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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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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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永平,朱磊 主编;黄进 丛书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12389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1201605127

上书时间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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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肖永平,湖北麻城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988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3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英国伯明翰大学、美国天普大学、德国外国私法与靠前私法研究所和美国哈佛大学从事合作研究工作。现任武汉大学靠前法研究所(国家高端智库)所长,兼任中国靠前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外交部靠前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武大靠前法评论》主编等职。在中外法学期刊发表论文170余篇,出版著作20余部,多项科研和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先后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很好教师”,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文化名家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朱磊,山东泰安人。武汉大学靠前法研究所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英国班戈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靠前私法、欧盟竞争法。先后在海牙靠前法学院、挪威卑尔根大学、英国卡迪夫大学学习和访问,在英国法学会2014年年会、亚洲靠前法学会2017年年会等重要靠前学术会议上报告论文,并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优选人民法院和外交部的相关课题。

目录
章《海牙公约》的制定背景
节公约制定与生效的基本情况
第二节美、欧解决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的传统做法
一、美国的传统做法
二、欧洲的传统做法
第三节大判决公约的流产与《海牙公约》的缔结
一、缔结《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公约》的努力
二、《海牙公约》的起草
三、2001年大判决公约流产的原因
四、小结
第二章《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
节《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案件的国际性
二、“民事或商事”的含义
三、排除公约适用的情形
四、与公约适用范围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节《海牙公约》的协议管辖规则
一、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二、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三、选择法院协议的独立性
四、被选法院的管辖权
五、未被选法院的义务
六、案件与诉讼地的联系问题
七、选择法院协议的形式要件
八、选择法院协议的实质要件及其法律适用
第三节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
一、承认与执行的根据
二、拒绝理由
三、先决问题
四、赔偿金问题
五、保险及再保险合同
六、涉及承认与执行的声明
第四节小结
一、公约的管辖权规则
二、拒绝承认与执行判决的理由和特点
第三章《海牙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异同
节管辖权规则的主要异同
一、书面形式
二、“实际联系”要求
三、确认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
四、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认定
五、选择法院协议的独立性
六、我国的专属管辖问题
第二节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的异同
一、承认与执行的标的
二、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三、审查标准
四、先决问题
五、惩罚性赔偿判决与可分割判决
第三节小结与建议
第四章《海牙公约》与中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异同
节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和除外清单的范围
二、法院对费用开支的决定
三、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就民(商)事权利作出的裁判文书
四、临时保护措施
五、司法和解协议
第二节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一、只能依据条约规定的拒绝理由
二、判决的实质性审查
三、判决的效力
四、请求方确定管辖权所认定的事实
五、请求国复审中的判决
第三节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一、应当拒绝还是可以拒绝
二、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法律适用
三、对缺席方的合法传唤
四、公共秩序保留的范围
五、本国判决或已承认的第三国判决的影响
六、其他特殊规定
第四节请求承认与执行须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判决(不含司法和解协议)
二、司法和解协议
第五节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一、应当适用的法律
二、当事人直接提出/转交
三、裁决可分性
四、免除认证
五、承认与执行的效力
六、特定法律的适用
第六节分歧的解决
第七节结论与建议
第五章批准《海牙公约》的积极意义
节促进我国法院判决的跨国执行
一、我国现行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不足
二、批准公约对我国法院判决跨国执行的意义
第二节促进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对协议管辖制度的积极意义
二、对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积极意义
第三节倒逼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
二、批准公约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积极意义
第四节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实现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定位和重点
二、批准公约对共建“一带一路”和迈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
积极意义
第六章批准《海牙公约》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
节《海牙公约》的内在制度缺陷
一、公约的基本制度
二、公约潜在的消极后果
第二节《海牙公约》对我国当事人实质公平的影响
一、我国当事人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不利地位
二、公约对我国当事人的消极影响
第三节批准公约对我国国家利益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实际地位
二、批准公约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第四节批准公约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可能带来的影响
一、《海牙公约》与《纽约公约》的竞争
二、《海牙公约》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潜在影响
第五节潜在消极影响的消除与克服
一、2015年中国国际贸易的总体情况
二、2015年中国国际投资的总体情况
三、《海牙公约》内在缺陷的克服
四、中国法院竞争力不强的克服
五、诉讼与仲裁的良性竞争
第七章批准《海牙公约》的具体建议与应对办法
节需要作出声明的事项及建议
一、知识产权事项的适用问题
二、中国专属管辖的声明排除
三、“实际联系”要求
第二节建议修改与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事项
一、区分国际性案件的判断标准
二、改变互惠的认定标准
三、明确选择法院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
第三节其他重要问题的建议
一、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问题
二、公约的宣介和示范条款
结论

