
第四节立法改革评析 
一对该法案的肯定评价 
二对该法案的主要争议 
三法案之不足 
四法案改革效果及影响 
第九章1991年《收养法》及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 
第一节1991年《收养法》立法背景 
一收养需要法律详尽规范 
二社会生活中收养数量较多 
三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节1991年《收养法》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二收养关系当事人的资格 
三成立收养的程序 
四涉外收养 
五收养的效力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三节《收养法》评析 
一《收养法》总评 
二立法不足与问题 
第四节1998年《收养法修正案》及评价 
一修订背景与主要考虑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三对《收养法修正案》的评价 
四完善建议 
第十章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第一节修订经过和修法背景 
一修法经过 
二修订的原因与理由 
第二节主要争议问题 
一关于法案名称与立法模式 
二是否增设亲属关系通则 
三是否应禁止家庭暴力 
四事实婚姻问题之争:结婚形式与婚姻登记主义 
五增设婚姻无效制或婚姻撤销制之争 
六是否存在配偶权之争 
七是否设立夫妻忠实的法定义务之争 
八是否应当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 
九改造夫妻财产制之争 
十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争:感情破裂或者婚姻关系破裂 
十一离婚自由度之争 
十二是否应当删除特别保护军婚条款 
十三是否应当设立离婚扶养费制度 
十四是否引入离婚损害赔偿之争 
十五亲权与监护之争 
十六探望权或交往权之争 
第三节主要立法改革 
一禁止家庭暴力 
二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并禁止婚外同居 
三增设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 
五法定离婚事由具体化,离婚更自由 
六放松对军人配偶离婚权的 
七增加丈夫请求离婚的法定事由 
八引入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 
九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十扩大生活困难帮助范围 
十一增设探望权 
十二增设社会救助与法律责任 
第四节立法改革评点 
一立法改革功绩:禁止家庭暴力以保障人权 
立法改革功绩:男女平等由追求形式平等转向寻求结果平等 
三立法改革功绩:多项制度得到完善 
四立法改革不足:未增设亲属关系通则 
五立法改革不足:亲子法欠缺未获得修正 
六立法改革不足:尚未实现性别平等 
七立法改革不足:夫妻财产制不完整 
…… 
第三编婚姻家庭法改革的未来之路 
结语历史对今天的启示 
主要参考文献 
索引

内容摘要
该书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结项成果,鉴定等级为“很好”。婚姻家庭法现代化是中国人在本国国情下实施的一场已持续逾百年的法律变革运动,有其特殊的背景和独特发展轨迹。本书梳理评析了我国婚姻家庭法自清朝末年开始实施现代转型改革以来发生的巨大变化,总结了婚姻家庭法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异动,探寻了婚姻家庭法现代化变迁的规律性,研究未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愉快生活需求的改革问题。本项目是以国家立法机关的婚姻家庭立法改革为研究对象,以法案为主要参考。原则上不讨论行政机关颁行的相关条例、规定以及地方立法。本书研究20世纪百年婚姻家庭法改革,关注婚姻家庭法变革及其本质问题,深入论述该领域法律改革的背景、新旧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试图揭示站立在法律背后的因素,探讨未来可能的重要法律改革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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