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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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司法局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3668
出版时间2019-10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0元
货号1201979272
上书时间2024-12-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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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主体责任内涵】
第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其他负责人及安全总监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八条【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资金投入】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场所、设备设施的禁止性要求】
第二十一条【设备设施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经营决策】
第二十四条【安全告知】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
第二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责任】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监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重点】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资金投入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机构(人员)配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安全教育培训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教育培训档案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条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安全防护装置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警示标志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安全告知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危险作业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安全协议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防护用品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停止作业规定】
第五十条【约谈和教育培训规定】
第五十一条【信用信息惩戒规定】
第五十二条【加处罚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第五部分附则
第五十四条【小微企业划型规定】
第五十五条【生效时间】
附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内容摘要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该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规定共56条,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本书对该规定逐条予以解读,便于读者时间学习了解新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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