内容摘要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争议由适当的法院管辖、增强司法的确定性,以及促进法院判决的跨国流动提供了统一的规则,有利于靠前民商事活动者在诉讼与仲裁之间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得到了靠前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于2017年9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我国何时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既是靠前社会普遍关心的话题,也是我国学术界近年来讨论的热点,更是需要我国尽快作出决策的现实问题。《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考量》从分析《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制定背景入手,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深入比较其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主要异同,深刻揭示了我国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积极意义和潜在的消极影响。很后,建议我国尽快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同时提出了具体的应对办法和保留案文,包括声明保留事项、靠前立法的修改及完善、该公约适用于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问题。

精彩内容
前言中国全程参与谈判与磋商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于2005 年6 月召开的第20 届海牙外交会议,由43 个海牙会议成员国和哥斯达黎加、巴拉圭等国以及欧盟等国际组织就其相关内容条款作出了正式讨论并最终达成一致。墨西哥于2007年9月26日率先批准《海牙公约》,欧盟于2015 年6 月11 日以区域性国际组织的身份正式交存公约批准书。根据《海牙公约》第31 条 款的规定,该公约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正式生效。目前,《海牙公约》的成员方包括欧盟(丹麦除外)、墨西哥和新加坡,乌克兰和美国已经签署但暂未批准。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近年来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海牙公约》对各国明示协议管辖权制度及其相关的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进行了协调,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争议由适当的法院管辖、增强司法的确定性和促进法院判决的跨国流动提供了统一的规则,有利于国际民商事活动者在诉讼与仲裁之间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和中国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要求。可以肯定,《海牙公约》一定会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成为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重要公约。因此,中国是否批准、何时批准《海牙公约》既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学术界近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更是需要我国政府尽快作出明确决策的现实问题。本书从分析《海牙公约》的制定背景入手,详细介绍了其主要内容,深入比较它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主要异同,深刻揭示中国批准《海牙公约》的积极意义和潜在的消极影响,最后主张中国应该尽快批准《海牙公约》,并对中国批准《海牙公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与应对办法,包括声明保留事项、国内立法的修改及完善、公约适用于中国香港、澳门特区等问题。本书章、第二章由叶斌完成,第三章由何其生完成,第四章由杜涛、杨育文完成,第五章前三节、第六章前四节由王吉文完成,第五章第四节、第六章第五节、第七章前二节、结论由肖永平完成,第七章第三节由孙劲完成。肖永平和朱磊完成全书的统稿与定稿工作。我们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引起我国相关部门对签署和批准《海牙公约》的重视,促进我国学术界对《海牙公约》的研究和传播,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作好理论准备工作。总序一当今之世界,随着全球投资贸易不断增长,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飞速进步,通信和交通日益便捷,人文交流蓬勃发展,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社会网络化、法律趋同化已成为天下大势。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国际社会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今日之中国,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参与全球治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始终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于内,追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追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于外,坚定不移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积极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完善对外战略布局,既“请进来”,又“走出去”,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争取良好国际环境,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各国共同发展,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毫无疑问,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国内法治,而且要在全球治理中高度重视和善于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加强国际法治,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良性互动,特别是要完善中国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处理涉外事务,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加强国际法治合作。当下之中国国际法学界,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国际法学科体系不断健全,学术队伍不断壮大,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培养了一大批国际法专门人才。而且,广大国际法专家学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和回答中国改革开放面临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问题,产出了一大批有分量的学术成果,为国际法学的繁荣发展和国家改革开放及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应该指出的是,中国国际法学领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国家缺乏整体的国际法学科发展战略规划,国际法学科建设放任自流,各国际法机构各自为阵;国际法人才队伍学术原创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活跃在世界国际法舞台的人才不多,总体素质亟待提高;国际法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德行教育与知识传授相分离、理论培养与实践训练相脱离、国内培训与国际培训相隔离;国际法学术研究缺少精品力作,还没有产出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创造性思想成果和理论成果,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不大。可以这样说,中国国际法学界目前在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综上所述,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治理,亟须掌握和运用国际法,中国国际法学界仍处于有数量缺质量、有专家缺大师以及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状态。我们所处的时代表明,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理论创新而且一定能够产生国际法新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国际法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国际法新思想的时代。所有这些,正是我们编辑出版“国际法文库”以推动国际法学繁荣发展的初衷。“国际法文库”将坚持兼容并包、思想自由。主张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着力推进构建既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又能进入世界学术话语体系的国际法学。“国际法文库”将坚持问题导向。面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新常态、国际局势的新变化,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国家深化对外开放、全面参与全球治理的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进国际法理论创新和全球治理实现良法善治。“国际法文库”将坚持跨学科研究。国际法律问题涉及国际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跨学科性,需要从多学科视角,运用学科交叉融合的方法,进行跨学科研究。也就是说,对于国际法律问题,不仅要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视角进行研究,而且还要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学视角进行研究;不仅要从法学视角进行研究,而且还要从国际政治、世界历史、全球经济、人类社会变迁、多元文化交融、地球生态文明等视角进行研究。跨学科研究在于坚持用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增强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战略性,促进问题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国际法文库”将坚持创造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引领理论发展的动力。创新,就是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国际法理论的生命力在于创新 ,只有不断进行探索,才能推进国际法思想创新、知识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国际法理论创新要从问题开始,发现问题、筛选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国际法理论创新不必贪大求全,发现新事实、新材料、新现象是创新,阐明一个新原理、提出一种新学说、揭示一条新规律是创新,发明一项新技能、找到一条新路径、创造一种新方法也是创新。“国际法文库”设专著系列、译著系列、实务系列、文集系列,是法律出版社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共同打造的学术品牌。法律出版社在中国出版界特别是法学、法律出版领域的龙头地位自不待言。这里有必要对武大国际法所多说几句。武大国际法所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国际私法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于1980年创办的,是我国高校设立的个国际法研究所。该所自创立以来,自强不息,追求卓越,先后培养了一大批已在学术和实务方面崭露头角的国际法专门人才,先后产出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国际法学术成果,先后两次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200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15年入选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可以肯定地说,武大国际法所是当今中国国际法领域的学术重镇,不断推进中国国际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新型智库建设,不仅是它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它崇高而神圣的使命。正是基于这种情怀,武大国际法所与法律出版社携手合作,设立了这个“国际法文库”。这是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开辟一块新的学术园地,建造一个新的学术舞台。“国际法文库”是自由、开放、包容、多元的,海内外的国际法同仁都可以在这块园地里辛勤耕耘,春播夏种、秋收冬藏;也都可以在这座舞台上翩翩起舞,崭露头角、一展锋芒。我真诚希望,所有以国际法为志业、立志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做出贡献的海内外同仁,都能把“国际法文库”视为我们共同的国际法事业的一部分,关心之、支持之、帮助之、鞭策之,勿忘初心、久久为功,去迎接我们共同期待的中国国际法学界百花齐放、百鸟争鸣的春天。是为序。黄进,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2016年12月1日于北京总序二随着中国日益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我国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法律共同体建设,利用国际法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以及可持续发展,保障中国的正当利益。因此,不管是国际法制度构建,还是国际法理论创新,抑或是国际法实践引领,中国都需要从“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转变。由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国际私法一代宗师韩德培先生创办的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是1980年由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的中国高校个国际法研究机构;1981年设立博士点;1995年建立博士后流动站;1996年列为“211”工程重点建设单位;2000年被教育部批准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被批准为“985”工程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2015年被中宣部确定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试点建设单位。她一贯秉持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全面和综合研究,积极拓展联合国法、欧洲联盟法、国际能源法、电子商务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网络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体育法、世贸组织法、海洋法和海商法等前沿学术领域,形成了学科研究方向齐全、学科发展水平一流、咨政服务能力突出、教学科研成果领先的鲜明特色。但是,不管是作为教育部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还是作为国家高端智库,仅仅依靠一个研究所的力量难以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创新,难以实现中国从国际法的“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的转变。当下,中国面临的问题在全球化进程中愈发凸显其复杂性,许多问题往往需要从不同学科、不同视角、不同谱系进行合理的理论解释、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而不同学者、学术机构、智库在不同领域具有相对优势,或者因所在区域不同而存在区域政策问题的竞争优势。因此,团结、组织中国国际法学者共同攻关、协同创新是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进而实现中国从国际法的“被动适应者”向“主动引领者”转变的必由之路。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与法律出版社合作出版“国际法文库”,希望集中展示中国学者的国际法著述和学术见解,及时传播国外国际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协同研究中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实践问题,不断增强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提升中国国际法制度的国际吸引力,不断提高中国国际法实践的国际影响力。因此,“国际法文库”将面向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征集选题,通过自荐与他荐相结合的方式,由丛书编辑委员会根据其学术性、思想性和创新性决定出版选题。本文库分为专著系列、译著系列、实务系列和文集系列。专著系列旨在集中呈现中国学者在国际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引导中国国际法学界关注国际学术动态、设置前沿学术议题、营造良好学术风气,推动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以学术性和创新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中国学者关于国际法领域具体问题的创新性研究成果。译著系列旨在全面推介国际社会国际法理论的经典著作和最新成果,促进中外国际法理论的交流与交锋,促使中外国际法实践的互动与创新。以思想性与新颖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国际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创作或再版的国际法著作的译作。实务系列旨在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运用之间架起桥梁,促使中国国际法研究更加贴近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要,在国际法理论的支撑下运用国际法规则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对策性与实用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针对实践中的国际法问题,特别是与中国密切相关的国际法问题的著作,强调贴合国家对外交往实际需要,关注操作层面的问题选择、分析和解决方案。文集系列旨在及时反映中国国际法学界举办的学术会议成果,提高学术交流的质量,加强学术交流的深度,扩大学术交流的影响。以新颖性与可行性为选题标准,主要出版能够设置学术议题、引领理论前沿的论文集。我们相信,在中国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关心、支持与积极参与下,“国际法文库”一定能够实现上述目的,为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创新、制度变革和实践引领贡献她应有的智慧、发挥她应有的作用。肖永平,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长江学者,法学教授,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2017年元旦于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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